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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探讨:莫信天下无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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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案例探讨:莫信“天下无贼”

  防盗,是个永恒的话题。从门的演变就能说明这一点,不管是早期的木门还是现代的铁门、防盗门,主要的功能就是防盗,保护自己的财产。据考证早在500多年前我国就出现了防盗门,是在湖北孝昌古镇的民宅中发现的,“防盗”的门槛和门楣均是采用当地的条石做成,上下各有5个相对的碗口粗的圆洞,用来安插木柱子,构成第一道防线;两扇木制大门合缝边缘分别为凸凹槽,两门合拢时正好阴阳相扣,刀片也别想插进去;另外,门框内暗设一个小木栓可自动卡住门框,不知情者即使在屋内也不能打开门;门后上下分别还有两道横木杠,5道“机关”构成完整的防盗体系。由此可见,从古至今防盗无时无刻不存在于人们生活当中,千万别相信电影《天下无贼》里傻根说的“哪里有贼,在俺村先发现牛粪,划个圈就没人再动了。”

  现在的居民大多居在楼房里,居住的小区大门口有值班保安,单元有公共防盗门,住户也装有防盗门,很多房屋甚至安装防盗网。按说我们的防范措施做的也算到位了,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盗窃案近年来一直有增无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笔者认为盗窃案时有发生有两个原因:

  一、防盗措施落实不够。措施制度很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够坚持少,落实得更少。比如有一段时间许多城市小区发生过这样的案子:小偷身穿空调维修工人的职业工作服进入小区,再伺机作案,大门口的值班人员没有很好核实外来人员身份,以为是维修工人,不会有事,实则不然。再有就是居民自身防范意识不够,就拿单元公共防盗门来说,就有很多人不随手关门,或存在用砖头、木栓等顶住门以方便出入的情况,更有热心居民为不认识的被挡在防盗门外的陌生人主动开启防盗门的行为。这些做法,是方便了个人,但也为小偷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现在小偷作案手段多样。其实,盗窃与对盗窃的防范之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也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问题。现在人们防范措施严密了,但小偷们也变得更狡猾了。这里介绍几种小偷入室盗窃的常用方式:A:攀爬水渠、煤气管道;B:攀爬防盗网;C:扳手撬防盗网;D:攀爬空调机;E:撬锁入室;F:溜门入室;G:楼顶栓绳“荡秋千”;H:使用“万能钥匙”;J:请人“开锁”。尤其是后两种方法,现在被小偷们追捧,称为高智商盗窃。

  所以,居民做好安全防盗,应重点完善以下几点:

  1、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来保证每个环节都有责任人,尽量减少安全漏洞。

  2、宣传,发动全员参与。

  宣传、发动全员参与,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增加小区居民防范意识。让大家都来参与安全防范,才能有效防范各种盗窃事件及事故的发生。

  3、充分利用技术防范。

  在现代化小区积极推广安全防范新技术,如自动报警装置、红外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系统等,不断增加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

  4、重点部位特别防范。

  对小区的水、电、暖、气设施设备要重点防范,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或恐怖事件。

  5、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联系。

  注意保持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沟通安全信息,协助做好群众性安全工作。

  6、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对重大性突发性事件要有预案并且要定时进行演练,做到一旦有突发事件,有能力,及时到达并控制现场,处置得当。

  有这样一个案例叫“破窗理论”。在美国旧金山研究人员进行了一次实验:把一辆完好的车停在街道上,结果第一个星期车子完好无损,第二个星期一个车窗玻璃被打坏,在随后不到4个小时的时间,车子被偷的仅剩下轮胎。“破窗”是一种形象的比喻。一个无人居住的房屋窗户被人打破一块如果不及时修补,则表示该房屋无人管理或不被别人所关心,可以被任意破坏。打破一块玻璃变成了一种试探行为,不出数日,此房屋所有的窗户都将被打破,甚至造成财产丢失。

  破窗理论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要努力维护好小区的安全秩序和公共卫生,小区的每个居民都能提高警惕,有责任心,让小偷感觉到这个社区是没有偷窃机会的,以此来减少被盗的可能,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

篇2:物业案例:购房者何时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案例:购房者何时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案例:

  陈先生于今年2月在海珠区购买了一套新商品房,合同约定9月30日前交楼,在9月交楼前陈先生收到了《收楼通知书》,但《收楼通知书》注明“由合同约定交楼日期起收取管理费”。对此项陈先生不太认同,因为当时签合同时根本没有这一条款,只在补充协议列有:如因买受人提供联系地址不详实或发生变更造成出卖人未能寄出《收楼通知书》,则视为买受人已验收、交付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必须如期交楼,但根本没有要求业主在约定交楼日期起具体期限内必须收楼,并开始缴交物业管理费,而且直至现在陈先生也没有签署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以陈先生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理应拒绝。陈先生提出质疑:难道12月收楼,前两个月的管理费都要补交吗?究竟物业管理费是否应从办理收楼手续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处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才开始缴交?

  另外,该小区配有直饮水设备,办理收楼手续时要求业主缴交直饮水系统工料费1500元,但经了解,较多楼盘建有直饮水设备但都没有收取直饮水工料费、材料费等费用,只要不使用是免交一切费用的。到底小区附属配套设施是否应打在建房成本中?更何况直饮水不是强制使用,那费用究竟是否属于乱收费?

  律师说法:

  对于以上个案,记者采访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周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再由其选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通常来讲,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收楼通知书规定的收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段合理时间(通常为1个月)后开始计算,收楼后无论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应交纳;如业主自始至终未曾与有关单位签订过任何物业管理方面的协议,则业主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对于物管公司要求业主缴交直饮水系统工料费1500元的问题,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报酬另行约定,直饮水属额外项目,业主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物业公司必须在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与业主达成协议,而不能强行收缴。

篇3:物业案例分析:爱与和谐在寒冬中荡漾

  物业案例分析:爱与和谐在寒冬中荡漾

  当雪灾在神州大地上四处肆虐、滞留的旅客归心如焚、中华民族众志成城以爱融冰时,我们在冰雪严寒中迎来了20**年春节。

  **廷于春节前入伙的业户约15户,入住的业户虽少,但我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与重视,为此管理处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作出了管理安排并提前拟发了通告;同时管理处于节前开展了系列的"安全大检查"及"环境清洁"活动,务求为已入住的业户营造安逸、有序的过节氛围。

  安全详和中我们与广大业主一起欢度春节,我们辛勤的工作换来了业主舒心的笑容,我们的工作也倍添安慰与动力。

  20**年2月9日晚19:15管理处保安员杨**在例行巡检时,发现11幢有业主在争吵打闹,女户主在吵闹过程中打砸物品时右手虎口处不慎被玻璃划伤,伤口很深流出了大量的血,吵闹进而升级,管理处保安员先向保安领班汇报了情况要求增援,并于第一时间劝止了打闹,根据情况增援人员协助女户主报了120,医务人员对伤口进行了及时的包扎处理,我们再协助女户主联系其亲朋陪同女户主到医院治理。

  随后,保安领班当即向春节值班人员汇报了情况,春节值班人员于19:25赶到了现场,根据情况我们立即作出如下处理:

  1.在情势未得以缓和下加强巡逻及入口岗询查力度,预防女户主亲朋寻仇滋事;

  2.据向区域管家了解,该业主平时非常友好的朋友曾先生亦住在该幢,我们与曾先生进行了沟通,值班人员在曾先生的协同下到事主家里进行了调解处理;

  3.值班人员协同曾先生对事主进行了劝喻沟通,业主的情绪得到缓和,并对事主家庭的事务作好安排;

  4.曾先生携同其太太到医院探望受伤的女户主,并对女户主进行劝喻宽慰;

  5.在征得业主的允许下调派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对业主家里进行了清洁。

  处理完成后我们再与业主友人曾先生进行了沟通,曾先生表示其会积极协助,让管理处放心,事件得以完满解决。

  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了爱的力量,正是邻里的关爱造就了社区的和谐!爱与和谐消融了冰雪,前行的道路上有了爱与和谐,我们将天天与阳光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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