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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住房制度改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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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住房制度改革篇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公有住房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面积。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总额。

【售房款累计余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帐面现存剩余总额。

【售房款累计使用】是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总数额。

【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公共维修基金数额。

【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转制资金数额。

【发放住房补贴】是指用于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数额。

(二)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本年实发单位数】是指本年内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个数。

【本年实发人数】是指年末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上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数额。

【本年实发额】是指本年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

【本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总数额。

【上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提取的总数额。

【本年提取额】是指本年内职工提取的住房补贴数额。

【本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职工住房补贴累计提取数额。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对象】是指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数。

【实物配租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租金补贴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其他解决方式】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指当地政府从财政划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是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它方式,已经使用的廉租住房资金的数额。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来源

【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报告期内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实缴职工人数】是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6月30日结算后应加上结算利息。

【上期末个人提取额】是指截至上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数额。

【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本期末缴存总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本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业务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业务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本年管理费用】是指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余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上期末贷款余额】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额】是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

【本期回收额】是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

【本期贷款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贷款数额

【本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额。

【逾期贷款额】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

【本期放贷户数】是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期末累计放贷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

【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户数。

【本期国债购买额】是指本期购买国债的数额。

【本期末国债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余额数。

编辑:www.pmceo.Com

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制度改革中问题意见(2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7.03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年六月十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9〕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全区房改工作健康顺利推进,现就目前住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快房改售房进程,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区一些市、县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启动晚,深化房改政策宣传相对滞后,多数职工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低租金、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传统住房观念,房管部门尚不能适应传统房管体制向物业维修、管理体制转变的新形势等因素,致使公房出售进度较慢。
为了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出售公有住房,尽快筹措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凡属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对居住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调换公房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住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已具备出售条件的单位认真细致地做好填报、送审等基础工作,市、县房改办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工作。现行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0年9月30日。
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凡已有售房收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售房收入上缴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各级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已将售房收入使用完的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单位承担的住房补贴部分从本单位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来自:www.pmceo.com)对经批准使用完售房收入的单位或宁政办发〔1997〕40号文件下发以前房改售房的单位,如确实无力承担,自治区财政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1998年开工建设1999年年底没有竣工的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

篇3: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问题通知(2019)

内政发[200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加速推进住房商品化,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现有公房出售、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地区要认真研究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尽快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最迟在2000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三、要高度重视公房出售工作,明确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尽快出售公有住房,以便进一步盘活存量,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为此,各地区要尽快确定并公布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来自:www.pmceo.com)。凡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按照城市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等不宜出售的外,均应于2000年底前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完毕。

四、为了加快公房出售进度,各地区的公有住房出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公房出售政策,公房出售优惠政策中的一次付款折扣与现住房折扣,要在2000年底停止执行。各盟市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测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000年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要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

六、要进一步明晰住房产权,鼓励已获部分产权的居民按下列规定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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