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自来水公司营业收费所工作制度

7385

  自来水分公司营业收费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收费部门工作,强化收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制度建设规划,结合营业收费部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业收费一、二所履行下列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供用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收费工作有序开展;

  2、负责对临河城区普通水表用户的查抄工作。

  若水表出现不能正常显示指数现象,抄表人员要及时报告所长和督查中心,并和用户进行用水量书面确认,结清水费后营业收费部门书面通知督查中心,按程序重新装表用水;

  3、负责用户水表管理,按照规定对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用户的水表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4、负责对拖延交费的个人用户,按规定送达欠费通知书,对拒交水费用户报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依法处理;

  5、负责协调用户进行旧水表校验。旧水表校验要经督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

  6、做好统计调查和用水趋势预测,就管辖区域内水质、水压存在的问题主动逐级向相关公司领导及部门反映,做好用户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和调整用水计划;

  7、做好用水市场管理工作;

  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分公司对营业一、二所普通表用户的水费回收,实行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所,营业一、二所落实责任和分解任务到客户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营业一、二所采取绩效考核管理模式。

  第五条 营业一、二所工作人员考勤,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营业一所、二所客户管理员薪酬和工作业绩挂钩,依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七条 营业一、二所工作程序按照<<临河自来水分公司营业一、二所工作流程执行。

  第八条 营业一所、二所对普通水表居民用户实行抄收分离的收费方式。客户管理员上门查抄水表并督促用户交费。

  第九条 客户管理员从敲门入户到关门出户的整个抄表过程中,要从举止、表情、言语体现出打扰客户所应表现出的歉意、服务客户所应表现出的热情、做客客户居所所应表现出的对主人的尊重、对客户配合所应表现出的谢意;强化服务客户的意识,认真聆听客户对公司的意见,耐心细致的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对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严禁与客户发生争执。

  第十条 客户管理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水表指数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客户管理员要做好自己所管辖区域的用户建档立卡工作,同时抄表要准确,指数要当月上卡。

  第十二条 严禁客户管理员之间在管辖片区内私自调卡,代抄。

  第十三条 公司严禁客户管理员擅自允许客户私自更换表,更换水表执行水表更换规定及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www.pmceo.com员要掌握片区水表安装使用情况,依据用户使用年限定期更换水表,对有问题的水表应及时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营业一、二所工作人员要掌握有关供水法规、政策、公司制度和收费标准,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做好用户咨询服务、解释答疑、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一、二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长责令改正:

  1、查抄进度滞后、不及时下达缴费通知单、不及时催缴水费的;

  2、抄表不符合工作流程的;

  3、顾客提出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4、客户档案管理混乱的;

  5、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第十七条 营业一、二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直接损失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1、抄表不准、不按收费标准查抄水表的;

  2、私自调卡、代抄水表的;

  3、给未交清水费用户私自换表的

  4、发现片区用户坏、停、锈水表不报告而被公司发现的;

  5、不按水表更换流程更换水表的,发现更换水表不合格未报告的;

  6、连续二个月完不成查抄任务的;

  7、用户多次进行投诉,经调查有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经批准为用户代缴水费但截留用户水费的。

  第十八条 营业一、二所所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

  常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职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篇2: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2015)

  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20**)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鄂价费〔20**〕16号)要求,为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收费许可证注销工作。全省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取消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制度取消后的注销工作,收费单位应于20**年5月31日前携带本单位《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回收的《收费许可证》应及时存档保管。

  二、严格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继续按照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的要求扎实做好收费统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提供的统计功能,对收费项目、收费资金、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若干项目进行统计。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认真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写××年度收费统计情况分析报告。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汇总;各市(州)、县(市、区)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6月10日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

  三、积极推进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收费许可证取消后,各地可选取收费体量大、社会反映集中的行业和单位,采取自评估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约谈、告诫等方式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将收费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地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单独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计量单位等,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对不公示、公示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对既不公示,又违反收费政策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力清单化,目录之外无定价权”的要求,对本单位过去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出台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凡不在《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定价文件一律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篇3:物业公司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1、维修基金

  1.1维修基金在物业的交付使用时按政府规定向用户收取。

  1.2基金须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内(所得的利息成为基金的一部分),利息归用户,每季结转一次。

  1.3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1.4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前,基金的动用须经总经理批核,最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在用户委员会成立后,可由各小用户及业委会按《管理公约》规定审批。

  2、维修基金的管理

  2.1维修基金须按《管理公约》规定,用户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用户名下的银行帐户。

  2.2维修基金金额须按政府规定收取,当维修基金发生开支,财务部向用户发出缴交基金差额,使维修基金保持原有金额水平。

  2.3维修基金根据《管理公约》是不可退还的,但当有关用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维修基金转移给新用户。

  2.4维修基金以专门帐户储存,利息仍归该帐户,累积使用。

  3、管理费用的收取

  3.1除财务部外,其他员工无权取管理费。

  3.2管理费于每月五日前收取。

  3.3物业管理公司于每月7日向尚未缴款的租户发出第一份催款通知书,15日发出第二份催款通知书。

  3.4一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出第三份催款通知书,以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再发出催款通知书。

  3.5两个月内尚未缴款的,依《管理公约》规定对欠交管理费的单位进行停水停电行动或提出诉讼。

  4、水费、电费的收取

  4.1水费、电费须按各租户每月实际用量,并根据有关供应单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代为统一收取。

  4.2水电周转金在用户/用户办理入伙手续时按15元/㎡收取。在有关用户拒交水费、电费达一个月后,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动用该笔款项抵扣有关水费、电费欠款。

  4.3水、电周转金不可退还,当有关用户转让其单元时,在无责无债及签妥承诺书的情况下,可将该笔押金转移给新用户。

  4.4缴付日期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

  4.5逾期未缴付的,按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5、各项收费标准的界定

  5.1滞纳金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滞纳金:按《用户手册》及通告文件执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每月累计欠交费用额*2‰*天数。

  5.2租户申请额外垃圾搬运服务或违反有关垃圾处理规定而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人员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5.3装修按金及有关金额的界定,按《用户装修手册》的内容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