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杭州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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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

  (三)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定、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 ,可燃放的时间为 ;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

  (四) 。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下午 ~ ,其它时段不得施工。节假日 (不允许或允许)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单套住房居住人员不超过 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放: ;

  2.电梯使用: ;

  3.消防安全: ;

  4.垃圾分类: ;

  5.宠物饲养: ;

  6.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

  7.晒衣架安装:   ;

  8.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9.封闭阳台: ;

  10. 。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3. 。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     (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业主委员会管理)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 %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 %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5. 。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 (可多选)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提取 %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5.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 (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5. 。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 ;

  2. ;

  3. 。

  第三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 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附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篇2: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文件规约

  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文件规约

  1.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

  (二)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罢免程序;

  (三)业主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的权利;

  (四)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五)业主使用物业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利;

  (六)业主对住宅区或物业区内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等。

  2.管理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管委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委会的宗旨;

  (二)管委会的组织机构;

  (三)管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作用;

  (五)管委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六)管委会成员惩罚奖励条款;

  (七)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八)管委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发展商与管理公司签订,然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续签。发展商的最初委托是临时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才是最终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双方名称、性质、地址、电话;

  (二)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

  (三)收费的种类、标准;

  (四)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委托期限;

  (六)解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奖惩条款;

  (九)管理费收支;

  (十)利润及风险等。

  4.管理公约

  管理公约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并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况下,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初期由发展商自行管理或由发展商指定管理,但这都属于临时措施,所有业主并未因此而放弃重新选择管理公司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是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得以实现的。因此,一个完善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管理公约应该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出来。管理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所管物业、范围;

  (二)业主名称、物业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务的种类;

  (四)各种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

  (五)业主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则;

  (六)公共设施和地区的使用;

  (七)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九)违反公约的惩罚条款;

  (十)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约这四个主要文件外,物业管理公司还要制订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办法来配合物业管理,如装修办法、安全守则、公共卫生守则、公用设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绿化管理办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确定了物业管理中各个角色的法律关系,也调整了各个方面的关系,使物业管理中各项活动井然有序地进行。

篇3:小区机动车管理规约和整修工程投票结果公告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约和整修工程投票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小区整修工程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5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长新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次投票范围为小区居住区内107户业主(不含6户裙房业主),建筑总面积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会发放表决票107张,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开票,结果如下:

  1)回收表决票 73张, 占总发放票数68%

  2)同意《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60 张

  3)反对《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10 张

  4)弃权《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3张

  5)同意进行小区整修工程60 张

  6)反对进行小区整修工程7张

  7)弃权进行小区整修工程6张

  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当未投票数<40%时,未投票业主视为同意大多数人意见,最终加权得出: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同意

人数比

面积比

反对

人数比

面积比

弃权

人数比

面积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区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数比

面积比

反对

人数比

面积比

弃权

人数比

面积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符合法律规定的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通过,将于20**年1月1日实施。

  小区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通过。

  小区整修工程尚需经独立第三方审价机构批准后实施。

  如业主对本次表决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办事处)或/区长新居委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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