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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学校小学教学质量抽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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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驼骆坳镇中心学校小学教学质量抽测实施方案

  根据县教育局普教科和教研室20**年工作计划安排,现将我镇20**年小学教学质量抽测的初步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小学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通过贯彻落实《田罗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全面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行教学质量抽测,进一步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全镇小学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改进学校教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科学地分析评价学校与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我镇小学教学质量。

  二、抽测安排

  1、抽测学科与分值:语文(60分)、数学(60分)、英语(40分)、科学(40分)、品社或品生(40分),共计200分。

  2、抽测内容:内容以本学期现行教材、新课程标准为依据,各学科抽测内容注重检测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强调抽测内容的高、深、难。

  3、抽测对象:各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具体抽测比率临时再定。

  4、抽测形式:实行五科或是四科综合试卷、分科计分、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分数按科计算到任课教师。

  5、抽测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考试前后,具体抽测时间临时通知。

  6、抽测结果:主要通过低分率、合格率、优秀率、人均分来分析各学校各学科的教学质量,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帮助。抽测结果实行镇内排名,并将抽测积分按照一定比率纳入到中心学校本学期对各小学的综合考核积分当中。

  三、其他事项

  1、由中心学校负责集中制卷、印卷、统计,抽教师集中阅卷。

  2、抽测过程以原班级为单位设置试场。被抽测学校的领导、教师不能参加监考与阅卷。

  3、考试纪律按照期末统考要求执行。

  4、其它未尽事宜,临时再通知和完善。

篇2:镇中心学校小学教学质量抽测实施方案

  驼骆坳镇中心学校小学教学质量抽测实施方案

  根据县教育局普教科和教研室20**年工作计划安排,现将我镇20**年小学教学质量抽测的初步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各小学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通过贯彻落实《田罗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全面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实行教学质量抽测,进一步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全镇小学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改进学校教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科学地分析评价学校与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我镇小学教学质量。

  二、抽测安排

  1、抽测学科与分值:语文(60分)、数学(60分)、英语(40分)、科学(40分)、品社或品生(40分),共计200分。

  2、抽测内容:内容以本学期现行教材、新课程标准为依据,各学科抽测内容注重检测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强调抽测内容的高、深、难。

  3、抽测对象:各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具体抽测比率临时再定。

  4、抽测形式:实行五科或是四科综合试卷、分科计分、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分数按科计算到任课教师。

  5、抽测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考试前后,具体抽测时间临时通知。

  6、抽测结果:主要通过低分率、合格率、优秀率、人均分来分析各学校各学科的教学质量,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帮助。抽测结果实行镇内排名,并将抽测积分按照一定比率纳入到中心学校本学期对各小学的综合考核积分当中。

  三、其他事项

  1、由中心学校负责集中制卷、印卷、统计,抽教师集中阅卷。

  2、抽测过程以原班级为单位设置试场。被抽测学校的领导、教师不能参加监考与阅卷。

  3、考试纪律按照期末统考要求执行。

  4、其它未尽事宜,临时再通知和完善。

篇3: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3号)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法学院教师(含外聘教师、兼职教师)承担的所有全校公共课、专业课等课堂教学,包括一专、二专等课堂教学。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课前准备、组织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小组的要求与布置编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讲义、电子教材、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料。其中,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即上半年的3月底、下半年的9月底)将电子稿提交所在系,经课程负责人、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提交院教学秘书,由院教学秘书统一制订成册;教学讲义、电子教材、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料的电子稿应于每学期授课任务结束后提交院教学秘书,由学院根据该课程建设情况装订成册。

  (二)任课教师因病请假、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要调、停课的,应按照教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书面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应在上课前报告所在系主任和院教学秘书,院教学秘书应将该教师调、停课的原因及调、停课程等情况报告教务处;该教师应在调、停课事由消除后一个星期内补办调、停课书面手续。

  (三)任课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所任课程教学小组的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有多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做到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和教学基本要求。

  (四)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教学秘书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反映。

  (五)任课教师应当自觉地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院倡导和鼓励 “讲辩写练”教学方法的运用,并建立实施与推广这一教学方法的考核机制。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积极组织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务处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考试,考试方法分为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种形式。采用闭卷、随堂开卷考试的,应按照教务处的文件规定进行命题、阅卷和成绩登记等工作。有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记等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在学期结束前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试卷、参考答案交至院教学秘书;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院教学秘书。

  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学期结束前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

  第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以“硕本联动”法律实践教育、“双师教学”法、“亲历教学”法等为主导的“讲辩写练”教学方法的改革。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师个人申请并结合学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计划表、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参与上述教学活动的教师,学院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双师教学”:主讲50元/节,辅讲50元/节;

  2、在职法律硕士参与本科课堂案例教学:50元/节;

  3、负责邀请并组织现实庭审活动:80元/次/人;

  4、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模拟法庭训练:80元/次/人;

  5、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校内模拟实习:80元/天;

  6、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80元/次/人。

  学院于每年年终由院分管领导根据活动材料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发放补助金额。

  第八条 任课教师违反《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及本管理规定的,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教学责任事故(以下简称教学事故)的类型与认定。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别重大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有违反《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经教务处及督导组发现并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以及经学院自查发现属于上述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行为。

  教师有违反本管理规定或其他管理规定行为,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也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教师违反《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并经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教师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经学院自查发现或教务处及督导组发现但未给予通报批评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教师一年内二次造成一般教学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3.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特别重大教学事故是指教师违反《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学校制定的其他教学管理文件规定,对正常教学活动及学校教学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行为。由学校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属于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经院学术委员会或院务会议认定为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特别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除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罚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造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由学院对该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年终扣除人民币300元。

  2.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院对该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年终扣除人民币600元,并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3.造成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院对该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年终扣除全部教学行为奖(即学院年度发放行为奖的50%);一年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应视为特别重大教学事故,年终扣除全部教学行为奖(即学院年度发放行为奖的50%)。

  第九条 教师承担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归属于学校统一管理的课程,违反学校教学管理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议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一)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泄漏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正常程序而随意评定、改动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监考规则》,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故意采购盗版教材,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致使教室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十)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过错,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十二)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缺课、停课的;

  (二)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寻呼机或吸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不认真负责,造成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教师批阅试卷马虎,致使出现多次阅卷错误或漏改、漏登、错登学生成绩的;

  (六)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学生考试成绩的;

  (七)试题多处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九)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当教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十)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教辅人员在设备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为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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