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仁寿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2018)

2996

  仁府办函〔20**〕1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仁寿县20**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8日

仁寿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保监发〔20**〕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97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政府引导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加强政府资源、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拓宽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渠道,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保障民生”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制度,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确保取得实效。

  (二)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三)自愿参保。各级各部门要持之以恒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主动、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四)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城乡居民的参保成本,为更加广泛的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五)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提供基本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地区。全县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全县参保率力争达到25%(其中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100%参保)以上。随着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再逐年提高参保率。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对应保险费27元人民币;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对应保险费38元人民币。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

  (四)保费补贴机制。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按照基本保额参保时,由投保人个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和市〔区〕级财政,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各承担30%保费)。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即省级和市(区)级财政,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各承担50%。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五)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首席共保人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协同承保机制。为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持续稳定运行,民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报送地震巨灾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单签发机构。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年9月25日至20**年10月15日,组织召开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推进阶段。20**年10月16日至20**年11月10日,承担承保工作任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全面推进工作开展。

  (三)评估阶段。有关保险机构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仁寿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资金融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局,朱章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安排、推进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专门力量,抓好地震巨灾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工作,将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确保参保率力争达到25%(其中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100%参保)以上,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县财险公司开展工作,帮助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二)资金保障。我县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眉府办函〔20**〕119号要求,按比例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全力保障财政资金投入。

  附件:1.仁寿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20**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指导任务表

  附件1

仁寿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飞宇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连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章付 县国资金融局局长

  胡曹林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张明安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 能 县民政局副局长、县老龄办主任

  杜 璟 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陈玉梅 县住建局副局长

  袁 涛 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副主任

  杨勇军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刘 勇 县气象局副局长

  郭 健 中国人保财险仁寿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金融局,朱章付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分工:

  1.县国资金融局。负责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有关职责,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承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指导保险公司落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2.县发改局。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

  3.县民政局。负责利用现有体系资源,支持保险公司利用基层服务网络,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并配合提供居民房屋数据信息及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4.县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执行地震保险基金运行有关管理政策。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

  6.县住建局。负责统计整理全县各区域民房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民房分布、结构占比、建筑成本、建筑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数据资料,为保险承保理赔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服务。

  7.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责和规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县政府应急办。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支持开展灾后理赔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支持开展仁寿县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有关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10.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负责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首席保险人,具体负责承保出单、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支付及协调共保体等各项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组建专门力量,抓好地震巨灾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工作,将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确保参保率力争达到25%(其中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城市散居特困人员、城乡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100%参保)以上,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县财险公司开展工作,帮助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2

20**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指导任务表

序号

乡镇

户籍户数(户)

目标任务(户)

备注

篇2: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2012年)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已经20**年9月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年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划定。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建立与震情形势相适应的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完善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根据全区震情跟踪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评估,强化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二)根据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提高台网密度,消除地震监测弱区和盲区,提高地震实时监测和速报能力;

  (三)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根据震情形势扩大动态监测范围,加密观测次数,提高地震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能力;

  (四)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特征的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能力,实现地震参数、灾情快速评估。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可以充分利用中小学校、气象台站、广播、电视设施等建设地震预警和烈度速报台站,并试点建设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相关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存储、使用、发布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地震监测和预警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一次齐发爆破用药超过6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通报当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爆破作业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将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用药量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采空区、沉陷区或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危险区。

  第九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密集场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隐患排查统一纳入安全检查内容,组织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内容,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旧房抗震改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

  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行政学院应当将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地震科普宣传服务。

  第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

  第十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危险区判定结果的基础上,开展地震灾害应急风险评估,确定本区域地震应急风险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

  第十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储备参考标准,加强对地震应急储备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准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与当地人口分布相匹配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具备作为避难场所的必要条件。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置明显的指示引导标志。

  第二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民众疏散,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广场、公园、绿地、学校等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接纳灾民避难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震减灾措施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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