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游泳池承包经营合同

5662

小区游泳池承包经营合同

  小区游泳池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现就位于z市开发区z城小区内游泳池承包事宜进行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达成协议;

  一、承包项目:甲方同意将位于z市z区z大道131号z城小区内游泳及相关配套建筑、设施设备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承包期限:

  游泳池承包期限:20**年6月1日-20**年9月30日,为期4个月。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用:

  游泳池承包费用:每月按照¥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的承包费支付甲方,为期4个月,总承包费¥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

  2、支付方式:

  2.1、游泳池承包费支付:乙方于签定合同办理承包场地交付后5日内将总承包费¥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缴交给甲方。

  保证金:

  乙方每年缴交游泳池承包经营保证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保证金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甲方。乙方若无违反本合同之条款并将游泳池内设备设施保持完好交还甲方后,甲方在游泳池承包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未按时缴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

  四、承包场地交付:

  自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将承包项目交付乙方,双方签订交接书,对场地现状及附属设施一一列出明细(见附表),由双方签名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

  1、收费标准

  1.1、游泳池收费标准:成人散票20元/张,儿童散票15元/张,成人十次会员卡(8折);160元/张,儿童十次会员卡(8折);120元/张。年卡、培训班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甲方可协调)。所有票卡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止。

  2、开放时间:

  2.1游泳池开放时间:6月1日-9月30日每天15:30-18:30;19:00-21:00。

  3、每天18:30-19:00为救生员吃饭时间,为保障游泳池的安全,该时间段需对游泳池清场。

  如遇台风等特殊天气的,游泳池须暂停开放,乙方须提前与甲方沟通、协商,及时告知业户。

  六、合同说明:

  1、甲方将场地的经营权及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2、场地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聘用和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游泳池、网球场经营用水、经营用电价格执行,水电表底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内双方抄表签名确认,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缴交上月产生的水电费用)。

  3、乙方可用场地的名义在小区内进行本小区游泳池宣传,但需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且符合小区相关要求标准。

  4、因天气的原因乙方有权利缩短场地开放时间但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具体视天气情况而定。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承包项目的权利无瑕疵,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高危许可证、卫生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甲方保证按合同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保证场地运营时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

  3、甲方有监督乙方工作的权利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自主经营。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业主、外单位关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甲方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如:水循环处理设备、吸尘机),游泳池交付时保证各项设备完好。

  6、甲方需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在小区的相关宣传活动(广告)。

  八、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游泳池不得对本小区业主(住户)以外的人员开放。

  3、乙方使用时游泳池相关设施设备时应科学合理使用,并承担使用中出现的维修费用。

  4、乙方负责游泳池的管理,在营业时间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乙方需在营业期间内购买保额不低于¥80万元(大写:捌拾万圆整)的游泳池公众责任险,(相关保险单据在承包期间内由甲方保存)。

  5、乙方必须在游泳池场地内配备不少于3名救生人员,对游泳人员进行管理、看护,救生人员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承包期间内由甲方保存)。

  6、乙方工作人员须处理好与游泳者之间关系,工作时须规范严谨,不得议论泳客,在肢体上保持正常接触,如有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需加强游泳池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每天定时检测消毒,每周一次吸污,确保泳池水质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测标准,游泳池水质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限期完成整改,因游泳池水质不达标所导致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经营范围包含游泳池开放、饮料、游泳用品及相关商品的出售,不得经营违禁商品(相关经营需报甲方同意后出售)。

  9、游泳池开放时间不得开设5人以上的培训班。

  10、乙方应按期向甲方缴纳游泳池承包费、水电费。

  11、乙方承包经营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期间,应保证泳池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12、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池、房屋、设施设备如数完好交还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及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添置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13、乙方在经营和宣传时需甲方协调宣传方式。

  14、乙方需统一工作服,统一口哨,甲方提供的救生器材除外。

  九、处罚: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甲方发现乙方开设5人以上培训班,发现每次处罚¥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甲方发现乙方人员配置未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每次处罚¥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甲方未按照要求提供满足乙方正常经营水、电,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市政停水、市政停电、管道线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所导致的损害甲方无需赔偿。

  4、甲方发现乙方对小区业主(住户)以外人员开放游泳池及对外招生,每次每人罚款¥200(大写:贰佰元整)。

  5、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作业期间嬉笑、打闹,未按照救生员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见附件救生员操作标准),发现每次处罚¥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十、合同解除: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及预期利润。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地震、塌方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应退还全部押金和相应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管辖: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附件1、《游泳池物资清点一览表》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小区网球场承包经营合同

  小区网球场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现就位于z市z区z城小区内网球场承包事宜进行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达成协议;

  一、承包项目:甲方同意将位于z市z区z大道131号z城小区内网球场(2个场)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承包期限:

  网球场承包期限:20**年6月1日-20**年5月31日,为期12个月。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用:

  网球场承包费用:每年按照¥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的承包费支付甲方,为期12个月。

  2、支付方式:

  网球场承包费支付:乙方于签定合同办理承包场地交付后5日内将总承包费¥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缴交给甲方。

  3、保证金

  乙方每年缴交网球场承包经营保证金¥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保证金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甲方。乙方若无违反本合同之条款并将网球场内设施设备保持完好交还甲方后,甲方在网球场承包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未按时缴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

  四、承包场地交付:

  自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将承包项目交付乙方,双方签订交接书,对场地现状及附属设施一一列出明细(见附表),由双方签名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

  1、收费标准:网球场收费标准:白天元/小时,晚上元/小时。

  2、开放时间:白天9:00--18:00;晚上 18:00--21:00 。

  3、如遇台风等特殊天气的,网球场须暂停开放,乙方须提前与甲方沟通、协商,及时告知业户。

  六、合同说明:

  1、甲方将场地的经营权及相关硬件承包给乙方,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2、场地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聘用和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水、电费(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网球场经营用水、经营用电价格执行,水电表底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内双方抄表签名确认,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缴交上月产生的水电费用)。

  3、乙方可用场地的名义在小区内进行本小区网球场宣传,但需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且符合小区相关要求标准。

  4、因天气的原因乙方有权利缩短场地开放时间但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具体视天气情况而定。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承包项目的权利无瑕疵,若有第三人主张权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保证按合同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供给乙方充足的水、电,保证场地运营时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

  3、甲方有监督乙方工作的权利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自主经营。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业主、外单位关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甲方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网球场交付时保证各项设备完好。

  6、甲方需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在小区的相关宣传活动(广告)。

  八、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网球场不得对本小区业主(住户)以外的人员开放。

  3、乙方负责网球场的管理,在营业时间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乙方需在营业期间内购买网球场公众责任险,(相关保险单据在承包期间内由甲方保存)。

  4、乙方在使用网球场及相关设施设备时应科学合理使用,并承担使用中出现的维修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须处理好与网球场顾客之间关系,工作时须规范严谨,不得议论顾客,在肢体上保持正常接触,如有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应按期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水电费。

  7、乙方承包经营网球场及附属设施期间,应保证网球场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

  8、合同期满,乙方将网球场、设施设备如数完好交还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及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添置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经营和宣传时需甲方协调宣传方式。

  10、乙方需统一工作服。

  九、处罚:

  1、甲方未按照要求提供满足乙方正常经营水、电,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市政停水、市政停电、管道线路故障等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所导致的损害甲方无需赔偿。

  4、甲方发现乙方对本小区业主(住户)以外的人员开放网球场及对外招生,每次每人罚款¥200(大写:贰佰元整)。

  5、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作业期间嬉笑、打闹,未按照网球场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发现每次处罚¥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十、合同解除: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须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及预期利润。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地震、塌方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应退还全部押金和相应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管辖: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附件:《网球场物资清点一点表》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海粤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海粤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z ZJ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受z ZJ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权委托,z ZJ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ZJAH城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ZJAH城号楼座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4、依据本合同依时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ZJAH城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之相关条款;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改变及合理使用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取得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7、转让该物业或出租该物业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同时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日起自动转移至受让人/承租人;告知和监督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做好室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室内用电、用气安全负责;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排气、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甲方不配合维修或不提供方便导致损害或损害加大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1、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厨房的油烟必须经油烟机排入设计预留的垂直烟道中,严禁直接向室外排放。否则,造成毗连业主投诉,乙方有权按相邻业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12、饲养宠物应自觉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及时做好宠物病患的预防、疫苗的接种工作;不得放任宠物在公共场所游荡、便溺,防止宠物惊扰社区人员;遵守社区关于饲养宠物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提示。若造成损失,甲方、饲养人承担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

  13、业主及其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电梯内严禁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进入。如损坏电梯设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自觉引导儿童遵守社区各项管理规定,制止破坏公物、抛物、随意便溺、扰邻等危害行为;

  15、法规政策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甲方;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每6个月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3、协助业主及其使用人,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4、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5、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6、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等有偿服务;

  7、开展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与特约服务工作;

  8、不承担业主及其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的保管及保险义务;

  9、受理业户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解释、协调工作,协助业户及时与开发商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10、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1、在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

  1、楼宇保洁、公共场所清洁;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三、安全管理:

  1、内容:

  ①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②安全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与巡逻制度;

  ③大件物品搬运登记、检查。

  2、责任

  ①严格管理秩序维护员队伍,做到作风严谨、工作规范;

  ②对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③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四、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②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①负责车辆的有序停放;

  ②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

  ③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保险责任。

  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详见:附件一《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六、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七、提供业主及其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维护的合理收费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保持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须甲方配合)。

  二、设备运行:

  设备良好,运行正常,维修及时,无事故隐患;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

  四、环境卫生:

  1、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2、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绿化地布局优美合理,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2、绿化定期消杀,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凭卡出入,停放有序。

  七、安全管理: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安全标示清晰,安全(疏散)指引明确。

  八、消防:

  1、公共区域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维修及时。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电梯运行的费用、维修资金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不包括公共区域分摊的水电费用);

  二、甲方交纳费用时间:每月10日前。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当地房屋测绘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28 元。社区公共部位水电及电梯运行的分摊费用以实际使用情况按甲方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向公布分摊金额,甲方须与管理服务费用一并缴交。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分摊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

  三、甲方办理收楼手续时,须向乙方预缴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必须向乙方缴清欠费(含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公摊费用等);

  四、业主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收楼手续的,自《收楼通知书》约定的交楼日期后 15日,视为业主默认收楼,乙方依照上述规定向该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调整;

  六、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按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七、停车场服务费用,车位管理及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收费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z 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甲方在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按68元/㎡标准缴存物业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由甲方自行到银行办理缴存手续,并凭相关缴存手续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房屋交接手续;

  二、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乙方应公示使用情况,按政府相关规定续缴;

  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

  二、甲方的家庭财产、人身安全、车辆等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其他

  一、前期物业管理含义、服务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二、广告牌设置及权益,甲方不得在外立面悬挂广告及广告条幅;不得在房屋玻璃、外墙及通道粘贴标语广告。商铺业主必须在规划设计的广告位内制作招牌或广告;

  三、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可以补充物业服务费之不足,用于小区日常物业服务;

  四、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合同,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合同,使乙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缴费义务时,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违章装修、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乙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

  六、甲方无理拒绝对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时,乙方有权责令甲方予以配合,甲方拒不配合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

  七、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3、因本物业区域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但乙方有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的义务。

  4、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9、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台风、暴雨、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相应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共一十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技术管理要求

  1、土建墙体

  a、室内装修时,严禁打凿结构墙体、梁、柱、板等结构部位;

  b、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不得在外墙悬挂招牌广告、标语;

  c、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或自行加建室内隔墙;

  d、经审批同意业户自行加建、改建室内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轻钢无机板板等),如果采用木质骨架或木板墙,则须涂防火油漆;

  2、地面及楼面

  a、严禁破坏结构层面,地面回填砂浆材料不得超过8厘米,施工时接受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监督;

  b、在室内装设吊顶时,应在电源箱或其他重要设备下设检查口;

  c、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板钻孔,须经客服中心审批并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d、卫生间、厨房等有水部位必须加做二次防水处理。

  3、电气方面

  a、社区各幢楼宇的动力用电,设计中已充分考虑,如业户需特别动力用电,须向客服中心申请;

  b、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不允许擅自移动或修改;

  c、室内弱电箱容量已满足房间功能要求,不允许擅自改动;

  d、楼宇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均有照明设备,请勿安装任何灯饰及饰物。

  4、空调安装

  a、空调机外露物件须按指定位置进行安装;所有外露物件由业户负责保养维修;

  b、空调机冷凝水须向设计排水管内排放;

  c、空调安装必须注意安全保护和外观统一。业主必须督促并要求专业安装人员对安全和质量负责。严禁非专业空调安装人员外出到外墙高空施工。

  5、给排水系统

  a、室内给排水系统管道施工后必须做加压试验,检查不漏后方可做下一道工序;

  b、所有洗手间地漏、不得拆除或更换。

  二、装修范围

  1、不允许改变和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允许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地面、内墙面、天棚装修时,禁止凿出结构层;

  2、为保证楼道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允许改变入户门及门洞的位置及设计,不可更换原设计的入户防盗门;

  3、不允许改变卫生间的结构和位置,严禁将生活用水排入雨水管道;

  4、装修时,厨房的油烟必须经油烟机排入设计预留的垂直烟道中,严禁直接向室外排放。不得改变垂直烟道及排水立管的设计位置,禁止有可能使上述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

  5、不允许改动外门窗、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

  6、安装空调之户外设备,须按物业设计预留或客服中心指定位置施工安装;

  7、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8、不允许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及粘贴反光膜;不得在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

  9、甲方如需将入户花园、超限板等部位进行封闭时,必须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小区统一规定的款式、颜色、位置进行制作安装,并承担全部质量、安全等责任。乙方的审批不代表乙方承担改变规划的责任;

  10、不允许改变外墙颜色及在窗外侧安装防盗网及纱窗;

  11、不允许擅自改变或损坏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电梯前室、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允许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装修服务收费

  1、甲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提前五天向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的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及施工队伍名称,经乙方批准并交纳2000元装修保证金,办理出入证后,方能进场施工;

  2、为维护社区公共设备、设施,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甲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余泥等的清理工作由乙方统一组织负责,甲方须向乙方交纳本单元装饰、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为 3 元/㎡(按建筑面积计收)(甲方须将建筑垃圾、余泥等袋装后从本单元搬运到乙方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3、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10元/个。

  四、装修施工管理要求

  1、所有业主/住户的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获取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2、装修施工期限:一般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需延期,须办理延期申请;

  3、施工时间:上午 8:00时至12:00 时,下午14:00 时至 18:00时。节假日施工须按物业公司通知的时间为准。周六日装修施工时间上午为09:00时至 11:30,下午14:30时至 17:00时。其他时间不得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较大噪声及刺激性气味的施工,以免对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4、装修垃圾清运:

  a、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在清运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自行运至服务中心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点,集中清运时间为每天下午18:00至20:00时;

  b、装修材料运输必须按指定路线运输,电梯内不得运送超长超宽超重的装修材料。手推车、运货车、自行车、电单车等严禁进入电梯内;

  c、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垃圾等必须放置在所属单元内,不得随意放置在公共走廊或其他公共区域内。

  5、装修施工人员禁止留宿,如需加班须向客服中心提前申请;

  6、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施工用电、用水,因装修造成管路堵塞、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由业户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7、业户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楼宇的设备、设施及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任何损坏,由客服中心安排维修,维修费用由业户承担;

  8、装修若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必须向客服中心提交《明火动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在物业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方可作业;

  9、装修期间,请关闭单元大门,以免尘土飞扬、噪音等影响他人;

  10、装修负责人在装修施工期对单元的安全负责,并按消防局有关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

  11、业户及其聘用的装修施工单位须按物业管理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以及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1寸彩照3张给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更改;

  12、业户对单元施工结果负责,装修完工后若出现单元内设备、设施、系统损坏或出现故障,服务中心概不负责;

  13、客服中心的审批意见不代表对装修方案技术参数的认可,且不保证方案所选设备、材料的性能及实际效果;

  14、客服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业户对已审批或已完工的工程做出改动,且业户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15、自施工之日起,业户须张贴由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

  16、业户在单元内进行刺激性气味、异味较强的项目或其他施工项目时,如可能对其他业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业户投诉时,施工单位应停止在单元内作业,必须在服务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

  17、业户必须对其所聘用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之行为加以约束,并对其在本社区内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18、业户聘用的装修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不允许赤足,不允许穿背心、拖鞋,不允许随地吐痰,不允许在公共地方吸烟扔烟蒂,不允许高声喧哗,打闹,不允许在非工作区域逗留,不允许使用任何音像设备如收音机、电视机等,严禁赌博、饮酒、斗殴。严禁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业户聘用的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装修违规处罚条例

  物业服务中心对违反国家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社区装修管理规定的业户或施工单位,将根据情节和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做如下处理:

  ◆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

  ◆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政府规定,对违约或违规行为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违规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出入证或衣冠不整,经劝阻不改正;

  ◆不遵守装修施工时间,造成其他业户投诉的;

  ◆使用电梯运输材料违反有关规定,经劝阻不改正;

  ◆在公共走道堆放工具、物料,经劝阻不改正;

  ◆擅自拆装、改装防盗门、入户门;

  ◆擅自移动公共线路、擅自移动保安对讲线路及位置,做出损坏公共设施或其他不文明举止;

  ◆擅自在主梁和墙体剔凿致使钢筋裸露等;

  ◆导致过道和外墙受到损伤;

  ◆擅自拆除间隔墙、擅自将窗花、防盗网装在外墙或门窗外侧;

  ◆擅自拆除配电箱、改动线路或加装电表、擅自改动供水系统;

  ◆未经物业客服中心批准,私自动工装修;

  ◆因装修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或因装修导致楼板结构面受损;

  ◆因装修导致楼宇及窗套受损、渗水、私自加设檐蓬、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广告及标志等;

  ◆进行室内间隔房间时,未按规定采用轻型材料;

  ◆装修队及施工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搭接公共电路;

  ◆安装空调时,违反空调安装规定。

  ◆以上所列内容为基本要求,具体执行按进场装修时签定的守则执行。

篇5:小区会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小区会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zz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z

  地址:z开发区z路z

  乙方: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z

  地址:z市开发区z

  为丰富z社区文化,为z业户提供相应的社区配套服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属下位于z市开发区z的z小区会所(下称“z会所”),现甲、乙双方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就上述委托经营管理事宜,经充分协商后,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本合同全权负责经营管理“z会所”,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z会所”进行全权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甲、乙双方的权益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委派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负责“z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z会所”主要面对“z”小区业主和住户提供服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顾对外经营。

  第六条 乙方在会所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人事、财务、采购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所有管理事宜均须由甲方最终决定。经甲方批准的预算方案及经营计划等,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修改,未经甲方批准的预算方案及经营计划等乙方不得实施。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z会所”经营所需场地及其配套的水、电、空调、消防系统等设施。

  2.甲方负责投入“z会所”场所设施设备、装修及其后期维护所需全部资金、设备等。

  3.甲方负责提供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z会所”营业证照及其它开业必需证照文件。

  4.甲方负责“z会所”所有对外合同的签署,包括经营合同和员工的人事合同。

  5.甲方负责审定和批准乙方提供的年度预算和经营过程中的所有申请项目。若甲方要求对既定的方案或计划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乙方应当接受。

  6.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根据甲方既定的方案或计划而对“z会所”的人、财、物、经营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及员工的统一调配指挥。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z会所”的正常经营需要及其它保障甲方的利益需要购买相关的保险,其费用从“z会所”经营成本中支付(包括但不限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等)。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z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申请和办理会所经营的各类证照。

  2.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z会所”。

  3.乙方负责制定“z会所”财务年度预算,在下财务年度开始3个月前交甲方审定,并尽力完成双方拟定的预算指标。开支预算只包括日常营运的开支,不包括建筑、机电设施、装饰和营运设备等的折旧、租金和管理费的开支。

  4.乙方委任会所管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会所,有权根据经营管理所需对“z会所”的员工统一调配安排,但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负责及时制定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工资、人事任免、奖惩及各项人事规章制度交甲方审定,并按甲方的审定意见进行招聘、雇用、辞退、监督、指导、培训“z会所”的员工。

  6.乙方负责及时制定经营计划交甲方审定,包括但不限于会所制度、管理程序、服务内容、产品和各项服务收费价格等,经审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7.乙方负责及时制定市场策略,并在甲方审定的年度预算内执行市场计划,若市场开支超过审定的年度预算,乙方须征求甲方同意增加市场预算后才可执行市场计划。

  8.乙方负责协助甲方选购 “z会所”经营所需所有器材、设备、和管理计算机软件、和日常用品等。

  9.本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将甲方的场地、设备、资金、证照等返还给甲方。

  10.会所的任何收入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建账登记,乙方须在支出相关款项前征得甲方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甲方在“z会所”投入的所有资产归属甲方所有,在甲方委任下乙方有权使用并且有责任保管和维修“z会所”的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如需要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时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第十条 乙方派出的会所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如甲方认为乙方派出人员不胜任该项工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作出更换,但必须有切实充分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每半年一次对乙方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针对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甲方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由于一方违约,使本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第十三条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均可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十日内不予纠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制定特殊条款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