物业经理人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1819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乡新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不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或指导不力、把关审核不严,在本单位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组织发展材料不全而预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全不实,未按《乡新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审批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不全不实而审批转正的;

  4.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审查失实的;

  5.未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集中培训未按要求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的;

  6.预审后发展前、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审批的;

  7.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

  8.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9.未召开总支委员会而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

  10.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对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将对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或不符合入党基本条件的师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未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指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的;

  3.未经过或未按组织部关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通知要求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发展的;

  4.讨论研究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出客观、全面考察记录的;未能做到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实、客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6.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7.未能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未召开党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党总支应对所在党支部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应对该党支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推荐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预审人员应承担责任: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综合表现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实向组织汇报的;

  2.未能履行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未进行培养联系和教育帮助的;

  3.未能按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的;

  4.审核把关不严,将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提交预审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经核查属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未做出处理意见或对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校党委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进行整顿,必要时由校党委研究取消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预审权,同时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乡新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

篇2:某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各级岗位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网络图。

  2、各级管理人员重视职业道德,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3、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包制度,各级管理人员严把责任关。

  4、食堂承包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把食品卫生安全放在首位,严把食品卫生关,对以下几种情况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1)采购变质、劣质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加工不符合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4)食堂内部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投毒事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5、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造成的食物中毒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的危害性等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责任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责任人事后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篇3: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专人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饭菜留样应存放于冰箱,温度应在2-8摄氏度。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