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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管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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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管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司会计档案,参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发集团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种类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在财务会计业务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各种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账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会计档案相同。

  第四条磁记录会计档案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和纸制会计档案相同。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五条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一、公司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及其附件。

  二、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三、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单。

  四、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

  五、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会计档案及资料。

  第六条属于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附件。

  二、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其辅助账薄。

  三、印章及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簿。

  第七条属于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一、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二、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三、各种不定期报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八条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以册为单位装订会计档案盒,并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

  第十条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账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并加盖骑缝章,若需拆封,需有总经理的批准方可办理。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财务部保管,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财务部保管期满后移交公司总经办保管,移交时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移交总经办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要求分类保管。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调阅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账册不得外借。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人员调阅会计凭证、账表时须经本部门及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档案保管人员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公安、司法、检查机关及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凭证、账表时,必须提供有关的有效文件,档案保管人员在报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或复印,并在《账册查询、复制登记薄》上登记。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七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总经办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总经办和财务部共同派档案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十八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P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集团经济业务核算服务,以保证财务核算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2. 应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 职责

  3.1集团财务部负责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核算档案的使用与保管工作,必须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3.2 因保管需要,财务部需定期将财务档案移交总裁办档案室,档案室要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并随时保证财务部门的查询语调档。

  4. 具体规定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核算业务的重要史料和依据。集团财务部负责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4.2集团财务部各子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对本公司的财务核算资料,必须按照会计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低柜架摆放,超过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应存放到高柜架摆放。三年以上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集团总裁办的档案库保管,并办理规定的交接手续。

  4.3档案部门对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必须认真负责保管,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装订,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4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携带随同办理,借出档案必须在当日归还,次日再借。

  4.5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起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计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报集团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销毁。

  4.7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向集团董事会报告。

  4.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4.8.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期限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4.8.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3年。

  4.8.3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簿保管期限15年;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帐簿永久保存。

  4.8.4会计报表:月、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期5年,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4.8.5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15年;会计档案清册保管期25年。

篇3:建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建工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财务信息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数据资料管理与保管

  计算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账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⒈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输出及保管。

  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银行存款记帐凭证一律由出纳员加盖个人印章并在所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和转账讫。当日工作结束后打印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页,由出纳人员核对现金库存,相符后出纳员及主管负责人在账页上盖章,银行存款每月要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现金日记帐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妥善保管。

  ⒉记帐凭证的保管

  记帐凭证主要是指机制凭证,经审核制单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输入计算机,并加盖会计主管、记账员(输入)、出纳员、制单审核人名章及经办人(领、交款人)签字确认。当日工作结束,记帐凭证需经复核人员稽核无误盖章后,连同科目汇总表一起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⒊科目汇总表、账户余额表、账簿打印时间

  ⑴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每天打印。

  ⑵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由非出纳人员编制一次。

  ⑶总分类账、各明细科目余额表每月打印一次。

  ⑷记帐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转账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日打印一次,并同该日记帐凭证一起装订。

  ⑸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

  ⒋其他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和财务主管在打印输出的账页上签字盖章。

  二、数据备份管理

  ⒈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当日数据必须当日进行备份。

  ⒉在日常工作中,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每张软盘采取隔日备份的方法,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

  ⒊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⒋计算机内凭证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等,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或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中备份,备份软盘应交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分别放置不同地方妥善保管,并注意防火、防磁、防潮、防尘。

  三、会计档案管理

  财务处会计档案的管理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档案登记清册,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存档、借阅、移交等相关事项。

  ⒈会计档案存档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⒉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软盘必须贴上保护标签,装入磁盘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⒊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方式管理。

  ⒋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

  ⒌各类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并签章,填写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

  ⒍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损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⒎会计档案由财务处移交给学院档案室后,其管理办法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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