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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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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可能还要承担担责责任

  佛冈一小区业主朱女士,最近却碰到一件事让自己郁闷的不行。

  去年8月,清冈某小区32层的朱女士外出八天办事,没想到回到家后就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合计一万多元。然后,她就家中失窃一事状告物业公司!小伙伴们觉得会怎么判?结果是——败诉!而且,事后法官还说……

  来,跟着小编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一起索赔案件经市中院二审终审,业主因家中失窃,状告物业公司败诉。法官提醒,起诉物业,须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进家门,就发现家里被小偷光顾过,经仔细清查,发现家里的多件金首饰不见了。

  见此情形,朱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联系物业公司上门查看情况。

  朱女士认为,自己按期交了物业费,出门几天家里就遭了贼,物业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小区安装有光纤联网型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及门禁系统、大型视频矩阵监控系统和智能人行道闸管理系统,并配备保安在小区大门执勤,实行来访登记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

  合同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朱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遂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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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介绍,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

  从当前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也就不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业主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若物业在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是造成业主家中失盗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要及时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

  其次,要通知物业公司,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确定物业公司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

  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下,应继续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能简单将家中失窃作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这样做很可能会对业主更加不利,即业主不仅没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责任还在于业主自身。业主在小区内对自身财物安全要尽到防范注意义务。如小车不停监控盲区、提包、贵重物品不滞留车内、外出锁门、低层加装防盗网等。若业主财力允许,可**家庭财产保险以转嫁风险,并尽可能选择具备管理资质、安保措施完善的物业。

篇2:业主被盗保安不尽责被判赔败诉


家中被盗本应自认倒霉,然而令许先生气愤的是,事发当日明明有人向小区保安报警,哪知保安“马虎”巡视错过了抓贼的好时机。之后,许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法院就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先生4660元。

今年44岁的许先生由于家在一楼且位于小区一角,许先生便在自己的住房上自行开设了一扇窗户,并安装了防盗栅栏。某日下午1时许,许先生家正巧没人,两名鬼鬼祟祟的男子“光临”了小区,只见他们先在许先生家附近东张西望,然后其中一人随即从许先生家自行开设的窗户爬了进去,正当小偷登堂入室时,小区的另一住户陈某却将此情此景全看在了眼里。发现窃贼的陈某立即奔至小区的门卫室向保安人员报告,谁知保安接报后前去巡视却未发觉异常情况,“马虎”的保安便又折回了门卫室。下午3时许,许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现金被盗23300元,许先生当即报案。不久,两名窃贼在另行作案时被捕并很快被判处刑罚。

法庭上许先生诉称,窃贼的行为固然可恨,但物业疏于管理的行为同样可恨。事发当日已经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盗窃情况,而保安在巡视中竟然没有发现原告家中的窗户防盗栅栏被人破坏,这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懈怠直接导致了犯罪分子盗窃行为的得逞,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家中损失的钱款共计233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况且窃贼爬进来的窗户系原告自己违章开设,原告自己外出时没有关闭门窗才导致了被盗。现两名窃贼已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保安责任不同于一般业主的通常注意义务,应达到勤勉、谨慎的程度。本案中,被告接报原告家中可能发生被盗险情,理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通过采取全面巡查、报警、通知原告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盗的危险发生。但被告仅委派保安作了通常巡视,且未发现窃贼已撬坏原告窗户防盗栅栏的情况,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根据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了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篇3: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搁在小区被盗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失职,因此不交物管费,后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永川法院判决欠费业主限期交清全部费用。

  20**年11月,南方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签约,进驻永川南方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3年。小区业主李某于20**年8月20日正式入住小区,开始按期向南方物管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管费。

  20**年11月29日,物管合同即将到期,南方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告全体业主书,要求业主委员会另聘物管公司。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聘请新的物管公司,南方物管公司继续履行物管行为,到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移交。

  在去年7月31日前,李某都按期交纳了水电费、物管费。但这之后,李某因停放在小区的一辆自行车失窃,认为物管公司未完全履行物管义务,导致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次月起至10月15日南方物管公司撤离,李某共拒交物管、水电费149.62元。南方物管公司索要无果,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虽合同约定物管期限于20**年11月30日期满,但之后继续履行了物管工作至去年10月15日。小区业主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理应交纳水电及物业管理费。

  业主财物被盗需另案告物管昨日,主审此案的永川法院杜锦友法官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折财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另案起诉,或在被告后提起反诉。

  杜法官介绍,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对小区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卫是职责之一。一般来说,物管合同应明确约定安保内容。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物管收费档次,如有24小时监控的高档别墅和只负责门卫、清洁的小区,两者物管公司对业主财物丢失的赔偿义务不同。

  因此,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按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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