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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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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篇2: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为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常住人口一样管理,为公司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20___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党的_____精神和“_____”为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对人员有变动的及时调整。

  二、完善目标管理,实行单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股份公司为主,各单位配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并听取、反馈员工的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员工服务。

  五、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宣传工作,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

  六、组织好元旦、春节、“三八”、“六一”、等重大节假日和“计生协会成立纪念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等重要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教育及慰问活动,并做好记录及小节。因地制宜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七、做好一年四次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清查和登记工作的总结。

  八、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人口基础台帐、月清季节。帐、卡、表相符,上报及时,有较高质量的报表分析,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确保年内出生物漏报现象。

  九、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工作,帐卡填写规范,并做好用药人员的随访工作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环、孕情普查工作。

  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率100%,验证率100%。

  十一、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十二、严格考评制度,实行一票否决的奖罚制度,做到每半年全面检查考核一次。

  十三、并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办事处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篇3: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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