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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休闲会馆员工学习培训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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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休闲会馆员工学习培训期间暂行规定

  签发部门:总经办

  为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培训计划工作达到培训的预期效果,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保证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培训期间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无公司特别安排,下班必须及时离岗,不准长时间逗留。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不得无故旷工;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加倍扣款,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不发放当月工资。病假不得超于7天,否则除名,病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必须经领导批准,人事部备案,方可请假。

  2、爱护公司财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否则照价赔偿,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3、同事之间应当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直到除名,除名者不予发放当月工资。

  4、尊重领导,不得辱骂同事或发生正面冲突事件,否则开除处理,扣除工资。

  5、认真用心学习掌握业务技能知识,服从完成上级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

  6、学习课堂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接电话,课堂学习期间关掉手机等装置。如有疑问应举手提问。

  7、培训期间介绍新员工加入我们的团队。

  8、不得在现场抽烟,带明火、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入场。

  9、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注意施工现场,保证自身安全,行走严格按上行下行道规则。

  11、妥善保管好证件卡,如有丢失扣款50元。

篇2:党支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党支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支部决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1、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

  (2)学习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全国人大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十一五”发展规划;

  (3)学习贯彻《章程》及*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4)学习其他党的有关知识;

  (5)学习市人事局机关党委要求和布置的有关内容。

  2、学习培训计划制订和实施

  学习培训内容要按照局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流动党员实际开展。学习培训由流动党员支部负责年初制订学习培训计划并具体实施,年终对流动党员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总结。

  3、学习培训的时间、方式和方法

  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尽量不占用流动党员的上班时间,以周末双休日为主。学习培训的方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培训与当面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的方法是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举行辅导讲座、组织观看电教片,开展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把学习寓于各种文体活动中,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健全制度,注意方法,讲求实效,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4、坚持学习制度,提高学习成效

  流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责任要落实到人,确保流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每次集中学习教育后,要不定期编发信息,在贵阳人才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

篇3:某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

>  粮食局机关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市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 行业管理科(监督检查科)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分为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学习培训、市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本局粮食流通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市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市法制办组织的全市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市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省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学习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每年视省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参与。

  本局粮食流通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条 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粮食流通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 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 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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