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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已婚未育一孩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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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已婚未育及一孩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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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村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书。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教育服务及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

  (2)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和各种计生证明、证件,有原因不能按时申办完成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组织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术前术后等优质服务。

  (5)按规定为乙方落实各项优待、奖励政策,提供“三结合”的帮扶项目。

  (6)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对举报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保密,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7)生育政策或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负责向乙方作说服、教育工作,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约、违规事实,并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对乙方作出处理。

  (8)乙方需要外出的,及时给予提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2、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一法三规,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2)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未领取《生育服务证》怀孕者应主动终止妊娠。

  (3)持《生育服务证》怀孕对象者,因病需做流产的应持医院签定证明向甲方提出申请,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流产手术。

  (4)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擅自人流引产。

  (5)生育第一胎后,应在三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因疾病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暂时落实一项适宜的节育措施。

  (6)务工、经商外出对象必须办理外出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出计划生育协议书,落实一个担保人及一个联系的详细地址。无法按时回家参查的,可寄一次流入本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双查证明,在半年内必须回家接受双查。

  (7)必须自觉参加村组织一年四次的两查活动,出现意外怀孕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8)遵守计生村民自治章程,可享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制订的优惠政策、帮扶措施。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

  2、乙方违反《条例》规定提前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应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3、乙方政策外怀孕不按规定时间流产的,罚款500元并强制流产。

  4、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若不明原因终止妊娠的,同意接受吊销《生育服务证》处理,并推迟五年后生育。

  5、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愿意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无故拖廷落实节育措施及双查时间者,按有关规定处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7、自觉遵守生育政策,不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和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8、乙方除上述条款以外违反本协议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可视情况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做出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由镇人民政府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离甲方的管辖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镇人民政府监督。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监督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某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  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2、向院内职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法律法规。

  3、负责全院职工包括育龄妇女职工无业子女人数及离退休人员的人数统计、更新上报工作。

  4、对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调出人员、离院人员、院内调动人员、死亡人员、新出生人数随时统计调整并上报管理我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5、凡调入、新分入我院的职工均要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独生子女档案,院内人口档案,填写职工基本信息表并录入微机。

  6、负责院内职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的出具、随时了解掌握职工婚育状况并进行登记、对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7、负责办理一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审核、申领工作。符合生育政策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建服务证》办理职工怀孕情况的审核工作。

  8、负责计划生育www.pmceo.com三册、一卡、一单、三表、一览表及流动人口台帐、汇总表的及时填写运转并按要求上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9、负责院内职工避孕药具的全天侯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10、每月参加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例会一次及临时会议、掌握新信息,外出参加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月报表,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11、根据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要求对我院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育龄妇女新生育人员及生育情况有变化职工建立新的兰州市在职人员生育档案卡片,负责审核、审批盖章后,并录入微机同电子版每季度一并更新上报一次。

  12、负责全院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造册、审核、审批工作及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的造册、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13、深入院内科室了解掌握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并进行随访,随时解答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等问题。

  14、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负责对院内职工婚假、产假的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15、按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16、每年年底向人事科提交结婚人员及配偶信息名单,提交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员名单并附领取独生子女证审批表备案。

  17、负责新员工(在编职工、人事代理、后人事代理、聘用制)报到注册、并详细填写个人婚育状况及信息。

  18、人口登记册随时将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调入、调出人口进行更新。

  19、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指令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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