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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小区业主临时公约:装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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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小区业主临时公约:装修指南

  装 修 指 南

  一、业主可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装修的一切事宜。

  1、管理公司将提供多家装修公司、多种装修方案供业主(使用人)选择。

  2、管理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为业主装修提供水泥、沙石等材料。

  二、关于装修程序

  1、业主需要装修时,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妥《装修申请表》。

  2、提供房屋装修图纸、装修用料及其他装修方案和技术资料与给管理公司审批。装修方案应包括下列所有图纸、技术资料:

  1) 电力照明图、天花平面图、房屋立面图、平面设计图及空调安装设计图。

  2) 所有设置隔墙的位置、厚度、高度和材料,地面装饰类型。

  3) 用料详情、各间隔与各立面及各间隔与立面更改之详情。

  4) 天花板平面图应清楚显示吊顶类型、布置高度,不能在楼板上钻孔打眼(吊顶支点应设在周边墙体上或板缝中,孔深不超过4cm)。

  5) 空调安装设计图应清楚显示空调及室外机安装位置

  6)电力照明设计图应清楚显示总开关的规格及位置,最高用电电流/功率,室内照明线路走向,电话插座位置,接触器的线路走向和其他与原有线路不符之处。

  7)给排水设计图应清楚显示管道走向、材料规格、施工工艺。

  8)平面设计图应清楚显示隔断高度、材料及门之材料、开启方向和地面装修用料与水平。

  4、物业者将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批准与否或提出修改要求,直至管理公司审查通过。

  5、财务部缴纳相关费用

  费用标准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缴纳。

  6、凭缴纳费用收据领取《装修入场证》、工人出入证,开始施工。

  7、管理公司对施工进行监察。

  A:货物出入放行申请。

  B:装修期间加班申请。

  8、竣工完毕提交竣工图,申报完工,由管理公司组织进行验收。

  8、有关费用的清退。(详见《装修施工管理协议书》)

  三、关于装修规则

  1、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装修工人不得留宿。

  2、所有给排水,煤气及与外墙有关部分的施工,必须通过由管理公司进行的审批。

  3、所有电器的安装必须遵照低压用电规程和管理公司有关规定,并获管理公司批准后才能施工。所有电线一定要穿管,绝对不可将电线直接埋入。

  4、所有门不得伸展至公共地方,包括走廊或大厅。

  5、为了保证楼宇整体美观,请勿更换入户防护门(安全提示:为确保业主财产安全,请业主在装修完毕后及时更换防盗门锁,如需帮助,请与物业公司联系)。 小区内不得安装防盗栏和封闭阳台。

  6、各业主安装空调时,应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指定位置。

  7、所有外墙不许装招牌及广告以免影响建筑物外观,室内装修不能超出自身物业范围,严禁占用公共走廊和楼梯。

  8、所有内部隔墙应使用重量较轻和干式结构的品种。如果是木框架或板墙,必须要涂上防火漆。

  9、所有木制吊顶必须涂上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10、不可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口灯箱、消火栓。

  11、不能改变消火栓的功能及位置。

  12、在室内安装构筑物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阀门及每一个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处加装检查口。

  13、在未获得管理公司的书面特别批准下,不得挖槽、切割、地板、柱、梁和结构墙,以及与相邻房屋共用之隔墙。任何施工程序,不许危及墙壁及地板的结构。

  14、在开始施工前,必须把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交给管理公司,并须随时按照实际情况补充或更改以保证完整准确。

  15、所有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图纸及说明完成,而所选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事先由管理公司审验。

  16、应确保施工队不会对社区设备、设施及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任何损坏,无论意外与否,将由管理公司安排修理,而所有修理费用将再加上20%的管理费,概由施工队负责支付。

  17、所在因装修工程及其后之使用所造成的破坏、损伤及影响等(包括社区以内及以外),完全由业主负责赔偿。

  18、施工期间,必须在房屋外张贴由管理公司发出的批准装修通知书,房内张贴装修入场证。

  19、业主在施工期内应对其户内的护卫事项负责。

  20、在一切施工开始前及整个施工过程中,须在物业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手提灭火器(可到管理公司处租用)

  21、施工需要动火或烧焊前,必须事先到管理公司办理“动火申请”,并按消防管理制度执行,对电器设备的使用,也应按规定操作。

  22、无论什么时候,如需要在公共场所内进行施工操作,必须事前获得管理公司的书面批准。并须提供及安装良好及坚固的防护措施,以防带来受伤和损害。

  23、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废物等在任何时候必须放置在所属房屋内,不得阻塞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地方。

  24、所有发出噪音、震动或可能发出异味的工程、材料、废物的运送及运出,必须在管理公司指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扰及社区其他业主。

  25、所有房屋内的废物必须于指定时间内清理,并运送至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

  26、在装修期间,住户大门必须关闭。

  27、所有进入物业内的家具都应在小区外油漆。一切在物业内的油漆工作或其他施工,如管理公司认为此项工作可能会影响其他业主,必须在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或地点完成。

  28、在不致损害装修施工情况下,业主应提供足够的通道以使公共设施、设备等装置获得保养及维修。

  29、业主必须对装修公司所雇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

  30、业主及装修公司所雇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不得赤足,不得穿背心,拖鞋,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地方吸烟及扔烟头,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绝对禁止赌博饮酒,不得带领装修人员家属进入现场,不得进入装修现场之外的小区任何场所

  31、业主所雇的施工人员应与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领导协商解决,严禁在社区内发生打骂行为。

  32、如果业主需临时连接公共供水系统或其他类似公共设施,必须负责从连接点到公共设施主干线的一切保养,维修,拆除,翻新和更换。

  33、于装修完成前一星期,须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以便安排作最后检查。

  34、发现装修未依审批图纸施工或未能符合管理公司的要求,必须负责进行更改。

  35、装修工程经管理公司认可满意后,管理公司将在完工申报表上盖章认可。而施工队以此为证明书,在装修保修期(半年)满后向管理公司申请退还装修质量押金。

篇2:物管案例:转让商铺忘了公约 原业主照付物业费

  物管案例:转让商铺忘了公约 原业主照付物业费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场某商铺的原业主。几个月前,顺利将该商铺转手。不过让她没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原商铺的物业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继续支付物业管理费。余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家商铺都转手好几个月了,自己居然还得为新业主照付物业费。

  [案例提示]

  业主转让物业应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尤其应注意是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公约合同等中的相关条款。

  [案例分析]

  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当初与物业管理公司曾签订的一份“公约”,约定一旦业主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否则,前业主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相关事项负有责任。但余女士未履约,应按规定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日前,法院判定,该管理公约对双方的确具有法律约束力,余女士须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1568.8元。

篇3:物管案例: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

  物管案例: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

  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后,草拟了物业管理公约,交给业主讨论。不料,公约遭到了全体业主的激烈反对,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款:

  (1)物业管理者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业主或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物业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业主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费用缴清为止。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业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此款的制定不妥。

  本案例的后款触碰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中止供电的权利仅在供电企业,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可见物业公司无权断电。从实践的角度看极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业主消费权之嫌,此款制定同样不妥。

  [解决方法]

  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前款可改为: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规政策]

  1.《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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