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转为正式党员公示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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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为正式党员公示模版

  在预备期培养考察期间,经组织考察及相关单位材料证实:***同志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入党动机端正,符合按期转正条件。在办理转为正式党员手续前,将***同志的个人情况予以公示:

  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岁),**学历,现任****(职务)。****年加入共青团组织,****年**月**日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月参加党校培训,成绩合格。****年**月**日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合格。****年**月**日经学院党委批准吸收为*预备党员,目前预备期已满,入党介绍人***、***。

  请广大党员、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是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共7天。

  监督电话:zz(党委办公室)

  联 系 人:zz

  *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月**日

篇2:转为正式党员公示模版

  转为正式党员公示模版

  在预备期培养考察期间,经组织考察及相关单位材料证实:***同志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入党动机端正,符合按期转正条件。在办理转为正式党员手续前,将***同志的个人情况予以公示:

  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岁),**学历,现任****(职务)。****年加入共青团组织,****年**月**日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年***月参加党校培训,成绩合格。****年**月**日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合格。****年**月**日经学院党委批准吸收为*预备党员,目前预备期已满,入党介绍人***、***。

  请广大党员、群众监督。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是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从**月**日至**月**日止,共7天。

  监督电话:zz(党委办公室)

  联 系 人:zz

  *z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月**日

篇3: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管理制度

  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管理制度

  01 总则

  1.为了规范小区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小区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和公示工作。

  02 公共收益范围

  3.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公共场地租金,如广告位、停车位等;

  (2)公共设施收入,如游泳池、健身房、羽毛球场等;

  (3)电梯广告收入;

  (4)通信基站场地租金;

  (5)其他公共收益。

  4.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监督。

  03 公共收益公示内容

  5.公共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公共收益的来源、性质、金额及计算方式;

  (2)公共收益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3)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包括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等;

  (4)公共收益的审计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5)其他与公共收益相关的信息。

  6.物业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公共收益的公示内容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04 公共收益使用管理

  7.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3)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4)开展社区活动;

  (5)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

  8.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公共收益使用计划,明确收益使用的项目、金额、实施时间等,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9.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监督。

  05 监督与责任

  10.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权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物业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公共收益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物业公司侵占、挪用公共收益的,业主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侵占或者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06 附则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本制度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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