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开发公司防洪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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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开发公司防洪应急救援预案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积极有效地做好建筑工程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重大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大同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防洪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组长:总经理书记

  副组长:

  副总经理

  成员:

  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三、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组,主要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联络、协调等工作。包括主要救援设施的准备,抢险队伍的调配,现场伤员的救护,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现场隔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事故调查。

  2、现场实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防洪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包括库房的准备、材料的准备、雨中的检查与应急、防洪演练等。

  3、公司设专用防洪库房,用于存放防洪设备,不得挪作它用。用于救援工作的设备、物资有:防水电缆50米、无堵塞水泵2台、水带50米两盘3、安全帽12顶、雨鞋12双。连身雨衣12套。充电手电5把。防水胶布、手钳、电缆盘、漏电保护器等必备材料,急救箱及常用药物等。

  四、应急救援机构工作职责及措施

  (一)定期例会制度:为保障应急救援机构正常运转,建立每月1日由全体成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由组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随工程进展情况而变化的安全生产形式及事故预防工作重点。

  (二)应急救援工作培训制度:为保证救援工作及时、有效,由各救援组组长组织日常培训教育,掌握安全卫生知识,提高救援技能。

  (三)应急救援设备管理制度:做好应急救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做到专人负责,确保险情来临时,能及时调运,不影响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四)建立抢险演练制度:各救援组在救援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五)建立抢险救灾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预案积极开展工作,保证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紧密配合,协调作战。

  (六)值班人员必须在下雨时进行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洪抢修。

  (七)对在抢险工作中指挥失误,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基坑周边外200mm处砌筑250mm高的防水挡墙,现场地面硬化时按1%设排水坡度,坡向场地排水沟,排水沟砌筑深度600mm,宽度400mm,通向场外市政雨水井。基坑内基础外侧每隔10m设一积水井。土壁做钢丝网细石砼护坡。

  (九)基坑土壁沿槽壁现场派专职安全员对土壁的安全、稳定情况进行全天侯的检查,发现裂缝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十)现场要做好防汛准备,一旦出现大雨要迅速排除,不能流入被挖开的基础坑内,一旦渗、流入要用泵排法排出,并设法封堵渗入口。

  (十一)掌握未来三天内的天气预报,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紧急、应急程序

  (1)应急演练:定期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演,对可能产生的突发事故做出反应联动机制的运行,做到抢救迅速、方法得当、实施有效、损失最小,教育普及,熟练应对的目的。本项活动由项目经理与专职安全员亲自主抓,认真负责应对。对于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应对,做好预防工作。

  (2)一但发生意外事故,应急系统立即做出反应起动,应急组组长为总指挥,所有应急组成员均由保卫人员快速联络到位,并根据事故情况向火警119或医疗急救120报告。副组长派抢救队抢救受困人员,具体由安全员执行。施工员、技术员对施工区域施工人员进行二次清点。设备、材料的供应由材料员负责,必须满足应急供应。现场并设两辆专用车随时听侯调用。应急组要求人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后果、最佳急救措施,是否会引起二次事故,做到救援得当。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段等上级部门进行及时报告。

  (5)事故结束后,对工人的情绪和心态进行调整、安慰,必要的请专业医师进行开导。

  (6)对事故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工作,加强预防控制。

  (7)对于在事故急救中表现良好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于反应迟缓、指挥不利、影响较坏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对于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公司和段有关规章制度由相应有关部门进行处分。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减少重大伤亡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和落实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抢险演练制度。

  七、公司防洪抢险应急救援安全风险卡控程序及标准化管理

  1、防洪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公司调度接到防洪险情救援信息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值班的总经理或书记,并做好记录(来电人姓名、电话、时间、发生险情地点、病害程度等)。然后由值班的总经理或书记立即向段调度汇报,准确说明险情的基本情况,并启动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组织救援人员、材料机具赶赴现场

  根据初步掌握的险情性质,按照防洪应急预案,公司负责人立即组织抢险人员、材料、机具到位,列队、点名,检查机具、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简要说明抢险地点、抢险内容、

  以及安全注意事项,随后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一律穿着工作服、带安全帽、着雨鞋,电工着绝缘鞋,安全员戴“安全员”袖标,涉及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防洪抢险时,防护人员另须戴防护袖标,着专职防护服,抢险人员必须穿黄马甲。

  3、现场安排抢险工作

  到达抢险现场后,按照“同去同回”的原则全体抢险人员集合列队、点名,清点人数,由抢险队长向现场指挥报告人员、材料、机具到位情况。按照现场指挥指示并根据初步勘查的险情情况,明确人员分工,强调抢险安全注意事项,有序展开救援工作。如无上级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则抢险队长自动递进,行使现场指挥职责。

  4、开始进行抢险救援

  低洼积水及基坑、基槽积水抢险

  由抢险队长在抢险前进行人员分工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安排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对积水部位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水害情况;

  安全员清理现场闲杂人员,布置警示带和悬挂警示标志;电工首先准备发电机,接通电源,打开照明灯(夜间);安排人员装沙袋封堵门口;电工接污水泵电源线进行抽水,监护所有电源,并做好用电设施、电线路的防雨防水措施,控制开关需设专人看护;安排人员对排水出口进行疏导、排放;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防护提示。

  5、抢险结束

  抢险完成后,本着“同去同回”的原则仍然要集合列队、点名、清点人数,抢险队长向现场指挥报告抢险工作完成情况。清点工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在现场,并对现场遗留的垃圾进行处理。经现场指挥批准后,所有抢修人员同回公司或班组,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总结点评。

  6、抢险救援信息反馈

  抢修救援工作完成后,

  抢险队长第一时间向公司调度反馈救援完成情况。由公司调度向段调度汇报抢险完成情况,各级调度做好记录。

  7、现场持续监护

  险情解除后,如持续刮风降雨,要派专人现场监护,对救援过程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性持续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公司值班负责人汇报。

  八、本预案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大同开发公司

  20**年5月9日

篇2:南京市防洪办法(2017)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20号

  《南京市防洪办法》已经20**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年10月30日

  南京市防洪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规划、建设、组织指挥、灾后救济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和城乡易积水片区整治,开展水库、塘坝建设和改造,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明确负责防洪工作的人员,做好辖区内的防洪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水务工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具体防洪管理职责。

  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民政、卫生计生、财政、气象、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洪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育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普及防汛抗洪知识,提高公众防汛抗洪安全意识和防汛抗洪自我保护能力。

  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域综合治理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区域开发建设、道路、绿地以及内涝防治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本市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水利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跨区的河道、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河道及片区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以及落实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编制市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组织编制区防汛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应急预案可以根据防汛抗洪抢险实际需要和情事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市、区防汛应急预案确定的具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明确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洪应急措施,有计划地组织防汛抗洪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防洪规划,制定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除险加固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防洪工程设施,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和改造;整治改造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并按照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测量,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对防洪工程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将补救措施纳入建设项目计划,提前或者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实施、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

  文章来源自 房 地 产 e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湖泊原状。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防汛通道畅通,不得擅自封堵。

  原有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设有防汛通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堤防整治等工程计划中安排增设。

  第十七条 防洪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防洪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养护和运行单位确定后,应当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防洪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应当遵守防洪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落实日常养护和运行措施。

  第十八条 防洪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

  水库大坝、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或者采取其他防洪安全措施。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积水淹水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在整治方案未实施前,每年汛前应当预先采取处置措施。对汛期新出现的积水淹水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汛前对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排涝管网组织清理疏通,重点加强施工工地、新建建筑物以及常年易淤积排涝管网的清理疏通,提高防汛排涝管网的排水能力。

  禁止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遭遇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拆除封堵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市河道、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分级分段落实防汛安全、定期清淤,常年清障、长效管护工作职责,保持河道、湖泊行洪畅通。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实施。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明确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洪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在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滁河、沙洲圩等区域设立的防汛联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防汛抗洪职责:

  (一)组织编制防洪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制定防洪工程设施年度加固和除险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防洪工程设施和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做好排水排涝应急抢险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履行下列防汛抗洪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经批准的防洪规划进行规划控制;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防汛抗洪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洪涝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汛期调度安排车辆和船只,保障防汛抗洪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汛期社会治安和防汛抗洪道路交通秩序;

  (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灾后的救助、救济工作;

  (九)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汛期传染病疫情监测控制,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汛抗洪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

  (十一)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将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指挥机构;

  (十二)供电企业负责防汛抗洪工作电力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第二十七条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并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洪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抗洪抢险队伍,防汛抗洪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八条 汛期,水库、河道、湖泊、水闸、泵站、排水管道等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调整水库、河道、湖泊的水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防汛抗洪物资实施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洪物资储备规范,合理设立防汛抗洪物资储备场所,足额储备防汛抗洪物资和配备防汛抗洪装备,指导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防汛抗洪物资的管理,及时做好防汛抗洪物资更新和补充工作。

  第三十条 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

  文章来源自 房 地 产 e网 一条 本市实行防汛应急响应制度。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明确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程序和应对措施,并纳入防汛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应急预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采取相应的防汛抗洪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长江、水阳江、秦淮河、滁河、固城湖、石臼湖等主要江河、湖泊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水位;

  (二)中型水库或者重要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四)主城区大面积出现积水且内涝严重,对城市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紧急防汛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内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优先保障防汛抗洪车辆和船舶通行。

  第三十四条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汛情和防汛抗洪等信息。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洪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汛期,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专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危及防汛抗洪安全的重大险情以及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因人力、技术等原因,无力及时排除险情的,应当立即请求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人员排除险情。

  第三十六条 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防汛抗洪抢险,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需要部队协助或者区域外人员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提出需要防汛抗洪抢险的时间、地点、险情类别以及人数、装备等,由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防汛应急预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协调统一安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防汛抗洪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防汛抗洪经费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三十八条 民政、卫生计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做好灾后救济工作,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以及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灾情统计要求,核实和统计所辖区域因台风、暴雨和洪水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将受灾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防汛抗洪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洪工作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洪涝灾害引起的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封堵防汛通道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实施防洪规划的;

  (二)未制定和执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除险加固年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应急预案的;

  (四)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令的;

  (五)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造成防汛抗洪安全后果的;

  (七)发现防汛抗洪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八)未及时做好灾后救济工作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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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期洪涝灾害对我园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洪防汛工作,保障我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一、思想重视

  认真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高度统一,确实把防汛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组织落实

  1、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小组:

  组 长:z

  副组长:z

  组 员:z z

  2、防洪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z:负责我园防洪防汛的整体工作,统一指挥。

  z:协助组长做好具体的防洪防汛工作。

  z:负责园区内的电路安全,以及下水排水管道的畅通,遇到大雨、刮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切断园区内的所有电源,防止短路等事故的安生。

  z:负责新园区内、新教学办公楼地下室的防洪防汛工作,将存在隐患的地方用沙袋堵死,防止洪水进入园内以及地下室。

  z:负责旧园区、以及北教学楼后的围墙、教学楼楼顶,防洪防汛期间不间断的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园领导。

  防洪防汛领导组成员同时组成园防洪防汛应急小分队,在局防洪防汛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突发洪涝灾害。

  另外,由于假期改造旧园区卫生间,施工范围内的防洪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施工方。

  三、具体防洪措施:

  1、专人负责,对楼顶、新教学楼地下室、北教学楼围墙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特别是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园领导,及时处理,或者寻求局防洪突击小分队的帮助。

  2、对供电线路全面检修,防止短路等,如遇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立即切断电源。

  3、准备好充足的物资(雨鞋、雨衣、手电筒、沙袋等)。

  4、检查疏通水道和网管,防止积水对园区建筑造成损坏。

  5、对新旧园区内墙上所挂的各种牌匾以及旧办公楼上的瓷砖等进行检查,防止脱落,砸伤行人。

  6、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信息的畅通,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7、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随时掌握汛情,做到未雨绸缪,将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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