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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新分店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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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新分店评估管理规定

  房产中介新分店评估管理规定

  ◆ 为了确保企业规范、稳定、长期发展,设立新分店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程序及制度,以确保新分店的成功开设;

  ◆ 对新分店的评估工作由新分店评估小组执行,评估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销售经理、区域经理、分店店长及三级市场业务精英,同时由财务部予以配合;

  ◆ 由销售部人员完成前期的区域考察、市场调研、铺面寻找、价格洽谈等工作,并填写《销售部新分店设立评估表》发送至相关领导及新分店评估小组人员;

  ◆ 新分店需具备的条件:

  (1)铺面面积在50-100(区域旗舰店可到120平方米);

  (2)交通便利;

  (3)有醒目的广告招牌位置和停车位;

  (4)周边盘源较多(包括成熟楼盘和在建、待开发楼盘);

  (5)同行业竞争适当;

  (6)客流量较大;

  (7)消费力较强;

  (8)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9)盘源价值较高。

  ◆ 由新分店评估小组负责前往实地考察、综合分析、会议讨论、作出结论等工作;

  ◆ 由销售经理负责安排评估小组考察时间及讨论会议时间,并负责安排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编制、会议组织等工作;

  ◆ 新分店评估小组一般情况下必须在实地考察工作完毕一周内作出决定,完成《销售部新分店设立评估表》,以免影响工作进度。

  附件:《销售部新分店设立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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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中介新分店开设流程

  房产中介新分店开设流程

  ◆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 经常性了解目标市场的行业发展情况及二手房市场前景;

  ◆ 确定分店拓展区域;

  ◆ 在目标区域进行经常性的调研及寻找商铺;

  ◆ 确定区域、分店位置后,对周边的房源、客流量、交通情况、未来的规划进行实地调研,并做好记录,并填写《新分店设立评估表》;

  ◆ 进行财务分析;

  ◆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由调研人员、分店店长、区域经理、销售经理、财务部及公司领导参加,决定是否在此开设新分店;

  ◆ 对新分店进行装修;

  ◆ 人员安排及培训;

  ◆ 正式营业。

篇3:北京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托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监理内容;

  (三)评估监理活动依据的技术标准;

  (四)委托期限和完成时限;

  (五)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

  (六)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之前,双方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项目共用部分进行查验的,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不得将受托的评估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如有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时,建设单位以预先设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形式干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停止评估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五、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恶性竞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参照取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经查证,评估监理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七、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评估监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篇4: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推进局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和局属基层各单位。

  第三条考核评估坚持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纠错修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由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分值

  一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认识是否到位;是否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是否带头查找并及时调整廉政风险点、带头制定完善并落实防控措施。(10分)

  二单位及各岗位工作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绘制了每项业务工作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单位以及各岗位廉政风险点是否每年按规定重新查找并及时调整,做到具体、客观、准确。(20分)

  三防控措施是否每年按规定重新完善和修改,始终保持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制定的防控措施是否突出了机制制度创新和现代科技手段;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20分)

  四对廉政风险是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廉政预警机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新的防控措施;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的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形成常态化。(15分)

  五党员干部的廉政风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是否有明显增强;作风是否有明显好转;社会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有无存在有效投诉、重复*和越级*的现象。(15分)

  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氛围是否浓厚;各项制度、机制、措施的文字材料是否齐全,各种原始资料是否及时备案归档;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信息报送、对外宣传是否及时。(10分)

  七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现象。(10分)

  第六条 考核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一自查评估。各单位对照考核评估内容特别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查报告,填写《自查评估表》。

  二民主评议。结合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测评,把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纳入其中一项内容。

  三督查评估。在自查评估、民主评议基础上,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逐项进行打分,填写《检查评估表》。

  四综合考核评价。将各单位自查评估、民主评议、督查评估结果分别按权重20%、40%、40%,计算各单位的综合评价分。根据综合评价分,按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单位考核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通报表彰,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取消当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一经查实,即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综合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值。

  第七条考核评估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局考核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进入下一个工作循环。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医疗管理: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医疗管理-35 项二十二、患者评估管理制度

  1. 通过对患者评估全面把握患者基本的现状和诊疗服务的需求,为制定适宜于患者的诊疗(手术)方案(计划)提供依据和支持。

  2. 对患者进行评估工作是各临床科室医师、护师的职责,是重要的质量管理监控环节。

  3. 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具备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院授权的其它岗位卫生技术人员。

  4. 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但不限于: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评估、危重病人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包括手术后评估、出院前评估等。

  5. 病人评估资料是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医师、护士适宜使用,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注意患者隐私保护,病人评估记录文件进入住院病历。

  6. 医院有患者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包括有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

  7. 患者评估是指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医技部门辅助检查等途径,对患者的心理、生理、社会、经济状况、病情严重程度、全身状况支持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估,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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