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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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政办秘〔20**〕73号 关于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阜阳市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城区范围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在50万㎡以下的开发小区,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居住小区内配建中小学校,改为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小学。达到10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单独配建小学、初中。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实施。

  二、强化各阶段监管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二)土地出让阶段的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配建相应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3.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审批建筑方案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须确保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指标。

  2.幼儿园设计建筑面积如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面积,超出部分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

  3.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会,对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4.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交纳各项配套费用时,享受与政府建学校同等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开发企业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函告市教育局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四)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0%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报建教育设施,与住宅一并开工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全部竣工并向所在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建设管委会,下同)办理无偿移交手续,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施工,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区政府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因拆迁未完成等非开发企业因素造成配套教育设施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区政府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竣工移交过程的监管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教育设施已建设完成。

  2.配建教育设施的各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按规定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3.配建教育设施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运动场地等具备举办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运动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供气、给排水系统等设施齐备,并通过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建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完成80%前全部竣工,在通过合格验收后,由开发企业向配建教育设施所在区政府提交移交接收商洽函。

  2.区政府接到开发企业移交接收配建教育设施的商洽函后成立移交接收小组,拟定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交接仪式。

  3.双方进行交接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文本由市教育部门印制)。

  4.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相关材料(含规划、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并及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使用及确权

  1.区政府在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及时配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配置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保证在接收该教育设施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2.区政府应在接收教育设施一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3.配建教育设施整体移交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后续使用维修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4.已建成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仍按20**年市政府第38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确定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6日

篇2: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35号)同时废止。

篇3: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2007)

  (肇府办[20**]5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备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肇府[20**]60号),保障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年11月1日起,凡新出让用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端州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在宗地规划要点中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要求。

  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用作住宅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建设用地。

  二、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规划报建时,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及其附件上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规划技术条件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设施。

  三、市城乡规划局在按照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规划报建计算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净用地面积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基准地价以住宅用地类计算,(来自:www.pmceo.com)并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四、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其配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净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计算;

  (二)招拍挂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按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容积率部分计算;

  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筑面积=(报建的容积率-合同约定容积率)×净用地面积×4%

  需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用房建筑面积=(报建的容积率-合同约定容积率)×净用地面积×1%

  (三)如原出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的,则按超出《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居住建筑中高层上限标准的1.2倍计算。其中按旧城区标准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列为旧城改造或城中村的项目。

  五、土地出让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计算日期为: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止。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20**年11月1日前未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或已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但在一年有效期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建设用地。

  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城乡规划局按核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肇府[20**]60号文计算标准,计算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配套建设补偿金。配套建设补偿金须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一次缴清。

  七、同一宗用地实施分期建设(报建),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按每期建设(报建)的比例分摊;没有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的设计方案审批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按每期建设(报建)的实际面积计算。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送审建筑设计方案须在方案中注明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范围及面积。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建设的标准。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征求端州区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主管部门意见,并采纳合法合理的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申请表中填写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九、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项目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接收证明。中小学校的接收单位为端州区教育局,社区公共用房的接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其中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该项目的80%工程完工前完成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及规划验收并移交。

  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

  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由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其计算结果存入该工程电子档案,由办事窗口根据电子档案填写缴费通知。办事窗口确认建设单位已缴费后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核定总建筑面积。因建设单位少申报建筑面积造成规划验收后房屋无法确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重核红线或重审方案造成比已审方案的容积率增加,其增加部分超过1%或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新增部分仍需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三、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技术条件要求的,且达到肇府[20**]60号文规定应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90%以上,不足肇府[20**]60号文规定部分不再收取配套建设补偿金。

  十四、处理烂尾楼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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