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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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委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了《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受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包括:普通住宅区、高标准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包括:写字楼、商住楼、各类专业市场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等物业提供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上区及非住宅区的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居民及使用人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地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当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省级定价目录规定,由省计委制定管理办法,其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性收费。为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服务收费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缴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提供特约家政服务等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时,按照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当地城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所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制定本地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地养护费;
(四)治安维护费;
(五)清洁卫生费(含垃圾处理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金;
(九)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成本利润率,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3%;高标准住宅区、商业区等不超过5%。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车辆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事先在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在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场地供停放车辆的收费及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收费。其中,机动车辆收费按《青海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非机动车辆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时,要有委托单位及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代收、代缴合同,物业管理单位可按代收缴金额3%--5%的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内提供水、电、煤(燃)气以及其他服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包括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强行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内公共设施专项用水、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公开公平分摊。为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水、电费应分别计人其供应成本中,不得另外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拥有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www.pmceo.com。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物业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般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等级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的,收费标准按考评后的等级执行。凡被评为国家级(部级)优秀称号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 20%;被评为省级优秀称号的,可上浮10%;被评为市级优秀称号的,可上浮5%。执行时由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对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正常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核准程序为:
(一)物业管理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向有相关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填报《青海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详见附表)。
(二)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3o个工作日内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范围及相关约定服务项目进行测评。”
(三)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测评结果,依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审批《申报表》,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标准实施收费。
第十五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委托人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行为、收支帐目等事项,进行质询监督,参与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内的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双方所签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了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复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各类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应在其收费场所公示。对需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相关的收费发票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人和支出帐目,适时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管理的重大措施,并报送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价格争议,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协调,经业主委员会协调不成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篇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

  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1100号)同时废止。

篇3: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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