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安徽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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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合肥市_____(区、县)_____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_____段(巷)_____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_____、_____ 、_____ 、_____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_____、_____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 、_____、_____、_____等。

  本物业管理区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当地社居委代为管理。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_____(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域《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有关规定;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毁绿种菜等。饲养信鸽、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顶、屋面、楼宇间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鸽笼犬舍。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必须给予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区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物业管理区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四)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

  (四)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

  (五)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________

篇2: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文件规约

  物业知识教材:物业管理文件规约

  1.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

  (二)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罢免程序;

  (三)业主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的权利;

  (四)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五)业主使用物业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利;

  (六)业主对住宅区或物业区内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等。

  2.管理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管委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委会的宗旨;

  (二)管委会的组织机构;

  (三)管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作用;

  (五)管委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六)管委会成员惩罚奖励条款;

  (七)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八)管委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发展商与管理公司签订,然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续签。发展商的最初委托是临时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才是最终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双方名称、性质、地址、电话;

  (二)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

  (三)收费的种类、标准;

  (四)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委托期限;

  (六)解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奖惩条款;

  (九)管理费收支;

  (十)利润及风险等。

  4.管理公约

  管理公约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并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况下,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初期由发展商自行管理或由发展商指定管理,但这都属于临时措施,所有业主并未因此而放弃重新选择管理公司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是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得以实现的。因此,一个完善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管理公约应该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出来。管理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所管物业、范围;

  (二)业主名称、物业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务的种类;

  (四)各种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

  (五)业主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则;

  (六)公共设施和地区的使用;

  (七)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九)违反公约的惩罚条款;

  (十)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约这四个主要文件外,物业管理公司还要制订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办法来配合物业管理,如装修办法、安全守则、公共卫生守则、公用设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绿化管理办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确定了物业管理中各个角色的法律关系,也调整了各个方面的关系,使物业管理中各项活动井然有序地进行。

篇3:小区机动车管理规约和整修工程投票结果公告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约和整修工程投票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小区整修工程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5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长新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次投票范围为小区居住区内107户业主(不含6户裙房业主),建筑总面积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会发放表决票107张,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开票,结果如下:

  1)回收表决票 73张, 占总发放票数68%

  2)同意《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60 张

  3)反对《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10 张

  4)弃权《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3张

  5)同意进行小区整修工程60 张

  6)反对进行小区整修工程7张

  7)弃权进行小区整修工程6张

  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当未投票数<40%时,未投票业主视为同意大多数人意见,最终加权得出: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

同意

人数比

面积比

反对

人数比

面积比

弃权

人数比

面积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区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数比

面积比

反对

人数比

面积比

弃权

人数比

面积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区花园村**机动车管理规约》符合法律规定的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通过,将于20**年1月1日实施。

  小区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通过。

  小区整修工程尚需经独立第三方审价机构批准后实施。

  如业主对本次表决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办事处)或/区长新居委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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