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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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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及上级主管教育管理部门有关指示精神,依据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籍建立

  1.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新生名单张榜公布,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报到。遇期不注册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2.教务处组织分班,并将分班结果张榜公布。

  3.新生报到入班后,教务处组织再次核对各班人数,最终确定上报建籍名单,并在教育局规定时间内上报建籍。

  4.学籍上报确认后,教务处组织收集、完善、审核、勘误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5.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6.教务处同时建立班主任班级学生学籍管理帐户。

  二、学籍异动

  对于有转出、转入、休学、复学等意向的学生,首先由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必须用正规信纸书写,要写清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学籍号、年级、班级,异动原因,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申请日期。

  (一)转学

  1.转出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户口迁移证、商调函等)及书面申请书到学校办理转学相关手续,经学校教务处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办理转出手续。

  2.转入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书面转入申请书及其它相关转入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户口迁移证、商调函等)到学校教务处申请转入。

  经教务处主任、主管校长和校长审核、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准转学。

  (二)休学、复学

  1.休学

  因病不能到校正常学习者,可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书面休学申请书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盖章)、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教务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办理休学手续。

  高三年级不准休学。

  2.复学

  对于学生休学期满的,教务处学籍管理员要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来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持书面复学申请书,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证明(盖章),由学校教务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不满一年的不能复学。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三、学籍证明、学历证明

  需要开据学籍证明或学历证明的,需要向学籍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登记后方可打印。学历证明只能对近三年内毕业且已取得毕业证,确因某种原因丢失毕业证的学生提供,毕业超过三年的无法提供。

  四、打印学业成绩

  需要打印学业成绩的学生,需要向学籍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登记后方可打印。

  五、其他学籍事宜

  凡与学籍有关的其他事宜,原则上都必须先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还必须携带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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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1.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五项,第5条(4)款执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2.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3.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计算机、补考累计学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篇3:高水平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高水平运动员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1.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五项,第5条(4)款执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2.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3.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计算机、补考累计学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篇4: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篇5: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应征入伍等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的流程及年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及时告知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流程及内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回家治疗。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和分制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本人申请,二级教学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或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体育课或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不能免修,考核与体育课相同。体育课考试安排在课内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将记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提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的,经过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次数、条件和程序,以及复学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退学办理流程,以及学生档案、户口等后续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校改变学生原专业时,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已交学费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补交或退回不同专业的费用差价。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专业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三)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在学信平台及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提前毕业备案操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学生就业事项,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专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

  (一)总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二十五条 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照学校辅修管理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的种类、发放及管理按学校学历证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工贸院〔20**〕152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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