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申办大产证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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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大产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申办大产证是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通俗说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成后,应履行购房合同中的承诺,及时申请办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以便为商品房的购买人申请办理单幢或单套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作业依据

  20**年4月2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房地资权[20**]152号)

  20**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36号)《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营销策划: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如是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作业描述

  5.1 房地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收费和核验契税,审核,记载,公示,缮证或者注记,发证,立卷归档。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5.2.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5.2.2身份证明(复印件);

  5.2.3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5.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

  5.2.5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原件);

  5.2.6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5.2.7房屋勘测报告(原件);

  5.2.8建筑面积复核通知单(原件);

  5.2.9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5.2.10属新建商品住宅的,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5.2.11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附图(原件)。

  5.3 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4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

  5.4.1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5.4.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5.4.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5.4.4不属于以下情形: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5.5注意事项:

  5.5.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5.5.2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5.3房地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按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构将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

篇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必须分阶段地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

  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总经济师:在申办过程中处理主办岗位解决不了的协调问题。

  主办岗位土地开发:负责收集整理申办资料文件,具体经办申办手续。

  4.紧前工作条件

  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带*号的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验后退还)。

  5.1.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1.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5.2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本岗位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5.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

  5.4本岗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篇3:申办预售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预售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在尚未看到最终产品时就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为防止开发企业可能的欺诈行为,使买卖双方能在公正公平的状态下进行交易,开发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其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也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2.主管岗位 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操作。

  主办岗位 营销策划:具体经办本作业。

  3.紧前工作条件

  基础和地下结构工程已完成,已经取得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测绘中心编制的房屋面积预测成果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已明确。

  4.作业描述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办预售许可证的实际操作规则,开发企业需准备以下资料:

  4.1申请书(须写明发展商的房屋座落、幢数、建筑面积、套数),此表由房地局提供;

  4.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3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4.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房屋平面图,地名使用批准书;

  4.5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或建筑工程完成25%证明;

  4.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土地出让金收费付款凭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4.7水、电、煤各公司准予配套的有关文件、区住宅发展局配套审核表;

  4.8警署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4.9房地产局房屋面积测算中心出具的房屋面积预测成果报告;

  4.10商品房预售方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价格构成表;

  4.11预售前期的物业管理有关材料。

  5.本主办岗位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提交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有正本备核。交易中心的相关部门将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6.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所有材料齐全并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为尽早实现资金回笼计划,一般给申办预售许可证的作业时间安排非常局促,这就需要本主办岗位按照开发网络计划的节点时限要求,尽早在事先陆续做好申办资料的收集工作,事先和交易中心沟通联系,申办时资料一次交齐,主动为核查人员的现场查勘提供方便,争取尽快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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