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

1945

  鹤政〔20**〕33号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 〕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 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其比例不得低于10%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来自:www.pmceo.com)、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 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领取《鹤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上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三)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

  经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并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民政、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须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鹤壁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 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

  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建保[20**]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年起到20**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自:www.pmceo.com),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20**-5-22

篇3:绍兴市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2007年)

  绍政发〔20**〕2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绍兴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范围

  (一)由原来的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扩大到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积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

  (二)由原来的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扩大到《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户但在低保边缘户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三)由原来的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调整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原私有住房转让且在2年以上的,(来自:www.pmceo.com)可不计入使用面积计算标准范围。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一)至(三)项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须满2年以上的条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以及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

  (五)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及方式由市建设局制定,并函告相关部门。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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