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百货公司专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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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货公司专柜经营合同

  甲方:深圳zz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租赁(专柜经营)甲方的营业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所租赁(专柜经营)场地位于位置,建筑面积为平米。合作方式为:出租场地。

  1、按每筑建平米每月收取元租金,合计月租金为元;

  2、开据   (增值税票/普通发票/收据),如是普通发票或收据按月应结销售款扣除  %的税款;

  3、按每建筑平米每月元收取经营管理费用;

  4、自行安装水电设备费用另行计算为每月元。

  专柜经营。

  1、按每月实际销售营业总额的%收取佣金提成,月保底销售额为元,月保底佣金为元,未达月保底销售额的按月保底佣金计算,超过月保底销售额部分按%收取佣金提成,开据(增值税票/普通发票/收据),如是普通发票或收据按月应结款额扣除%的税款;

  2、按每建筑平米每月元收取经营管理费用;

  3、每月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

  二、结算期:实销实结。

  三、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

  四、乙方经营范围:品牌,商品。

  五、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装修

  1、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费用为:。

  2、如属乙方装修,乙方需于日内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签订《装修合同》后方可实施。

  3、乙方自行装修的,必须于装修前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装修效果图,经甲方审核认可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装修.

  4、装修期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算,甲方提供日装修期给乙方(装修期内不计场租),如乙方超期,甲方以每日元收取因装修

  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

  七、乙方不得将场地转租,不得经营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商品品种或品牌,否则一经发现,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使用场地,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经营面积,如甲方一经发现,除甲方单方可解除合同外,还有权按照每平米3000元对乙方超出面积进行处罚。

  九、商品管理:

  1、乙方专柜(含租赁柜台)经营的商品零售价格由其自行决定,但必须报甲方采购部批准同意,并不得高于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所售商品零售价格的高出额部分给予10-50倍向乙方收取损害商业信誉的违约赔偿金。

  2、乙方专柜新商品入场需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针对乙方专柜提出商品更新的意见时,乙方须配合并做出相应调整。

  3、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的商品必须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三包,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混入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处于商品零售价总额10倍以上的罚款,直至解除本合同。

  十、营业管理

  1、乙方须在入场经营前办妥专柜经营所必须的有关证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

  2、乙方指派专柜营业员名,并交纳营业保证金元/人,所派人员须经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保障所指派专柜营业员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乙方按时给付专柜营业员工资和法定福利待遇。因乙方专柜营业员引起的劳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同时乙方所派专柜营业员在甲主营业场所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专柜营业员须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4、乙方专柜营业员须接受甲主统一的员工制服,配戴统一工牌。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规的专柜营业员,因乙方专柜营业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定外,乙方不得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

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主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7、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需经甲方采购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同样须遵守甲方采购部的规定并报批。乙方同类产品在其它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进行,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整体促销宣传活动并承担相应费用。

  8、乙方在甲方卖场所进行的各种促销活动,占用甲方的通道、N架端时,必须承担一定的通道费用。

  9、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银,不得自行收取现金。

  10、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商场陈列布局及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必须配合并做出相应调整。

  十二、合同终止或解除:

  (一)、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不低于5000元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包括消费者名誉、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径直从乙方的营业款中扣付该损失。当乙方营业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时,甲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追偿。

  1、擅自转租、转让经营场地的。

  2、擅自更换经甲方认可之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的。

  3、擅自终止营业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接受管理的。

  5、经营中有严重侵害甲方利益及第三方(包括消费者)行为的。

  6、销售款不经甲方收银台入账擅自收取现金的。

  (二)、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销售状况不佳,甲方有权对其予以清场。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十五日内撤出场地。

  (三)、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及时将场内所有货物、柜台及设施撤出,但不得破环场地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因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乙方由于商品滞销需要撤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申请,并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撤走商品。过期仍未撤出商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商品所有权,甲方将自行处理。

  (五)、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所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及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撤场前需交纳元作为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金,以备可能发生的"三包"费用。

  十三、甲方制定的有关专柜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了的,任一方可向甲方争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见附件)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篇2:百货专柜联营合同

  百货专柜联营合同

  类别:A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乙方:z

  地址:z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联合经营甲方场地(地址在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88号扬名广场)专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经营地点及范围:

  1、甲、乙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_____首层,编号_____,建筑面积_____㎡(具体位置详见所附图纸所示)。经营甲方认可的乙方_____系列(品牌)商品,经营范围包括_____。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合同确定的位置和面积,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擅自改变或任意增加,否则,甲方有权按超出部分5000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清场。

  二、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前,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给付甲方__贰___个月的营业额作为补偿,其金额以撤离前乙方营业额中最高月份的一个营业额为计算标准。

  3、联营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联营期满前二个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联营合同。否则,本合同自联营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联营方式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若无其它抵扣事宜,甲方无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2、

  3、乙方月保底销售额为(大写)壹万陆仟柒佰捌拾贰元整贰元(¥16782元);

  4、如果乙方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乙方按月保底额的 23 %上缴甲方。

  5、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 23 %上缴甲方或按实际销售额的 23 %上缴甲方。

  6、甲方代乙方收取营业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商品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责任、费用也由乙方承担。乙方自用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费用最终由乙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7、管理费(包括公用水电费、空调、卫生、保安、清洁费)按人民币 35 元/㎡/月计,共计人民币 1206.1 元/月。该费用甲方有权根据管理扬名百货公司的运作成本变化而做出合理调整。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所交纳的上述费用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代收营业款中扣除。

  8、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或全年累计六个月达不到保底额,则乙方作自动解约处理。

  9、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甲方有权按其所收金额10-100倍对乙方处罚,此款项从营业结算款中扣除。

  10、销售款每半月结算一次,上半月截止日为当月15日,当月15日-20日为结帐日,下半月截止日为次月 1日-5日为结帐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对帐发生错误,经双方确认后,在下月结帐时予以更正。甲方在结算乙方销售款时,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若乙方销售款不足以抵扣当月费用,乙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若超过期限未交费时,甲方将每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十日内仍未交清所欠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或专柜,甲方对其专柜的物品及商品享有留置权利,并以乙方专柜内的商品抵还欠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10、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需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甲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且装修物品及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甲方商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价格管理、统一销售凭证、统一工服、统一上下班、统一服务形象、统一市场推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经营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服从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四、商品管理:

  1、商品零售价格由乙方确定。但所定售价不得高于在珠海市其他任何同类商场的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100倍对乙方处罚。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主管部门,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私下议价,私下打折和场外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甲方实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按照甲方商场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3、乙方须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使用等国家认可的证明文件。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乙方进入场地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五、人员管理:

  1、 乙方自派营业员_____人,须经甲方认可并在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入场手续,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遵守执行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且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 乙方自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各种保险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收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自派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 当乙方自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员工立即辞退。所有的涉案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而与甲方无关。

  4、 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统一制作,但费用由乙方支付。

  5、如乙方自派人员工资委托甲方代为发放,计每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_元(¥_____元),每月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当乙方违法、违规而被罚款时,甲方可以从代发乙方自派人员工资中扣除违规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拒绝该员工继续在商场内工作。

  六、经营管理:

  1、乙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在内的一切国家税收。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停业半天以内(含半天),甲方有权处于1000元以上处罚,超过半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的场地,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专柜结构用途,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乙方负责经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任何设备、仪器和进行装修及改造。

  5、甲方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商场布局及专柜的位置、面积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做相应的调整。

  6、要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牌和类别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处理。

  7、乙方有义务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制服、购物袋、物价纸等,甲方根据物价成本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顾客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处罚。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且无条件收回乙方经营场地。在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一切与甲方无关。

  2、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任何费用不予退回。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影响(地震、水灾、火灾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将互不追究责任,损失各自承担。

  4、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于紧急情况,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公共设备损坏,甲方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便可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履约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提前解除时,属于乙方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固定装修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甲方,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补充协议:

  (1)

  (2)

  7、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地址:088号地址:z商业广场

  邮编:z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3:百货公司厂商专柜合同

  重庆***百货公司厂商专柜合同

  出租方:重庆***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位置及面积

  甲方同意将位于重庆市********,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 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www.pmceo.com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 %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 %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 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 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一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

  商品类别商品品牌名称商品说明产 地

  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nb

  sp; 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 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 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 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包括验收,)及其他开业准备并开始正常营业。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由甲方制定的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甲方有权对商场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作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之收银单据,并接受甲方之监督、协助及管理,在本商场的营业款一律交甲方指定之收银台统一点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每 天与乙方结算一次(银行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结算原因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乙方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受营业款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视为违约。乙方除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自收银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签帐消费,乙方需接受并负担银行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由甲方从支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条:贩促管理

  1、为便于整个商场统一宣传,布置,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每月营业款中提取 %作为商场促销费。另甲方若举办之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依个案而定),以求共同发展。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具体分担金额。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3、甲方举办的各种营销策划活动所发生的各类优惠卡(券),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对顾客赠送赠品或优惠卡(券)酬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例播音等)。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5、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衍生费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之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收售部分二倍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定制的纸张,由本商场专业美工人员书写。乙方每月可在本商场免费书写三张POP,超出部分按照甲方制定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管理

  1、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a、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b、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c、销售"处理品""残滞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d、采用"贴标、换标"的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e、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f、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g、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应合乎一切政府令规定并具备法令规定上应有之证照,不得陈列贩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情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就此请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约罚款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章、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事,并不得陈列展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乙方一切营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4、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之任何裁决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之所需,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5、乙方在承租期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有对应的标价签(必须使用物价局监制的),明码实价,保证没有价格欺诈行为。

  6、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进行经营时,杜绝出现讨价还价行为,所有商品价格均以POP广告或对应之标价签为准,乙方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私自打折。

  7、乙方从业人员不得有诋毁他人商品,招徕正在邻柜选购商品的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售价与标价所示价格有差异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违约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下讲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商场管理

  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本大楼之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2、乙方对商场内之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不得储存危险品。

  3、乙方在甲方限定

  之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瓦斯等,或增用任何电器设备、瓦斯装置等,均应事先报备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由甲方工务及保全单位监督管理方可进行,乙方并负责所发生之一切费用。

  4、乙方因业务需要,需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设备,或需甲方之贩促、美工、工务、清洁及其他服务事项,都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并负担所有发生一切费用。

  5、甲方大楼建筑物及商场所包含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包括其他厂商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如因乙方及乙方营业员等之故意或过失,致财产、商品及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租区域使用范围之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专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1、乙方申请派驻商场营业员共计 人,双方约定营业员的底薪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即合计乙方营业员底薪人民币 元由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须于每月首日或之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之营业员底薪。提成由乙方自行发放。

  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人员,但乙方的营业人员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乙方不得拖欠或欠缴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员底薪,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业款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扣除。

  3、乙方雇佣人员的使用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并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相关从业许可证明等送交甲方保管。

  4、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5、除在本商场办理上岗手续的营业人员外的乙方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商场从事销售及推销商品。

  6、乙方雇佣人员之聘用、劳动合同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一切均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令之规定自行办理,乙方与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乙方雇佣人员除经甲方核准者外,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带工号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营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无条件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罚款处分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若因此而影响甲方的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连带及赔偿责任。

  9、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训练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享有本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甲方应对商场中央机电系统、扶梯、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及附属设施妥善予以管理和维护。

  2、乙方

  1)乙方享有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为商场策划、管理、协调商场总体运行而发布的有关条规、守则、指南或指引。

  3)乙方在承租期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租期间与商品供应厂商发生经济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外,在承租期间,乙方应对其销售的商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承租期内,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铺位发包、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者或变相达到发包、转租、分租、转借之目的。

  5)承租期内,乙方应负责承租铺位及该范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

  6)无论在承租期之内或之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甲方或"南方百货"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所承租铺位对任何第三者债务设定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7)在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或商品,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构成一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铺位。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条件及其他约定对所承租铺位进行经营。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本商场相关装修规定对承租铺位进行装修。

  2、一方因上述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约,应向乙方退还已收保证金,并承担支付按保证金总额自收取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发生的损失,甲方尚应赔偿乙方其不足部分的损失差额,但最多不超过保证金的三分之一。

  2)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应向甲方就其所欠缴的任何部分支付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或向甲方赔偿一切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此外,若乙方欠缴或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3)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中任何一项发生的违约,应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若乙方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4)乙方因本商场其他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违约,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没收营业收入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5)如果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他原因与乙方产生纠纷,乙方应直接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致使甲方承担或连带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3、乙方同意就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如下特殊免除:

  1)甲方将不对因甲方之过失所导致的以下事件及其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雇员、铺位营业员、占用人、访客及顾客)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a、商场内之机电系统、扶梯及电梯,给排水、天然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

  b、商场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或漏水漏电;

  c、紧急停电或其

  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d、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导致的损害;

  e、高层部位跌落(跌下)烟头、玻璃片等杂物;

  f、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

  g、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h、其他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害。

  2)除非由于甲方故意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所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对甲方在承租铺位之外的商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护、维修、改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赔偿或补偿。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4、本合同因届期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接到终止通知三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撤离期限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故意拖延逾期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倘有遗失毁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日前,应立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甲方对乙方商品行使质押权,同时甲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在承租期,如未发生前述解除合同之条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

  2、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

  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结清承租费及其他费用手续,同时将所有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退还甲方。在此情况下,若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乙方自己名义与第三者仍有未了纠纷,在乙方未能妥善解决之前,甲方有权置留乙方所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第三者所需。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4、本合同解除,违约方就其在合同有效解除前的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房地产E网:www.pmceo.com)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

  1、附件A:铺位平面示意图

  2、附件B:铺位交付表

  3、特别约定(有/无)

  甲方:(章)重庆***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章)

  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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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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