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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管理办法(2019年)

1727

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期:20**00104
实施日期:20**0204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

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来自:www.pmceo.com)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2: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管理办法(2019年)

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期:20**00104
实施日期:20**0204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

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来自:www.pmceo.com)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3: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构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自主学习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建立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对本科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第三章 开放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条件

  第五条 各学院制订相应的开放实验室管理细则,以保证开放实验室能够正常运行。

  第六条 对学生开放时间是业余的、课外的。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做,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第七条 实验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开放实验的内容与课内已做实验内容不能重复。

  第五章 开放形式

  第八条 开放时间

  试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阶段性(周六、周日、假期)开放的模式。

  第九条 开放内容

  实验室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现有设施及承受力,不断开发和更新实验。

  第十条 开放对象

  面向全校学生。学生选择开放的实验项目的规模,原则上至少要达到10人以上才可以开课,对一些科技活动实验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实验达5人即可。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分类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选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过程,如摄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型实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发挥设备的效益。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装置的制作、改进,可进行课题立项,作为开放实验。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组织。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开放教学的规划与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制定相关文件协调“开放实验方案的审批、开放教学经费审批、开放教学工作量考核、学生考核记载”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建设经费、实验室软、硬件管理”等问题。

  第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实验〔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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