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室装饰工程保证质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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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装饰工程的保证质量措施

  1、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将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达到优良等级,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竣工交付业主至使用时质量应为优良等级,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竣工交付业主至使用时质量应达到下述目标:

  1.1、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符合设计(或变更设计)图纸要求的所有使用功能和艺术效果。

  1.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一次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5%以上,装修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95%以上,质量等级优良,确保"长城杯"。争创"鲁班奖"工程。

  1.3、工程交付使用后按国家规定进行保修,公司工程部、质量部组织定期回访。

  2、质量职责

  本工程以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组织,项目经理部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的同时,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成本全面负责。各项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见《质量责任制》。

  2.1、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协助经理抓好质量工作,生产副经理负质量责任,各级部门承担部门质量责任。

  2.2、保证工程质量要从各部门和各岗位工作质量抓起,要以高质量的工作保证高质量的工程成品,首先要严格质量责任制,做到:坚持生产者对质量负责,坚持生产者组织评定、交验,坚持没有质量计划和组织计划不安排施工;然后要坚持质量否决权,坚持没有交验达标工程不报竣和交付使用,坚持没有质量签证不决算施工任务书或承包合同。

  2.3、贯彻执行GB/T1900-92-Iso9002-87标准,结合贯彻我公司质量保证手册,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指导思想健全以质量管理为主线的经营管理体制,创建以质量优先为主要特征的企业文化。

  3、质量保证体系

  3.1、合同评审

  3.1.1、公司组织项目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合同评审,每月二次,主要评审项目对合同的执行情况。此项工作由我公司经营部主持,并做好记录。

  3.1.2、业主代表指令处理:业主代表指令这里主要有关的设计变更、洽商等情况,每周进行一次评审,对重大有影响工期、预算及在施工中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评审,以便信息反馈及时处理。

  3.2、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3.2.1、工程使用的应为设计单位签发的最新版本施工图纸,各种技术资料、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应使公司规定的有效版本。各种施工文件、图纸、规范、标准等发放范围如下:

  责任工程师:施工图、设计洽商、创优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检评标准、有关施工验收规范。

  质量检查员:施工图、设计洽商。有关规范标准、质量保证措施。

  作业班组:有关图纸的放样、技术交底或施工作业指导书。

  3.2.2、使用各种有效图纸、有关标准图、规范应有受控印章(或文字说明)、并有收发记录,此项工作由技术组资料员负责。

  3.2.3、各种记录、检查验评资料文件应与工程同步,准确、齐全,按有关程序的要求及时上交资料员整理、保存。

  3.3、物资采购

  3.3.1、物资采购供应符合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关于物资采购工作程序的要求。

  3.3.2、水泥及大量装饰装修材料,各种设备等的采购和选择应符合业主(或监理)所规定的采购程序,经理部要备案。

  3.3.3、所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检验,对一些材料按规定进行复试。

  3.3.4、对所有材料,应有明显清楚的标识。标识内容有材料厂家、品名、规格、状态等,特殊(水泥)应有进场日期。

  项目经理部物资部负责物资统一采购、供应与管理,并根据Iso-9002质量标准《物资采购程序》。对所需采购和分供方供应的物资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A、采购物资时,须在确定合格的分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中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对材料、设备有疑问的禁止进货;

  B、物资部委托分供方供货,事先已对分供方进行了认可和评价,建立了合格的分供方档案,材料的供应在合格的分供方中选择;

  c、实行动态管理。物资部、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部等主管部门定期对分供方的实绩进行评审、考核、并作记录,不合格的分供方从档案中予以除名;

  D、加强计量检测、采购物资(包括分供方采购的物资),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要求及按经批准的质量计划要求抽样检验和试验,并做好标记,当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就加倍抽样或全数检验。

  3.4、对业主提供的物资

  3.4.1、对业主提供的物资,应按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要满足设计及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

  3.4.2、检查验收应有三方人员认可(业主代表、供货方、项目经理部)并进行相应的试验检验,其结果要进行明确的标识。要坚决杜绝不合格品用在工程中,对采购和使用劣质建材的要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3.5、产品标识可追溯性

  3.5.1、一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施工试验记录、材料检验记录、施工记录等均要同步交卷。

  3.5.2、各种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的表格进行记录,记录的项目要按表格要求填写,数据真实可靠。

  3.6、过程控制

  3.6.1、在工程创优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进度计划总安排,每月应有旬计划以确保工程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3.6.2、在工程施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书,裁定经理部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法。项目工程质量计划书要重点对工程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选择,确定控制标准,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及需控制的各种因素,由技术质量部编制相应的文件化程序,工长根据文件化程序进行技术交底,在实施中要注意及时调整。

  3.6.3、综合办公室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以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成立针对装修工程特点的全面质量管理小组,重点作为施工准备、材料选购、施工过程、试验、检验、质量和服务等管理要点,切实作到在施工过程中有方案、有措施、有标准,监督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使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6.4、要合理安排工序,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损坏上道工序成品,因此在每道工序施工之前,工长将对上道工序成品保护作出技术交底。

  3.6.5、在施工中所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有效文件,其中:

  --施工图、洽商:应为技术部签

发的正式最新版本

  --操作规程: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工艺标准: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验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标准即:《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

  3.6.6、隐蔽工程应由工长填写经质检及业务代表(监理)认可并签字。

  3.6.7、工程所需的各种机具应提前做出计划和检测,机具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特殊设备人员。应有上岗证以保证机械的安全正常运行。

  4.1.3.7、检验和试验

  3.7.1、材料、构件施工过程的检验、试验和复验的所有项目应符合《96京建质字号418号》文的要求,资料应与工程同步交图卷。

  3.7.2、检验试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试验、检验报告应及时发给有关人员,对检验试验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重大问题应报告公司技术部、工地监理,并进行复试。

  3.7.3、对发生不合格品、需要经第三方进行检验时第三方应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

  3.7.4、施工安全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施工用电安全设施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7.5、各分项工程在完成白检的基础上,由责任工程师组织进行交接检。并由质检员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分项质量验评的依据。

  经理部质量检查员将对所有工序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下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经工长、检查员的复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问题较严重者,则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部进行处理,必要时返工重做。

  各分项、分部检查验收及评定,应与工程同步,验评结果应由组长每月上报项目经理部及业主代表(或监理),所有检测评定资料填写完成后应及时交资料处保管。

  3.8、服务

  坚持用户至上、信誉至上,做好"双优"服务,我公司工程部门和技术部门坚持每年两次回访用户制度,对于用户反映的意见,进行分析、纠正,不断改进质量,作到用户满意。

  3.8.1、在施工期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属因施工质量而产生工程的缺陷,在得到用户的反映后,及时进行修理。

  3.8.2、定期回访,按《服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3.8.3、在保修期内,凡属因用户使用不当而发生的质量问题。

  3.8.4、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问题,经鉴定确属施工质量问题,仍然进行无条件返修。

  3.8.5、所有回访、维修都应有记录。

  3.9、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理

  以北京市优质工程为目标,严把六关,即图纸会审关、技术交底关、严格按图纸和标准施工操作关、材料半成品检验关、按评定标准验收关和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不合格品的发生进行严格控制。

  3.9.1、本工程应做到对发生不合格因素进行控制。

  工序开工控制:工序开工前应做到,本道工序所用的物质(材料)合格,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已编制了可操作的技术交底或施工措施,质量验评标准明确,上道工序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分项质量验评已完,施工人员已到岗,特殊工种已进行了培训并合格,已做了技术与安全交底,有关检验试验资料已齐全并合格,业主代表或监理对开工申请已批复。

  工序过程控制

  工序实施中应严格执行"三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不认真进行整改时,质检员有权进行停工整顿,决不能让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当质量与工期(进度)、质量与投资(造价)发生矛盾时,质量有否决权。每道工序完工后,要按监理程序进行报验,要服从业主代表或监理的监督,必要时,要经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

  C、在施工中凡出现质量通病要分析产生原因,按装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进行处理返修。

  D、凡属不合格品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合格的材料有的可取得技术部许可并报业主代表或监理同意后按规定降级使用,不能降级使用的材料要及时清理出场。

  3.9.2、当发生不合格品时,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3.10培训I

  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素质,施工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办公室和工程、技术部门要组织各种类型专业培训考核,贯彻落实有关售货员的持证施工和上岗制度,并将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好登记,无证不得上岗。若因特殊情况造成人员变化,则必须经过项目经理同意,且变更后的人员必须持证。

  3.10.1项目经理、工长、质量检查员、测量员、试验工、材料员、预算员、安全员应持证上岗,暂时无证人员应组织统一培训,

  并取得临时上岗证。

  3.10.2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如电工、电焊工、机械工均应持证上岗,上岗工人应组织统一培训。

  3.11质量审核

  3.11.1业主(监理)有权对合同规定内所有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审核,对业主(监理)在质量上指出的不足之处,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业主(监理)满意为止。

  3.11.2认真对待上级对项目的质量审核,审核的内容为我公司质量方针在项目执行情况《质量手册》的全部内容,以及时对工程质量审核,对在审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完成。

  3.12质量记录

  3.12.1以《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418号文件)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必须由相关人员认真填写,并按施工分段整理上交资料员处保存。

  3.12.2质量记录的管理,应按照《文件和资料控制工作程序》中规定进行管理,由资料员负责。

  3.12.3一般记录可用规定的表格,普通书写纸进行记录,对工程重要质量记录可彩照片附加说明记录。

  3.12.4记录应书写清楚,分类保存,要防火防潮,记录的主要内容为汉字,中间可用规定符号、阿拉伯数字,必要时可用汉语拼音及英文符号,记录书写要清晰,日期签名要齐全。

  3.12.5工程在施工中应随时向业主(监理)提供他们要求的各种质量记录、资料。

  工程在交工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业主提供全部工程交工的有关资料。

  3.13统计技术

  工程在试验、检验、质量检查时采用概率统计方法。

  计算百分比时用算术统计方法。

  在编排计划时一般采用线条表示法。

  在制定管理系统,质量保证体系时,采用系统图法。

  4劳务素质保证

  4.1我公司有一套对施工队伍完整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工期、信誉和服务等方面的考核,从根本上保证项目所需劳动者的素质,从而为工程质量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2公司将选派各工种最优秀的班组进驻本工地,以保证各专业施工一次成活、一次成优,减少和杜绝返工,以保持质量和工期。

  4.建立奖罚制度

  保证资金正常运行,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各施工资源正常供应。同时为了更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奖罚制度、样板制度,对施工质量优秀的班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始终能把质量放在首位,使他们能再接再厉,扎扎实实能把工程质量干好。对施工质量低劣的班组管理人员给予经济惩罚,严重的以除名。

篇2:房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1. 目的

  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

  3. 职责

  工程部负责建筑装饰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4.1.6 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1.7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

  4.2. 检查内容

  4.2.1 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4.2.1.1装饰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4.2.1.2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4.2.1.3装饰材料的储存运输条件。

  4.2.1.4计量器具的设置和完好程度、需定期鉴定的仪器计量装置的定期鉴定标志。

  4.2.2 设计图纸与施工合同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明确装饰工程的项目和部位、装饰工程用材、施工要求等。

  4.2.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4.2.3.1 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2.3.3 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

  4.2.4 工程实物检查

  4.2.4.1 装饰工程用材是否符合设计与有关标准的要求。

  4.2.4.2 施工工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工艺要求。

  4.2.4.3 装饰施工中的结构变动和加固情况。

  4.2.4.4 结构和吊顶、分隔、招牌的构架及饰面板、罩面板的连接固定。

  4.2.4.5 是否按图施工。

  4.3 检查要点

  4.3.1 建筑装饰装修队、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4.3.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4.3.3 装饰工程所用得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的规定。

  4.3.4 装饰工程应注意施工工序和成品保护,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损。

  4.3.5 装饰工程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95规定。

  4.3.5 抹灰工程

  4.3.5.1抹灰用的各种主要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抹灰的等级、种类、构造都应符合设计要求。冬季施工,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4.3.5.2不同结构相接处基体应先铺钉金属网,应绷紧牢固,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或混合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4.3.5.3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的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3.5.4抹灰分格缝(或条)的宽度、深度要均匀一致,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砂眼,通顺,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滴水线、滴水槽的流水坡向要正确,滴水线应顺直,外墙滴水槽的深度、宽度均不小于10mm,要求整齐一致。

  4.3.5.5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的尺寸允许偏差应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3.5.6抹灰工程应分层操作,每层厚度水泥砂浆宜为5~7mm,混合砂浆和石灰砂浆宜为7~9mm,基层应清理干净,光滑的基层应斩毛或涂刷界面剂。各抹灰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

  4.3.5.7抹灰层总厚度:平顶板条、现浇混凝土基层15mm,预制混凝土基层18mm,金

  属网20mm;内墙面抹灰层总厚度:普通级18mm,中级20 mm, 高级25 mm;外墙面抹灰层总厚度20 mm,勒脚25 mm,石墙35 mm。

  4.3.6 吊顶工程

  4.3.6.1吊顶工程采用的轻钢龙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若设计无规定,吊顶以上净空高度大于等于400 mm时,上人的吊顶应采用大于CS60系列、壁厚为1.5 mm的轻钢龙骨,承载龙骨和吊杆间距不得大于1200 mm,覆面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4.3.6.2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力,当设计无规定且吊杆长度大于1500 mm时,应使用直径为φ8 mm以上吊杆,暗架吊顶不宜采用铁丝做吊杆。

  4.3.6.3吊顶与结构必须连接牢固,膨胀螺栓严禁打入多孔板中,并不得直接与吊杆焊接。

  4.3.6.4龙骨吊杆不得与其它吊杆共享,并不得与振动设备直接接触。轻型灯具、音响、探头等不得直接搁置、固定在吊顶罩面板上,重型灯具、空调、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吊杆。吊顶应设检修孔,风口、检修孔等周边宜用附加龙骨加强。

  4.3.6.5所有外露在结构外的铁件必须进行防绣处理。

  4.3.6.6采用木质吊顶时,不允许有钉劈裂现象,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达到装饰规范中的防火等级。

  4.3.6.7吊杆距主龙骨端部(含两主龙骨连接处)距离不得超过300 mm,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1/200。

  4.3.6.8明架吊顶纵横向龙骨的间隙和高低差均不得大于1 mm且应目测无明显弯曲,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

  4.3.6.9在现浇楼板及预制板的板缝中,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施工时预埋吊杆,根据吊顶荷载之不同,吊杆可采用直径为6~10 mm的钢筋。

  4.3.6.10 吊顶内若有通风、水电管线、上人的行走信道、消防管道、重型灯具等,应先行安装完毕及试水试压合格,并要单独挂吊;然后才能进行吊顶工程施工。

  4.3.6.11 较脆易碎的面层材料要防止碰掉棱角,安装时上螺丝或卡入框中时不能硬撬、硬敲而造成裂缝或掉角。

  4.3.6.12 对易收缩材料,在拼缝处一定要采取措施,防止完工后一定时间出现开裂的缝道而造成外观不佳。

  4.3.6.13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猎、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4.3.6.14 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见JGJ73-91中5.6.5表格中规定。

  4.3.7 隔断工程

  4.3.7.1隔断不到梁、板底部时,构架顶部应有固定措施。

  4.3.7.2上下沿边龙骨固定的钉距不宜大于600 mm,靠墙、柱龙骨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000 mm,龙骨固定应牢固,边框龙骨与基体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4.3.7.3隔断主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门洞处应设置加强竖向龙骨。

  4.3.7.4在浴厕、厨房等潮湿场所,隔断底部应做相应高度的混凝土墙垫。

  4.3.7.5木质隔断内敷设电器管线时应有防火措施。

  4.3.7.6隔断玻璃应有足够的牢度与稳定性,玻璃不得松动并不得与刚性材料直接接触,玻璃与槽口两侧和槽底的空隙及玻璃伸入槽口的深度应符合JGJ 113-97第6.1.2条的规定。玻璃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块橡胶或塑料支撑垫块、邵式硬度为80~90A,其位置应在距端部1/4边长处,玻璃四周与框槽交界处应设置定位块。

  4.3.7.7运动健身场所和浴室用隔断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应使用不得小于10 mm厚的钢化玻璃。隔断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直接冲击玻璃,一般可采取在玻璃表面距地面1500 ~1700mm处设置醒目标志或其它防撞措施。

  4.3.7.8空心玻璃砖隔断,应建在有2根直径6~8mm的钢筋增强基础上,基础 高度不得大于150mm,隔断与建筑结构连接处应采用滑缝构造,玻璃砖隔断的高度不得超过4m,玻璃砖之间缝隙应控制在10~30mm之间。

  4.3.7.9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4.3.7.10 隔断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4.3.7.10.1隔断骨架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4.3.7.10.2粘贴和用钉子或螺钉固定罩面板,表面应平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

  4.3.7.10.3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4.3.7.10.4石膏板铺设方向应正确,安装牢固,接缝紧密、光滑,表面平整;

  4.3.7.10.5胶合板不得有刨透处;

  4.3.7.10.6石膏条板板与板之间及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粘结密实、牢固、接缝平整;

  4.3.7.10.7粘贴的踢脚板不得有大面积空鼓。

  4.3.7.11 隔断罩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如下: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石膏条板

  1表面平整3234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立面垂直3345用2m托线板检查

  3接缝平直33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4压条平直33

  5接缝高低0.50.51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压条间距22用尺检查

  4.3.8 招牌工程

  4.3.8.1构架材质、规格、构造形式、焊接、与主体苗固节点应与图纸相符,构架安装牢固。

  4.3.8.2构架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4.3.8.3招牌防雨水渗漏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4招牌表面装饰材料(如大型饰面板、金属饰面、玻璃等)应有确保安

  全的技术措施。

  4.3.9 罩面板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9.1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 、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

  4.3.9.2罩面板和龙骨的连接螺钉应选用相应与各种面板的专用配套螺钉,不得混用。

  4.3.9.3吊顶罩面板铺设时,其长边应沿覆面龙骨铺设,短边板缝应错开。隔断罩面板螺钉罩面板边不应小于15mm,板边钉距不大于200mm,板中钉距不应大于300mm,罩面板板缝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4.3.9.4隔断罩面板内外接缝不应在同一根龙骨上,并不得在同一门樘处搭接,当用木踢脚板时,罩面板宜离地20~30mm。

  4.3.9.5纸面石膏板等强度较低的隔墙面板在阳角处应设置金属护角条,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8m。

  4.3.9.6吊顶采用镜面玻璃时,除用粘结剂有效粘结外,还需用安全件与有一定厚度的底板牢固连接,以免松脱伤人,潮湿部位的镜面玻璃应有防潮密封措施。

  4.3.9.7以木质板做踢脚线、护墙板,木台度时,其整板和木筋必须靠实、平整,与墙面接触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3.9.8当采用软包装饰时,其软质铺垫材料应为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并不得伸入电气管线盒内。

  4.3.9.9对于金属制品、化学建材的成品、半成品装饰品,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式样及其构造、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防止变形、裂缝、翘边、缺损和凹瘪等缺陷产生。

  4.3.9.10 潮湿环境墙面应经防潮处理后再予装饰。

  4.3.10 饰面板(砖)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0.1 饰面板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薄板基层应平整;饰面砖应镶帖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光滑的基体或基层表面,镶帖前应处理。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4.3.10.2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湿铺饰面板(砖)严禁空鼓;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无变色泛碱。

  4.3.10.3 作业时,饰面板(砖)防止暴晒,接缝应填嵌密实不渗水、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半砖使用部位适宜。

  4.3.10.4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必须有正确流水坡度和顺直滴水(线)槽;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厚度一致。

  4.3.10.5 以花岗岩、大理石等大饰面板面湿铺贴时,其板背面网格布应予去除后铺贴,板材与墙面拉结点不得少于四点,并用防锈金属丝连接。当采用干挂饰面板且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干挂饰面材不锈钢配件连接,并每块板材不少于四个连接点,不锈钢配件宽度不应小于25mm,厚度不应小于4mm,不锈钢螺栓不应小于M5。

  4.3.10.6 干挂饰面板应采用弹性密封胶嵌缝,用于室外的石材饰面板不宜采用光面的大理石板,接缝填嵌密实均匀。

  4.3.10.7 凡用大理石、花岗石做成的台面、窗台板、踏步等,其外露侧面及棱角宜打磨光亮圆滑,卫生间台面与墙面交界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3.11 涂料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1.1 混凝土和抹灰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制品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3.11.2 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4.3.11.3 涂料工程使用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纹,外墙和厨卫间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4.3.11.4 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表干后进行。每一遍涂料应施涂均匀,各层必须结合牢固。按涂料要求大气温度进行施工。

  4.3.11.5 采用机械喷涂涂料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4.3.11.6 外墙涂料应使用具有耐碱和耐光性能的颜料。

  4.3.11.7 混凝土(抹灰)面层施涂前应将基体或基层的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表面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应清除干净。

  4.3.11.8 外墙涂料分段进行时,应以分格缝、墙的阴角或落水管等为分界线。外墙同一墙面应用同一批号的涂料,每遍涂料不宜施涂过厚;涂层均匀,颜色一致。

  4.3.11.9 溶剂型涂料表面严禁脱皮、漏刷;水溶性和乳液型涂料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细木装修不得漏漆;金属表面不应漏刷底漆,不得泛锈。门窗扇施涂涂料时,上冒头顶面和下冒头底面不得漏施涂料。

  4.3.12 其它装饰工程

  4.3.12.1 当门框一面需镶门(窗)头线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装饰面层的厚度。

  4.3.12.3 木门窗及其它细木装修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

  4.3.12.4 中空夹板上下帽头和横楞上应有不少于2个的透气孔。

  4.3.12.5 细木制品必须牢固不松动、不露钉帽、割角整齐、接逢严密,五金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开关灵活。

  4.3.12.6 壁纸、墙布施工基层含水率混凝土(抹灰)层不得大于8%,木制品不得大于12%。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过程中和干燥前,应防止穿堂风劲吹,和温度的突然变化。

  4.3.12.7 壁纸、墙布应顺光搭接,不得在阳角处有搭接缝,不糊盖需拆卸的活动件。

  4.3.12.8 壁纸、墙布必须粘结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和斑污,斜视时无胶痕;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紧接,不得有缝隙。

  4.3.12.9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距墙面1.5米处正视,不显拼缝;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4.3.12.10 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等缺陷。

  4.3.12.7 花饰安装必须牢固,条

  形花饰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每米不得大于1mm,全长不得大于3mm;单独花饰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0mm;花饰表面应光洁,图案清晰,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玻璃花饰(扶拦板)不宜外露尖锐角部,浮雕花饰的拼缝应严密吻合。

  4.3.12.8 刷浆工程的基层干燥,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裂缝,浆膜干燥前,防止尘土玷污和热空气侵袭。室外浆料应采用耐碱耐光颜料,石灰浆应用块状生石灰或生石灰粉调制。

  4.3.12.9 现场配浆,必须掺用胶粘剂,室外用石灰浆必须掺干性油、食盐明矾等。室外分段刷浆以分格缝、阴角处和水落管为分界线;室外刷浆,同一墙面应用相同的材料和配合比,浆料必须搅拌均匀。带色浆液应经常搅拌,每遍涂层不应过厚,要涂刷均匀、颜色一致。防止门窗玻璃玷污。

篇3:装饰工程质量管理协议书

  装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工程(合同号: )的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质量管理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资格由甲方的质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字确认,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施工合格证、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工程负责人、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3、参加分包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机动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条 甲方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施工要求。

  2、开工前,审查乙方编写的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全面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乙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其书面资料。

  第三条 乙方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责任:

  1、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乙方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等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报甲方审批备案。

  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写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批。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工作。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及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5、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设计方核对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

  6、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含部件)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报甲方审批。

  8、乙方对涉及结构、设备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甲方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除非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通知乙方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均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及基础的检查和测量,且不得无故拖延。

  10、隐蔽工程的复查:当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或整理好。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乙方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或建设单位负责。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返工/重建。此外,乙方还应接受甲方根据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所作出的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12、工程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乙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乙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甲方或建设单位为止。

  13、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遵守主合同及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的工程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装饰行业的有关验收(评)标准及顾客的要求。

  14、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接受我公司对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如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则运行我局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五条 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甲方或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提供必须的竣工验收资料(必要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按规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建设单位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都门验收,并在验收后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负责保修,工程保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其他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1、乙方在向甲方、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告)时,应当向甲方、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另行约定。

  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工程竣工后,甲方扣留3%~5%的乙方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修费用,两年后,一次性返还与乙方。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可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双方可选择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中的一种形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保修期满。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国家(含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等进行施工,甲方有采取罚款、停工或终止施工的权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叁份(项目部、工程部、档案部门各一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鉴证人签字: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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