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公司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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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手册》:公司管理政策

  第三章 公司管理政策

  用人原则:

  *让最适当的人去担任最适当的职位

  用人标准:

  *品格+专业+能力+潜能+责任感+进取心+积极性+凝聚力=ZZ员工

  *

  工作要求:

  *互助、沟通--每天多一点

  *好事、实事--每天多一点

  *创新、贡献--每天多一点

  *恒心、斗志--每天多一点

  *学习、进取--每天多一点

  *执行、落实,不要找任何借口!

  *

  管理目标:

  *带领快乐的员工,营造客人的快乐!

  *用我们百分百的努力,争取客人十分的满意!

  *

  团队意识:

  *公司的事情,我有责任!

  *让你的同事在有需要时,能获得最大的帮助!

篇2:VK企业股份公司薪酬管理政策

  VK企业股份公司薪酬管理政策(07年B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员利益,规范薪酬管理和支付;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业内富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保有和吸纳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薪酬理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VK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下属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适用于本政策。

  第三条 以下所称薪酬项目的"标准",系指职员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当时公司在此薪酬项目上应予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此政策的解释。

  第二章 薪酬理念

  第五条市场化:市场是影响薪酬的最大因素,公司提供业内及与公司业绩相匹配的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吸纳和保有优秀人才。

  第六条规范化:规范化是公司运营所遵循的底线,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法规要求

  第七条因岗而异:薪酬体现不同岗位在决策责任、影响范围、资格要求等方面的差异。

  第八条成果分享:公司获得的每一个进步都和广大职员的努力密切相关,公司发展的同时要让职员分享成功的果实。

  第九条均衡内外部报酬:关注薪酬等外部报酬的同时,亦不能忽略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个人成长等内部报酬。

  第十条加薪原则:

  对于基层员工,其对短期工作业绩负责,与在岗经验亦高度相关,工作业绩及岗位经验是加薪所考虑的主要纬度,当期收入与短期考核直接挂钩。

  对于管理人员,其对长期的工作业绩负责,调薪与业绩和能力高度相关。

  第十一条 薪酬保密:公司保持薪酬政策的透明度,但个人薪酬数据属于机密。

  第三章 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从职员入职之日起开始计发薪酬。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结果,包括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应发和应扣项目、金额、发放形式等,应以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形式保存。书面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现金发放的薪酬项目必须支付给职员本人,并由其签收。委托代领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同时依法从职员薪金中代扣代缴应由职员本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个人劳动所得应根据国家规定在工作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依法从职员现金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十七条 因工作性质不同,物业职员薪酬结构划分为W系列与Y系列,具体适用范围为:

  W系列适用范围:安全类、保洁类、绿化类、会所类主办(含主办)及以下物业职员。

  Y系列适用范围:适用非W系列的物业职员。

  各公司可对W、Y系列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范围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W系列月薪金=基本工资+加班费+月奖金+司龄工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当地市场薪酬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奖金、岗位津贴、司龄工资为非普适性项目,按照市场情况和岗位特点设立。司龄工资可按每半年或每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司龄工资调整次数周期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当地情况及集团指引设置基层员工的专业发展序列,并与薪酬等级挂钩。

  第二十条 Y系列月薪金=岗位薪金+绩效工资,岗位薪金根据岗位评估级别、职员胜任程度及岗位薪金对照表确定,绩效工资为其岗位薪金的25%,绩效工资可进行月调节。如Y系列职员有周期性值班、每月周期性发生的工资项可设值班费。

  第二十一条 Y系列职员年收入=12×月薪金+2×月岗位薪金×考核系数,各地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考核系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员月薪金以月为支付周期,按职员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付薪日(公司向银行账户转帐日)为每月5日,支付上月1日至月末的月薪金,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将在每月付薪日将薪金转入以职员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折账户内,各地员工实际收到薪金时间根据银行内部处理速度略有不同。

  第二十三条 W系列现金福利:独生子女费+降温/取暖费

  第二十四条 Y系列现金福利:独生子女费

  W系列的降温/取暖费自入职之日起享有,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此项目非普适性项目,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额度及发放周期。现金福利随月薪金一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部分岗位设置特殊的薪酬结构,经当地地产公司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政府如有关于现金福利项目的强制性规定,按政府规定另行发放。由各物业公司报当地地产审批、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以后,自行制单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物业公司福利制度需报当地地产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薪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 W系列职员定薪、调薪由物业公司负责,Y系列职员定薪、调薪由所属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可视情况授权,授权范围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Y系列职员中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员的定薪、调薪由集团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公司可根据个人业绩、市场价值变化、岗位变动情况进行调薪。

  第三十条 因转正、职位变动、违纪而进行的调薪,属于即时调薪。即时调薪时间依据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 物业公司奖金额度按集团相关制度由集团进行核定,发放周期及发放办法由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奖金分配时应考虑岗位、业绩、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不设下限。

  第三十三条 来源于政府及任何第三方的税务奖励、代理费、项目奖励等,均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须经所属地产审核、集团审批后才可列入奖金额度。

  第七章 特殊期间的薪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薪金,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W系列以基本工资为工伤津贴的标准,Y系列以岗位薪金为标准。工伤医疗期满停发工伤津贴。

  第三十五条 Y系列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薪金:

  (1)司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每月固定收入的60%;

  (2)司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每月固定收入的70%;

  (3)司龄满10年及10以上者,为本人每月固定收入的80%。

  (4)医疗期满,按本人每月固定收入的60%支付病(伤)假期薪金。

  (5)连续病(伤)假6个月及以上者,每第7个月起酌情下调岗位薪金一次,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救济费随之调整。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此限不予降薪。

  第三十六条 W系列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3-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期间薪金为基本工资的80%。

  第三十七条 事假期间Y系列职员岗位薪金、绩效工资、值班费不予发放,现金福利项目的扣除依据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W系列事假期间首先扣除加班费用,事假超出固定加班时间的,超出部分扣除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司龄工资、月奖金、岗位津贴,现金福利项目的扣除依据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员根据公司规定享受的假期,基本工资视同正常出勤支付。

  第三十九条 旷工期间,W系列职员首先扣除加班费再依次扣除薪金,Y系列职员的岗位薪金、绩效工资、值班费不予发放,其它福利项目的扣除依据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每旷工半天,W系列职员当月起工资下调两个等级,Y系列职员当月起岗位薪金下调5%。

  第八章 薪酬扣减

  第四十条 公司可依法从月薪金中扣除职员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每月扣减金额不超过其当月薪金的20%。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依法按照公司规章 制度从薪金中扣除因职员违纪而进行的经济处罚金,每月扣减金额不超过其当月薪金的20%。

  第四十二条 以上两条 扣减总和不超过职员本人当月薪金的20%。

  第四十三条 因职员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或因违纪接受的经济处罚,亦可从月薪金以外的现金性薪酬项目中扣除。

  第九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审核岗位级别表,制定岗位薪金对照表。

  第四十五条 物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当地地产公司的授权规定、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具体操作。必须严格按集团统一规定的薪金发放时间、薪酬发放形式、审批程序和集团核定的薪酬范围和奖金总额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地产公司对下属物业公司承担薪酬政策的执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物业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对薪酬发放和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对薪酬的发放负有监督职责,对违反公司薪酬政策的行为将追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薪酬政策,如与本政策相悖,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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