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

4488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 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美观、协调和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本物业的品质,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根据《物权法》、《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 年 月 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细 则

  第一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业主同意将所拥有小区内的物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辖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应水电等公摊费用,不受是否入住限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可按季、半年、一年预交,也可每月10日前交当月管理费,逾期30天未交的,由物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超过60天起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超过90天物业公司可停其水、电,超过180天的,将欠费名单在小区公示栏内公示。

  逾期不缴欠费者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律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第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应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业主报县或市管理部门审批。

  其业主应当征得房屋相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施工单位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对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款项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

  (四)需安装防盗网的,需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备,只能内置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及使用人应对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小区绿化、篱笆应保持统一;业主不能自设围栏、围墙,如有需要,应向物业申请统一设计、安装。

  第十四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任何业主不得对私家车停车位改建、搭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外观尺寸。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的业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福建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需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进行圈养,严禁外放,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如造成犬只伤人或惊吓到人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无人看管的动物保卫人员应将其逐出小区。依照有关规定饲养其他宠物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

  (二)占用、损坏或改变公共地方、公共设备、公共设施;

  (三)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其单元外部及庭院或单元之屋顶)、安装私家天线、室外安装防盗网、铁门,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等物品之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侵占和破坏水道、向水道抛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

  (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政府查禁的物品。

  (八)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室内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或烈性犬、大型犬。

  (十一)在公共车道及人行道停放任何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水道上的小桥仅供行人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十八条 私有庭院的设计和养护:物业业主私有庭院施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由物业企业统一设计;业主可在此基础上报经物业管理企业审批后,增加或调整其植物并负责其日常养护。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企业制定统一的绿化修整收费标准。

  不得调整硬质景观(如室外铺地等),所种植物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施肥不可使用有机、有强刺激性气味的肥料,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若发生以上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将以书面形式告之业主并限期整改。如拒不改正,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庭院进行整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业主论坛上公布其房号和违约事实。

  (四)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及其他有害于公共部分的业主行使以下权利

  (一) 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要求其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有权机关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强制拆除等。

  (二) 本小区业主擅自占用或损坏本小区共用部分,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时,经物业管理企业劝导尚不纠正其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其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三) 本小区业主的部分行为致使本小区公共部分遭到破坏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曝光,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告、论坛公告、新闻媒体等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根据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精神,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是本物业的水体维护和水质处理、防盗和消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洁和绿化、给排水系统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按实计价分摊,由本物业业主共同承担,每月的公摊费用物业处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留档一份,业主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失职、失责行为制定详细的追责、赔偿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2:《业主管理公约》名词概述

  《业主管理公约》名词概述

  发展商指zz地产(**)有限公司。

  本物业指在发展地上由发展商分期开发和建设的整个物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各"分期发展"。本物业命名为"**zz花园"。

  物业管理 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及履行之一切职责及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指负责管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一任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或由其全权指定的公司出任。

  业主:指发展地内房地产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物业公用部分: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地)、人工湖及附属设施、道路、路灯、沟渠、井、池、供水电系统、绿化、娱乐场所、自行车房(栅)及其他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但不包括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

  建筑物本体共用部指本物业内各房屋的:

  1.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及其他的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

  2.共用的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垃圾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及其他的建筑物本体共用设施设备。

  单元:指本物业之一部分,而该部分的业主相对于本物业内其他各业主或合法使用人而言,有权享有该部分独有占有权者。各单元之位置面积及其他详情,由发展商与各业主签订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确定。

  住宅单元:指本物业内用作住宅用途的单元。

  商业单元:指本物业内可作商业用途的单元。

  保留部分:指本物业内未售出的部分极其未售出部分的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保留部分归发展商所有,例如会所、气化站及供气管道等。

  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人士进行之检查、检验、修整、维持、重建、翻修、清洗、洗擦、清洁、清理、修改、保养、更换、装修、改善及在适当情况下和在改善物业管理之前提下提供的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用来支付物业管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本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费用(包括材料费、设备损耗费、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及除四害消杀费等);

  2.业主委员会、管理处规定人员的津贴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3.就物业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他聘请人员的费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酬金;

  4. 本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必要的保险费用和法定税费;

  5.本物业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6.保安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及智能化系统的管理维护费用等。

  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时,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并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

  合法使用:指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如需要)的同意人下,合法使用有关业主的单元或物业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该业主或承租人在该单元内同住的家庭成员、佣人及访客。

  管理规定指由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本物业制定并供有关业主及合法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规则。

  会所:指现在或将来在地块***设立的会所及其设施。

  会所规则:指由发展商和 / 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会所及其设施的使用及管理而制定并供有关业主及其他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规则。

  物业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建筑物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共用部位及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及更新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的基金。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由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本物业内各单元的装饰及装修制定并供业主及其单元用户及装修施工队共同遵守的规则。

  (一)本公约提及的"发展商"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受让人、接办人及其同意参与的其他公司。

  (二)本公约提及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受让人及接办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