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大同市留宿客运外国人规定

4714

同政发〔1991〕79号
颁布日期:19911119
实施日期:19911119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来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宿、客运外国人的主管机关是大同市公安局。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关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留宿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处所
(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店、饭店、客栈、招待所等(下称旅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居民住所。
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拉运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
(一)本市机动车辆;
(二)在本市运行的外地机动车辆。

第二章留宿管理

第五条旅馆留宿外国人须领取《外国人留宿准许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常性留宿外国人须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并只准留宿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外国人。
第六条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应向大同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大同市公安局核发。
第七条留宿外国人单位的处所,必须符合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标准。
第八条留宿外国人的旅馆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篇2: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2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试行办法

  (20**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在沪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集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内举行;必要时,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临时地点一般应当安排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

  在沪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在沪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对于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临时地点的申请)

  在沪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在寺观教堂以外的临时地点举行的,应当由组织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向拟举行活动地点所在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临时地点的理由;

  > (二)申请地点的具体地址;

  (三)召集人的姓名、国籍、职业、年龄、来华身份、在本市的服务处所、居留证明等材料;

  (四)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人数、国籍;

  (五)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活动方式、活动经费来源;

  (六)自我管理的相关制度;

  (七)本宗教的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第五条(临时地点的指定)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地点等有关情况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市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相关市级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指定临时地点的决定。同意指定临时地点的,应当作出同意指定的书面决定。不同意指定临时地点的,应当作出不同意指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临时地点有效期)

  临时地点的有效期自指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一年。

  临时地点的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举行活动的,召集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召集人的申请,在临时地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七条(变更)

  召集人发生变更,或者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召集人义务)

  召集人应当督促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进行集体宗教活动时,不得妨碍周围居民、单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召集人应当将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变动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定期向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同市留宿客运外国人规定

同政发〔1991〕79号
颁布日期:19911119
实施日期:19911119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来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宿、客运外国人的主管机关是大同市公安局。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关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留宿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处所
(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店、饭店、客栈、招待所等(下称旅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居民住所。
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拉运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
(一)本市机动车辆;
(二)在本市运行的外地机动车辆。

第二章留宿管理

第五条旅馆留宿外国人须领取《外国人留宿准许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常性留宿外国人须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并只准留宿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外国人。
第六条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应向大同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大同市公安局核发。
第七条留宿外国人单位的处所,必须符合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标准。
第八条留宿外国人的旅馆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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