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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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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健全医院医疗收费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京发改【20**】1825号)及卫生部相关指导意见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如下:

  一、在门诊和住院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触摸屏、公示栏等多种公示查询方式,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便于患者进一步了解医疗收费情况。

  二、门诊及住院均应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三、遇有常规收费医疗项目价格内容调整时,医院物价员和相关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对外公布信息的准确、及时。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物价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篇2:第一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第一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

  2、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营利性医院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办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

  3、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4、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5、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变更。

  6、盈利性医疗机构除执行政府定价服务项目之外的自主定价项目,应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采用比照、分解以及"打包"形式收费,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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