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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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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2、向院内职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法律法规。

  3、负责全院职工包括育龄妇女职工无业子女人数及离退休人员的人数统计、更新上报工作。

  4、对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调出人员、离院人员、院内调动人员、死亡人员、新出生人数随时统计调整并上报管理我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5、凡调入、新分入我院的职工均要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独生子女档案,院内人口档案,填写职工基本信息表并录入微机。

  6、负责院内职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的出具、随时了解掌握职工婚育状况并进行登记、对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7、负责办理一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审核、申领工作。符合生育政策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建服务证》办理职工怀孕情况的审核工作。

  8、负责计划生育www.pmceo.com三册、一卡、一单、三表、一览表及流动人口台帐、汇总表的及时填写运转并按要求上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9、负责院内职工避孕药具的全天侯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10、每月参加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例会一次及临时会议、掌握新信息,外出参加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月报表,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11、根据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要求对我院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育龄妇女新生育人员及生育情况有变化职工建立新的兰州市在职人员生育档案卡片,负责审核、审批盖章后,并录入微机同电子版每季度一并更新上报一次。

  12、负责全院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造册、审核、审批工作及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的造册、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13、深入院内科室了解掌握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并进行随访,随时解答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等问题。

  14、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负责对院内职工婚假、产假的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15、按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16、每年年底向人事科提交结婚人员及配偶信息名单,提交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员名单并附领取独生子女证审批表备案。

  17、负责新员工(在编职工、人事代理、后人事代理、聘用制)报到注册、并详细填写个人婚育状况及信息。

  18、人口登记册随时将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调入、调出人口进行更新。

  19、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指令性工作。

篇2: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为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常住人口一样管理,为公司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20___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党的_____精神和“_____”为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对人员有变动的及时调整。

  二、完善目标管理,实行单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股份公司为主,各单位配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并听取、反馈员工的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员工服务。

  五、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宣传工作,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

  六、组织好元旦、春节、“三八”、“六一”、等重大节假日和“计生协会成立纪念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等重要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教育及慰问活动,并做好记录及小节。因地制宜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七、做好一年四次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清查和登记工作的总结。

  八、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人口基础台帐、月清季节。帐、卡、表相符,上报及时,有较高质量的报表分析,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确保年内出生物漏报现象。

  九、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工作,帐卡填写规范,并做好用药人员的随访工作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环、孕情普查工作。

  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率100%,验证率100%。

  十一、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十二、严格考评制度,实行一票否决的奖罚制度,做到每半年全面检查考核一次。

  十三、并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办事处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篇3: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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