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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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所有车辆,包括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会赠送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公务用车必须选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采购。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备使用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一般不配备越野车和高于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确因防灾抗灾需要配备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不准公车私用。

(一)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除了公务外出和加油、维修、保养等情况,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统一封存,存放在单位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

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务用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务用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加油、维修、保养、保险、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养、定点投保,定点单位由县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

(一)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二)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2:X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挥小车使用效益和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时,应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外人驾驶。

  四、司机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车身安全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并填报《车辆报修登记表》。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同意;500元至3000元内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

  六、个人私事原则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并由使用人交纳油料费(以10公里为计费单位,四舍五入,每10公里5元)和路桥费。

篇3: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纪律要求

  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纪律要求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近期,据第十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通报,反映我系统存在“疑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和变相使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情况”,这一问题严重违反了《z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园发〔20**〕35号)相关规定,为坚决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成果,现重申有关纪律要求如下:

  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企业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二、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占用、调用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车辆,或报销违规用车发生的费用。

  三、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一切非公务活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四、严禁违规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审批、登记、公示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用于任何非执法执勤公务。

  五、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使用公车,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现象,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六、严禁私车公养,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私家车加油、维修、保养、保险和过桥过路等费用,不得用公款为私车安装ETC卡或充值。

  七、严禁违反公务用车封存管理制度,除应急值守和值班车辆外,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封存停放。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必须向局办公室进行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八、严禁公务车辆停放在消费娱乐场所、饭店和商场等场所,在完成出车任务后,无特殊情况一律回到规定地点停放。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制定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监督,坚决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带头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局机关纪委要会同有关处室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收手、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过,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持续释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希望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第十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切实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抓好落实。请将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局机关纪委。

  *z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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