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企业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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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公司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2:企业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公司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临时人员雇用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年龄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公司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立)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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