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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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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教科、药剂科、临床科室为委员的处方点评小组。

  2.每季度对门急诊处方随机抽取30张进行评价分析,并填写处方点评表。

  3.处方评价一般按处方完整性、用药适宜性、服务性等项目分类分析。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年龄"、"药品品种"、"是否为抗生素"、"是否为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等。

  4.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5.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6.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处方质量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文章

篇2: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

  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

  一、处方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等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2、医师的处方权需经院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药剂科签字留样备查,医师调离本院须到医务科及药剂科注销签字。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药品名称统一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剂量、数量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单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国际单位用(IU)表示;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标明剂量,口服液、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标明容量和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写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

  5、处方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各项内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情诊断等,对有项目欠缺或有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6、处方当日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延期不超过三天。处方开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以1周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7、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8、开具"毒、麻、精神"药品,应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开具处方时,医师要签全名,字迹清楚;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有医师签字,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医师要自己签名,不得代签,药剂人员发现签字字体与处方签字留样不一致时,有权向当事医师提出质疑,当事医师有义务解释清楚;医师不得事先在空白处方笺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或下级医师。

  10、凡需要经过上级医师同意的处方,必须双签字;

  11、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也无权修改处方。

  12、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3、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处方点评制度

  1、为加强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

  4、抽样方法和抽样率: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5、专项处方点评: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6、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7、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8、每季度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9、监督管理

  (1)对评定为不合理的处方,依据医院奖惩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处方点评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医师,下月为必查对象,直至抽查处方完全合格。

  (3)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半个月。

  (4)一年内,再次出现连续3个月处方点评均有不合格者,暂停该医师处方权,时间一个月,须经过医院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处方权。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3: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医院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范围:药剂科、医务科等

  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

  程序:

  1、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点评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处方进行点评,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3、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等。

  4、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见附件)

  5、对不合理处方,药剂人员应及时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及时告知处方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3)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4)每月定期将处方点评结果上报医务科。

  6.每季度在院内网或院周会上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附件:"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计量未以"克"为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情况的,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药不适宜。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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