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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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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篇2: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篇3:某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院各类处方,特建立《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提高处方医师的执行能力。并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组织处方评检查小组对中、西药处方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报公示。

  一、制度

  (一)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每月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为医疗质量考核内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0元:

  1.处方一般项目缺项或地址不详者;

  2.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4.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5.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6.药品超剂量(不可拆零药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逐日开具,每张处方超过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超过一次常用量;

  7.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问题者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四)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取消该医师处方权。

  (五) 通报公示方式:由医疗业务科、药剂科汇总每月的不合理处方包括药剂科日常登记和集中评价的不合理处方,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公布于《医务简讯》上,由医疗业务科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萧山区中医院不合理处方通报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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