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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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

作者:高献洲来源:中国税网

在税收审核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是作为一种辅助凭证存在的。一般地讲,一项较大的成本或费用项目支出都应签有正式的合同,除了一些很大的施工合同因为工程预算的误差而稍有出入外,合同的金额应与最终支付的金额(发票的金额)完全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涉及以下各种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购销双方持有文本应分别贴有印花税票;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双方持有文本应分别贴有印花税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在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范围之内,不用贴印花税票;土地出让合同,可以不贴印花税票;勘察设计合同,双方贴用印花税票;工程监理合同,双方贴用印花税票;咨询合同,不用贴印花税票;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所持文本应分别贴用印花税票;各种类型的委托协议;其他类型的合同。

一般地讲,进行税收审核并不需要对合同的所有内容进行了解而只需关注其中与税收相关的条款即可。

1.合同的标的金额

从财务核算角度看,合同标的金额就应当是将来应计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金额,所以,该金额对于财务核算及涉税事项意义重大,应是税收审核所应关注的首要因素。从理论上说,合同标的金额应与最终的收取或支付金额完全一致,但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一般会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差额,所以,最终确定的金额应以实际收支的金额(企业开出发票和收到发票的金额)为准。以成本项目为例,应该有4种状态:一是有合同又有发票,应该确认成本;二是有合同无发票,可以暂时确认成本,但最终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成本;三是无合同有发票,一般情况下将不予确认成本;四是无合同无发票,不能确认成本。从这4种状态可以看出,一个成本项目的支出缺少了合同金额就基本失去了确认的可能。

2.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从税法角度看,付款方式可以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31号),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基本是按照双方的付款方式来进行规定的。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银行按揭等付款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有很大区别,这体现了税法对于合同的认可和尊重。从另一角度讲,合同也是税法确认收入的合理依据。

3.相关的约定事项

合同中的一些约定事项可以验证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比如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就可以大体划定计入开发成本的项目范围。一般来说,在包工包料的总包方式下,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出项目应为“工程费”而不应是其他项目。在实际审核过程中,仍有在总包方式下企业以大量“材料费”计入开发成本的现象。这时的材料费虽然取得了相应的发票,但已明显与合同约定的条款不符,因而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总额。还有,一些企业在合同未约定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大量支付工地工程用电支出,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与企业无关的支出而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总额。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电费由开发商承担,相当于主合同标的额并不包括这部分支出,实际支出的电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如果合同约定工程电费由施工方承担或合同对此无约定条款,则均应视为由施工方承担,开发商不得再列支电费支出。以此类推,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但却单独由开发商支出的成本费用项目均应适用这一原则。

4.签约的时间

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签署时间有可能直接影响税款的计算,这主要涉及一些减免税政策的实施和截止时间。比如土地增值税就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此项政策的最终优惠时间已延长到2000年底)。这时,合同签署的时间即成为一种决定性因素。房地产开发合同、立项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时间,可以决定其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在确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署时间将成为一个划分是否可以减免税的实质性界限。也就是说,签署于2000年12月31日前后的合同收入,在纳税问题上将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篇2:物业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

  物业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经纪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华庭管理处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的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房产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国土证证号为,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二、该物业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三、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作为购物业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时须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寄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之用。

  2、乙方即日须交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给经纪方作测绘费,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由经纪方约定一同至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登记,并签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市房地产交易所收件登记后,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共(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定金冲抵。

  4、市国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产权证(契证)之日,

  A、乙方在收到房地产权证(契证)后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B、剩余未付房款由经纪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手续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等费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两种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况下只可选择其一。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甲、乙双方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积),其中甲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乙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以上佣金于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由甲、乙双方支付给经纪方。

  3、甲、乙双方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国土局收件后领取的国土局收文回执须寄放于经纪方托管。

  六、权利保证约定:

  1、甲方保证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自交易结束之后须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等无条件过户给乙方;若有租赁业务,如乙方愿意,则甲方须将租赁手续转移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或逾期天未按上述条约向甲方付款时,作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所交款项,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卖,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与定金相等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上述条约逾期15天未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的,将作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即时生效。甲、乙、经纪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违约,需解除合同的,经纪方不予退回服务之佣金。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经纪方:**物业管理乙方(签章):

  代理人: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经办人:

  年月日

篇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销售许可证”;2.权属证件;3.物业的具体情况;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经纪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现(预)售许可证

  (证件编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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