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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执行医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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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执行医嘱制度

  医院护理-35项

  七.执行医嘱制度

  1.医嘱书写要求:

  1.1 必须写明下达医嘱的时间、患者姓名和床号。

  1.2 顺序:a.专科护理常规及分级护理;b.重点护理(如病危、病重、绝对卧床、特殊体位等);c.特别记录(如记出入量、定时测血压等);

  d.饮食;e.治疗医嘱(根据用药种类、时间长短、用药方法等略加归纳,先后排列,以便于执行和打印);f.检查、化验等。

  1.3 停止医嘱应先写“停”,其后写明所停医嘱的内容。

  2. 整理医嘱:

  长期医嘱应及时由医师下达“重整”医嘱,主班护师负责核对,在长期医嘱单的最后一条长期医嘱下用红铅笔划一横线,然后将未停的医嘱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3. 执行医嘱:

  3.1 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并确认患者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次数、用法和时间再执行。

  3.2 执行医嘱时必须按查对要求认真核对,长期医嘱执行后在医嘱执行

  单上立即打蓝“√”并签字,临时医嘱执行后在医嘱单上立即签全名并注明实际执行时间。

  3.3 处理后的医嘱由护士确认,打印于医嘱单、医嘱执行单上,然后在医嘱本上打蓝“√”。

  3.4 需要时(P.R.N)医嘱按长期医嘱处理,每执行一次在医嘱单上按临时医嘱记录一次。

  4.要求:

  4.1 常规医嘱一般在上午10Am 前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4.2 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一切处置必须开写医嘱,不得口头吩咐(对患者紧急抢救时可先处理,后补开医嘱)。

  4.3 开写医嘱应字迹清楚、整洁,意义明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不用的医嘱用红笔写明“取消(DC)”字样以示停用,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一律注明时间和签全名。

  4.4 书写检查、治疗、饮食、护理常规等医嘱一律用中文,通用药名、用法用中文也可以用外文缩写。

  4.5 患者进行手术或转科时,术前医嘱或原科医嘱一律停止,在医嘱单上以红铅笔划一横线,以示截止,重新开写术后医嘱和转科后医嘱。

  4.6 医生开写特殊医嘱后,应向值班护士口头交待清楚。

  4.7 护士执行医嘱时须经第二人认真核对。每班核对医嘱,并签名。每周全面核对医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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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行政管理:病房医嘱计算机录入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管理制度-30 项

  三十二. 病房医嘱计算机录入管理制度

  由于各医院的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系统存在着较大差距,内涵也不同,病房医嘱计算机录入管理制度应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但应保障医嘱执行系统准确、可靠、实时,要确保各项医疗护理活动的安全性。

  1.系统支持:

  1.1 信息中心负责医嘱系统的全面技术支持。

  1.2 要补充新的医嘱、给药频率、给药方式、成组医嘱时,可向医嘱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临床操作人员无权补充及变更。

  2.用户管理:

  2.1 医嘱处理系统是医院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用于处理医嘱。

  2.2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方可上机操作,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2.3 对医嘱系统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授权限定,

  3.医嘱处理

  3.1 录入医嘱要准确、完整,必须经第二人核对、确认后方可执行,确保医嘱录入时间是自动生成,不得人工填写。

  3.2 撤销医嘱慎重,要有相应的规范与程序,撤销权限通常为护士长,或护士长授权委托的护士,其它人员无权修改与变更医嘱。

  3.3 停止长期医嘱(除由计算机自动停止的医嘱──排斥型医嘱外)必须既在机上操作,又在医嘱单上标明日期,两项手续缺一不可。

  3.4 领药/退药

  a 凡病房用于抢救患者的临时医嘱,护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其执行。用计算机处理领药来不及时,可先与药房联系借取,24小时内要将遗漏医嘱输入计算机。借取办法遵遁医院及药房规定。

  b.主班护士每日下班前要核查有无退药,当天退药当天完成。

  c.患者转科之前要完成领药和退药,不能将已领药品带入新科室。

  d.毒麻药医生开专用处方后,将专用处方与毒麻药单一同交药房领药。

  e.贵重药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药房确认发药。

  f.出院后仍需带输液药物者,按临时领药处理。

  4.患者信息处理与查询:

  a.及时处理患者动态数据:核对患者病历号与姓名的一致性,患者床位的调整和转科处理,对出院患者,见出院医嘱后应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让出床位。当日出院患者必须当日完成出院处理。

  b.医嘱处理系统的查询功能仅供本科医护人员查看患者基本信息、医疗信息和费用信息等。

  5.各医院的医嘱处理系统均符合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应有医嘱系统的操作手册及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

篇3:新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新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起执行

  电梯、景观等共用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由物业公司另行收取;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由或者租赁车位物业费和车位费应当下调......8月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办法》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还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物业费应当下调

  《办法》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规定“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但是对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办法》要求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办法》还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根据《办法》,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对于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篇4:城乡规划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终执[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终结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篇5:城乡规划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

  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待该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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