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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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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的维修

  为避免房屋建筑物遭受雷击损害,应按《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BJ16-83)规定对有关房屋建筑物安设避雷装置。同时为确保房屋电气设备和用电的安全,又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接零。房屋的管、修单位,除应做好既有避雷设备和接地装置的维修和修理外,对应设而未设的或装置不完善的,应结合房屋修缮,预以增设完善。

  一、防雷要求分类

  雷是自然界中自然放电的一种现象,当带电云层中的电荷越积越多时,会向附近带异性电荷的云层或向地面放电,这就是雷电现象。当雷电经过建筑物或电气设备时,其电流值可高达数万或数十万安,给建筑物、电气设备或人员造成严重的破坏或危及生命。为了保护建筑物免受雷击,应针对雷击的规律和危害性,分别对直接雷、感应雷、架空线引入高电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防雷等级的划分

  1.第一类

  凡在建筑物中存放爆炸物品,或经常发生瓦斯、蒸汽、尘埃与空气的混合物,因电火花发生爆炸,致使建筑物损坏或人员伤亡者。

  2.第二类

  凡在建筑物中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房屋;或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民用建筑物。

  3.第三类

  不属于第一、第二类的范围,而需要作防雷保护的建筑物。

  (二)各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一类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低于15m的建筑物,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小于10Ω,引下线距离墙面及接地装置距地下金属管道或电缆不小于3m。

  2)高地30m的建筑物,避雷针可装于建筑物屋顶,接地电阻小于5Ω,建筑物的钢筋及室内的金属设备,均应彼此连接接地。避雷针应高出爆炸性管道3m,离开5m。

  (2)防止感应雷

  1)非金属屋面用明装避雷网保护,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屋面可直接接地作防感应雷。

  2)接地电阻小于5Ω,接地装置应沿建筑物四周环形敷设。

  3)室内一切金属管道和设备应接地。

  (3)防止高电位引入

  1)采用不短于50m的电缆进线和低压避雷器保护时,电缆两端及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小于10Ω。

  2)采用架空进线时,进户线电杆的接地电阻小于10Ω,进户杆前500m内电杆均应接地,电阻小于20Ω,低压避雷器装在进户杆上,接地电阻小于10Ω。

  3)架空引入的金属管道,在室外每隔25m接地一处,进户处接地电阻小于15Ω。

  除防止直接雷,其余接地装置均可连成一体,接地电阻应满足最小值。

  2.第二类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在建筑物上用避雷带和短针(0.3~0.5m)作混和保护,或用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小于10Ω。

  2)厚度不小于4mm的金属屋面,可作为雷电接闪装置。

  3)钢筋混凝土物面,内钢筋可作暗装避雷网,在山墙、屋脊、屋角等凸出部分应加装避雷针。

  4)焊接的混凝土内钢筋可作引下线。

  (2)防止感应雷

  1)室内一切金属管道和设备应接地。

  2)室内相距100mm以下的平行或交叉管道每隔25m应接地,接头、弯头等处应用导线跨接后接地,不允许有开口环节。

  (3)防止高电位引入

  1)用电缆进线时,同第一类建筑物。

  2)采用架空进线时,进户线电杆的接地电阻小于10Ω,进户杆前150m内电杆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小于20Ω,低压避雷器接地电阻小于10Ω。

  3)引入室内的金属管道在进户处接地电阻小于20Ω。

  所有接地装置允许连成一体。

  3.第三类建筑物

  (1)防止直接雷

  1)在建筑物最易遭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针和避雷带,进行重点保护,接地电阻小于15Ω。

  2)钢筋混凝土屋面,可利用其钢筋作防雷装置。

  (2)防止高电位引入

  在进户线墙上安装放电间隙或瓷瓶接地,接地电阻小于15Ω。

  各接地装置可连接成一体。

  避雷针数量和高度应按《JBJ16-83》规程及计算确定。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其针尖须做成三叉式或针式,并镀锡。避雷针要牢固地固定在构筑物上。避雷针须与引下导线连接牢固,引下导线的截面不得小于50mm2。

  引下导线的途径要尽量缩短,避免90°的弯折,引下导线及其固定装置要牢固地固定在构筑物上,固定装置的间距不能大于1.5m。

  避雷针应垂直安装在构筑物上。避雷网、避雷带相互间的连接要焊接牢固,不能开焊脱节。引下导线与上下导体的连接须牢固可靠,地极夹板不能有锈蚀或接续不良现象。

  避雷装置及各种接地极,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检测工作。在进行接地极的测试前将引下导线与地极的引上导线连接点断开,要做出测试记录。埋入地下部分的地极导体及地极母线不能暴露在地面上。引雷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接地良好,导电可靠。

  避雷针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值,应用接地电阻测定器测定。该测定器的使用,应按照该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定所得的接地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即认为接地不合格,应采取补救措施。如增加原地极深度;将地极附近置换导电率低的黑土;增大地极处的潮湿度以及增加地极根数。例如原设地极为两根铁管时,可按原管间距选一新位置,再打入一根铁管,其深度与原管相同,并与原设铁管横向焊接牢固,用土埋好即可。这些措施都会使接地电阻值得到改善。

  对经检查测定失效的避雷装置,以及丢失、损坏了的接闪器、导线和接地极等,及时予以修复。

  二、接地装置

  (一)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要求

  1.为防止电气设备以及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偶然带电而发生人身感电事故,对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铁制配电箱、发电机、操纵台等动力设备;对手电钻、手电刨、电锤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对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在开始使用前均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

  2.为防止雷雨季节由于雷电引起的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路侵入房屋内部烧毁电气设施,以及

  防止三相四线的零线由于偶然的损断,致使屋内零线带电烧毁单相用电器械的家用电器设备的事故,对于三相四线式进户的零线在进户口处必须作好零线及其金属管的补助接地。

  3.按照《JBJ16-83》规程规定,凡是电灯负荷容量超过30A和电灯电力合用一处进户线者,均须采用三相四线进户,其零线在进户口处的重复接地须根据各该地区的土壤情况而定。

  (二)接地极的作法

  对于零线的重复接地极,避雷针的引雷接地极,屋面避雷网和避雷带的接地极,三相四线式中性点接地极等等的作法基本相同。但接地电阻值以及垂直打入地下的导体数和深度则分别有所不同。

  如危险仓库避雷网的接地极,其接地电阻不能大于4欧姆,一般房屋的避雷网接地电阻和烟囱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即可。具体做法如下:

  1.接地极应选择在地势比较低洼或经常潮湿的处所进行埋设。

  2.接地体一般的是以2.5m长的两根金属管或角钢垂直打入地下,其间距应是导体长的两倍。金属管径应不小于40mm,角钢应不小于50×50mm。

  3.埋入地下的金属导体须距离建筑物或门口3m以上,并须排成一字形,且垂直于墙面。

  4.打入地下的地极导体应在冻层以下。

  5.埋入地下金属导体的顶端须以4×40mm的扁钢做成接地母线,与接地体以电、气搭焊焊牢,扁钢与金属接地体的焊长度不应少于扁钢宽度的两倍。

  6.金属接地体的顶端及其接地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少于0.7m。还应根据当地地热坡度及水土流失情况,适当加深以防露出地面。

  7.接地母线完成后,在回填土前,须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定,若接地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再打入一根金属体不小于50×50mm的角钢或管径不小于40mm的钢管。并填写试验记录。

  8.回填土时不宜将炉灰、砖石或垃圾填入坑内。必要时可另换填一部分电阻率较低的土壤作为回填土。

  9.接地母线的引出部分,须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圆钢焊在扁钢上,另一端引出地面的部分,须顺墙引上,高度不少于2m。并在自然地面的上、下各0.2m一段将圆钢涂以防腐沥青,其露出地面的圆钢须装入钢管内,钢管下端埋入地下0.3m,并用卡子每隔0.8m将钢管固定在墙上。引上圆钢的顶端要焊在金属夹板上以便压紧零线引下导线。

  10.零线及进户铁管的引下导线,须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皮绝缘铜电线,其上端连接在零线及铁管上,下端压接在金属夹板上。引下接地导线用U型钉固定在主墙上或抹在主墙的抹灰层里。其作法如图6-7-24。

  图6-7-24钢管组成的接地极构造图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2: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1、在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电源、线路、水、木、房屋的维修工作。

  2、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械,防止浪费,做到服从分配,主动热情,坚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医院后勤工作,为医院一线服务。

  3、负责做好全院、水、电、暖、家具、门窗、管道、木器、房屋、墙壁、路面、机械的检查装配维修工作。

  4、负责搞好院内绿化、卫生、氧气供应,用水的供应。

  5、密切配合医疗、教学、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检查,发现原因,及时维修,保证质量,对违章用电、水、材料要及时反映,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6、爱护医院内设施,修旧利废,勤俭节约。

篇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2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法〔20**〕10号)(以下简称《规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登记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并掌握有关内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二、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20**年7月1日起,本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区县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为保障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开展,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自20**年7月1日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的,由各区县登记部门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以及《规范》的规定直接办理,不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各区县应当制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对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为精简办事流程,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鉴于房改售房备案时房改部门已经收取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房改批复等材料,自20**年7月1日起,登记部门办理房改售房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上述材料。

  五、自20**年7月1日起,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六、自20**年7月1日起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再收取房屋

  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登记部门可以从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下载查看已经备案的测绘报告。对于无法查看的项目,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盖有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测绘报告,报告编号应与《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编号一致。

  七、各区县登记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统一使用各类登记用章。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专用章(区县名称):适用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登记决定书》、《暂缓办理通知书》、《中止办理通知书》、《更正登记通知书》、《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二)其他印章:由各区县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自行刻制(印模附后)并按规定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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