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地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311
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东署办[20**]163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海东地区建设局 二00八年九月)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运行和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登记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不超过商品房总价10%的定金。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总价30%的购房款。
本办法商品房现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收取的全部商品房价款。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销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全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指导和资金运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制度。即销售资金统一纳入商业银行的专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前,应当与当地商业银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在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一个整体开发项目不允许拆分,只能设立一个登记、预售、现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来自:www.pmceo.com),应事先征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校验《商品房登记、预售、现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送一份至开户银行备案。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商品房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和账号。
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的销售资金专用账户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现金,销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手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为购房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资金应保证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从银行支取销售资金要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保证收取的销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销售缴存的资金时,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申请中载明以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总体进度,预计完成投资额;
(二)已使用售房款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核查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销售资金使用的核准意见,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核准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准使用销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使用用途不是用于该项目建设的;
(三)其他未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销售资金的。
第十五条 设立商品房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议约定,根据使用资金的核准意见,将缴存资金划入相关的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在每月15日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个人购房缴存资金专户对账单,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掌握其资金流向,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商品房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预售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除该项目的销售资金监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销售资金监管的核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告知不同意解除销售资金监管的理由。
第十八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联网,将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
第十九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资金使用的信用档案,将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购房人有通过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查阅销售资金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施工进度证明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归集、使用商品房销售资金的,要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不履行职责和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缴存专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同意房地产开发商使用个人购房缴存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篇2: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对已办理好相关手续的买卖合同及时审核、备案。

  4.2.售后服务主管负责审核、抽查合同备案情况。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登记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7.所需资料(以下1-9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7.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7.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7.4.签约公章样本;

  7.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6.签约委托书;

  7.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并委托权限;

  7.9.预售商品房登记楼盘表(由建设发送);

  7.10.《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7.11.《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表》。(交易所提供)

  8.办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9.注:每份买卖合同均需在封面说明内粘贴身证复印件,凡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买卖合同需办理公证。

  9.1.未成年人购房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薄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10.相关文件

  10.1.相关纪录

篇3: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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