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6589

  业主委托管理财物的工作规定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篇2:物业对客户(业主或顾客)挂失财物及失窃的处理预案

  物业对客户(业主或顾客)挂失财物及失窃的处理预案

  1. 客人/顾客发现财物丢失或失窃应立即向护管队报案。

  2. 护管队接到报案后由领班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如必要,护管队长马上调看监控录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 携带访问笔录纸,照相机,手电,手套等所需用品。

  4. 认真听取失主对丢失或失窃财物过程的各个细节的说明;详细询问丢失物品的特征。

  5. 及时通知护管队长、服务中心负责人、物业部经理,并留下涉及丢失案件中的有关人员。

  6. 业主(住户或顾客)明确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丢失财物价值较大的,护管队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昆明市滇池旅游渡假区公安分局4312110),并同时保护好现场,即在公安人员未到现场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出,不许移动、拿走、放入任何物品,发生在公共区域要划出保护区域进行控制(以安全隔离带和人员封锁现场)。

  7. 及时向上级领导通报情况。

  8. 进行调查和处理

  a)、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涉及人员进行谈话,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争取摸排出重点可疑人。

  b)、调查内容:案件涉及人员接触现场的时间,所处的位置,现场状态的回忆、同时接触现场的都有谁,谁先进入,何人离开等情况。

  c)、对在丢失财物时间在现场的工作人员逐一进行谈话询问情况,如下班,应尽快将其找回,涉及二人以上应分别隔离询问,以防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对经过工作排出的重点人员要尽快取证,做到情节清楚,准确无误。处理时要摆事实,讲道理,重证据,严格注意政策。

  9. 查清问题后要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或更上一级领导汇报,共同研究后根据情节向公安机关报告。

  10. 对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先带到护管队进行简单询问,并报告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来人处理。

篇3: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状告物业败诉

  可能还要承担担责责任

  佛冈一小区业主朱女士,最近却碰到一件事让自己郁闷的不行。

  去年8月,清冈某小区32层的朱女士外出八天办事,没想到回到家后就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合计一万多元。然后,她就家中失窃一事状告物业公司!小伙伴们觉得会怎么判?结果是——败诉!而且,事后法官还说……

  来,跟着小编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

  近日,一起索赔案件经市中院二审终审,业主因家中失窃,状告物业公司败诉。法官提醒,起诉物业,须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2015年8月18日,朱女士一进家门,就发现家里被小偷光顾过,经仔细清查,发现家里的多件金首饰不见了。

  见此情形,朱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联系物业公司上门查看情况。

  朱女士认为,自己按期交了物业费,出门几天家里就遭了贼,物业公司对此应负责任。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小区安装有光纤联网型彩色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及门禁系统、大型视频矩阵监控系统和智能人行道闸管理系统,并配备保安在小区大门执勤,实行来访登记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

  合同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朱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遂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承办法官介绍,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范畴,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

  从当前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都由物业公司提前印制的格式文本,一般不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也就不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业主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若物业在履行约定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是造成业主家中失盗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安人员配置不足;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业主在盗窃事实发生后,要及时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准确统计好被盗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固定损失情况。

  其次,要通知物业公司,及时查阅、调取、保留监控录像资料、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等资料,确定物业公司履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过错。

  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下,应继续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不能简单将家中失窃作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这样做很可能会对业主更加不利,即业主不仅没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自身财物的安全保障,主要责任还在于业主自身。业主在小区内对自身财物安全要尽到防范注意义务。如小车不停监控盲区、提包、贵重物品不滞留车内、外出锁门、低层加装防盗网等。若业主财力允许,可**家庭财产保险以转嫁风险,并尽可能选择具备管理资质、安保措施完善的物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