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2010试行)

5178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20**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房管局:

  为明确保修期内物业的保修责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宜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前款规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开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树立品牌意识。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二)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三)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

  (四)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二)至(四)项累计计算,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第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程造价水平统一测算核定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安装造价平均数额,并将开发企业需交存的保修金标准和具体数额函告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交存保修金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函告后7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条 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物业主管部门应将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的情况及时通报开发主管部门,作为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开发主管部门应将保修金交存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与其社会信用评价挂钩。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向开发企业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核实审查决定使用保修金的,应当确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维修。

  实施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完成维修后,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情况,并于20日内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维修单位转账,将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对维修责任存在异议的,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责令开发企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关物业质量问题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第二十六条 保修金使用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

  第四章 监管及退还

  第二十七条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相关业主方便查阅的形式定期公示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

  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还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出具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一)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物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灭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灭失情形发生后凭相关灭失证明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建设单位已注销,相关主体履行保修义务但未办理物业保修金变更手续的,物业保修金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月4日

篇3: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物业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营造公平、上进、奖惩分明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使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体系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与义务,公司制定各种规定是实现企业目标的保证。公司要求员工有良好的遵守规定的自觉性,但规定和制度是必要的,公司订立的规定与制度使员工了解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导致的后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二级公司。

  第四条 奖惩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有功必赏、有错必纠、赏罚分明。

  第五条 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通报表杨、嘉奖、小功、大功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小过、大过、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第六条 奖惩形式

  一、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步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赏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奋敬业,勇于争先。公司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50-100元;小功:150-250元;大功:300-500元;

  1、通报表扬

  员工有下列良好表现,将会被予“通报表扬”,表扬可采取内部通报、当众表扬等形式。被授予表扬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项目:

  1)品行端正、注意公德、拾金不昧等良好行为。

  2)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等行为。

  3)遵章守纪、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堪为员工楷模者。

  4)工作中一贯自觉主动积极肯干表现良好有书面表扬者。

  5)热心服务,并有书面表扬者。

  6)团结同事,领导有力,较好提高部门业绩的管理人员。

  7)较好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如月度销售任务、岗位工作管理任务等)。

  8)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者。

  9)关心企业和他人,无私奉献爱心,受到员工一致好评者。

  10)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11)能完成岗位工作,又能不断坚持继续学习提高者。

  12)其他有益于公司和岗位工作的良好表现行为,并有书面表扬者。

  2、嘉奖

  员工若有下列行为或表现(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嘉奖”,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工作尽责成绩优异者(如季度连续达标、年度达标者);

  (2)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3)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取得较好成效者;

  (4)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害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5)维护企业利益,挽回公司损失或维护企业利益者。

  (6)勇于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

  (7)提出较为良好的工作建议或行动方案,并取得较好实际效果的员工。

  (8)忠于职守、见义勇为者。

  (9)好人好事较好的提高公司美誉度者(如好人好事获见报等)

  (10)其他类似表现出色行为或业绩。

  (1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1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1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3、记小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小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制订工作方案计划确实可取,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省使用原物料,减低成本,获得优良效果者;

  (3)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用后确有显著之优良效果者。

  (4)遇紧急及非常事故,应变得当,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者。

  (5)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6)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心尽守,谦洁作风者。

  (7)控制成本、节约物料,取得良好效益者。

  (8)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挽回公司重大损失者。

  (9)好人好事很好的提高公司形象及美誉度者(如获好人好事获地区主流煤体报道表扬,使公司形象及美誉度极大提高等)

  (10)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及时挽救,防止公司受到损害者。

  (11)其他类似维护公司利益优异表现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行为。

  (12)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13)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记大功

  员工若有下列表现、行为或工作成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将会被给予“记大功”表扬,并于公司内部以发文形式公开表扬: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之恶习得排除者。

  (2)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省使用办公用品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3)遇重大灾等重大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4)举报、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的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5)对公司各项管理方法、操作流程等的重大改善,使公司得到明显收益者。

  (6)有益于公司发展的重大创新,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经济效益者。

  (7)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8)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9)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10)其他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的行为。

  5、年终评奖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二、处罚:是对犯错误员工的教育和指导,公司奉行有错必纠的原则,鼓励知错必改,公司愿意帮助员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50-100元;小过:200-300元;大过:400-1000元;降级处理;辞退处理。

  1、通报批评

  员工若初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被处以通报批评:

  (1)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的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上网聊天、打瞌睡、吃零食、嬉戏、玩耍、运动、闲聊、打私人电话等。

  (2)上班时间,未经上司许可撤离工作岗位、串岗、空岗。

  (3)未按时完成或虚假完成任务、需提交方案、工作报告等。

  (4)对同事、访客不礼貌,在接待工作中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顶撞、推卸责任等现象。

  (5)不爱护公物的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

  (6)不按规定使用指定的表格申请事、病假、出差等。

  (7)工作疏忽或不认真,幸未造成大障或损失者。

  (8)续假、逾期休假但不提前申请者。

  (9)未准时出席会议,屡教不改或无故缺席者。

  (10)文件或工作任务传达不及时、不到位者。

  (11)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未按时完成工作报表的。

  2、警告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警告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时间睡觉,大声喧哗、争吵,扰乱工作正常秩序,情节轻微者。

  (2)没有正当理由,初次不服从上司的指示,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

  (3)怠慢业务,经上司提醒后仍未有改善。

  (4)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6)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

  (7)浪费财物,情节轻微者;

  (8)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同事之间的团结。

  (9)品行不正,无礼、辱骂他人者;

  (10)调岗、请休假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混乱或延误工作者。

  (11)不按时归还公司借款或结算手续。

  (12)违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

  (13)破坏环境卫生者。

  (14)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5)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16)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17)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18)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19)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20)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1)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22)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23)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24)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一般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

  3、记小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将受到记小过处罚,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半年内已接受警告处罚二次者。

  (2)管理监督方面松弛,致下属工作散漫、怠情、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3)涂改或撕毁考勤记录、识别证、涂墙壁或机器设备者。

  (4)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上班者。

  (5)投机取巧、隐瞒真相、牟取非份利益者。

  (6)任意浪费使用原料或损坏公物者,价值500元以下。

  (7)不遵循主管指导,影响工作或业务之推行,为公司带来损失者。

  (8)托代签或伪造考勤记录者。

  (9)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者。

  (10)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

  (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

  (12)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者。

  (13)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严重者。

  (14)挪用公款者。

  (1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1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17)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8)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19)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2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21)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4、记大过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予以记大过,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一年内已接受两次记小过处罚者。

  (2)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财务损失者。

  (3)行为粗暴或不检,破坏纪律,屡诫不改者。

  (4)疏于监督或错误指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5)利用职务之便,取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护私人物件者;

  (6)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及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者;

  (7)虚报开支、冒抵开支、虚假销售套出公司利益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8)不利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9)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员工评论其他同事薪资福利情况。

  (11)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13)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严重者。

  (14)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极为严重者。

  (15)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

  (16)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7)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著。

  (18)故意撕毁公文者。

  (19)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20)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21)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22)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23)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5)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26)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降级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降级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疏忽工作引发事故或因其行为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3)行为顽抗或轻蔑主管或类似之行为者。

  (4)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屡次拒绝执行者。

  (5)对公司授予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6)管理不善或疏于防范而酿成重大灾害,致公司受损不菲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7)员工本人吐露本人薪资者,降低一级基本工资。

  (8)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员工泄露他人薪资者,当事人工资降低一级基本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工资统一降半级。

  (9)背后辱骂老板经证实者。

  (10)有意损害公司形象经证实者。

  (11)上司明知下属有违纪情况或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情节严重、恶劣者。

  6、辞退处理

  员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局限以下项目),记予辞退处理,并于公司内部发文通报:

  (1)在工作上供词谎骗、隐瞒过失,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2)犯有偷窃行为;未经许可携带或企图携带公司贵重物品离开;携带或企图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

  (3)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建筑、设备、器具及其它贵重物品丢失或严重损坏等,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赔款权利。

  (4)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机密者,除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索权利。

  (5)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不当钱财、受贿、串通外来人员监守自盗公司财物或在业务往来中收取回扣等非法收入(无论金额多少)。

  (6)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教、监禁或判刑;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之行为。

  (7)对上司、同事或下级施加暴行、恐吓、打击报复。

  (8)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如*组织、恐怖组织、传销组织等)

  (9)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

  (10)消极怠工,歪曲、故意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情节恶劣者。

  (11)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以下行为)

  a.在求职时提供假资料,伪造个人经历或为达到让公司雇佣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

  b.加入公司之前,未报告自己所得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将影响自己工作能力的健康问题。

  c.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

  d.弄虚作假,虚报假单或费用情节极端严重者。

  e.员工在长病假期间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

  f.向外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12)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13)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4)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1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16)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17)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18)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1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20)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21)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22)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3)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2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25)年度内累计六次记大过行为者。

  (26)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7)其它应给予除名。

  第七条 奖惩关系

  1、通报表扬三次等嘉奖一次,嘉奖二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二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2、通报批评三次给予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二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连续三次记大过辞退处理;

  3、记大过二次基本工资下调一级,岗位补贴下调一级;记大过三次辞退处理,此累计不做奖金、罚款仅做为年终考评依据。

  4、奖惩事项将作为年终考核及升迁之依据。

  5、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50元,小功奖励100元,大功奖励200元;大过罚扣2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6、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操作细则

  1、奖惩事实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或审批,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小过(含小过)、小功(含小功)以下者,由人力资源行政总监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励或惩罚事件在大功(含大功)或大过(含大过)以上者,由副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审核,总经理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审批后人力资源行政部将以发文形式于公司内部通报,发文后生效。

  2、《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功或过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3、奖惩款项由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依奖惩通报文于员工当月工资中计入或扣减。

  4、各部门负责记录并存档各员工的奖惩事实及相关通报文件,每年12月初收收集汇总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奖惩记录将对员工的年终评估、晋升、降级及个人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1、人力资源行政部作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奖惩制度的拟定、审核、培训、推广、解释,并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反馈和研究修改。

  2、原则上,所有奖惩均以通报形式公布,特殊情况可由公司负责人酌情灵活处理。

  第九条 其他

  实际工作中,遇到无依据的奖惩条例,则以总经理临时批复为准,并予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