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H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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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一、法定节日假、带薪年休假

  假期分类

  项目法定节日假带薪年休假

  享受范围全体职工全体职工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统一放假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休息休假天数每年十天:

  1月1日;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月1日、2日、3日;

  10月1日、2日、3日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从第六年起按员工在公司工龄年限给予,每一年递增一天,最多不超过七天。

  假期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照发

  备注如遇法定休息日假日顺延每年一次,不跨年度使用。

  一年内病事假时间累计一个月(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则取消次年度休假。

  休假天数的变动,均从工龄满周年的次年起调整。

  二、婚 丧 假

  假期分类

  项目婚假丧假受范围当事人当事人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凭本人结婚证明,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休息。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休息。

  休假天数5天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五天丧假;姻亲(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三天丧假。

  路程除外

  假期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照发。

  备注办理结婚手续的一周年内有效。办理婚事时一次性使用。办理丧事时一次性使用。

  (三)哺乳假、产假假期分类

  项目哺乳假产假享受范围

  女职工女职工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凭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单位批准后休息。凭县级(含)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后休息。

  休假天数子(女)在周岁内,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可合并使用。

  多胎,每多哺乳一个子(女)另增加30分钟。90天(含产前假15天);

  晚育另增加20天(其中产前假增加15天);

  难产另增加15天;多胎,每增加一胎另增加15天。

  假期

  待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基本工资照发,停发休假期间岗位和效益工资。

  备注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方可享受晚育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病假、工伤假

  假期分类

  项目病假工伤假

  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及因工负伤享受范围当事人当事人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由县级(含)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休息(治疗)。

  一周以上的,必须报公司人事部批准。由县级(含)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同级人事劳动(安技)部门认定。

  休假

  天数根据医疗卫生部门的建议,按批准天数休息(治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医疗卫生部门的建议,按人事劳动(安技)部门批准的天数休息(治疗)。

  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

  病假一月以内(含一月)按下列标准执行:

  月累计两天以内(含两天),月基本工资照发;

  月累计两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月基本工资按90%发给;

  月累计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月基本工资按80%发给;

  月累计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月基本工资按70%发给。

  病假一月以上参照《员工伤残、死亡待遇规定》中有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待遇规定执行。参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备注可用带薪年休假冲减

  职工患急病或在外埠患病,可在病愈后一周内,凭县级(含)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证明,经单位认可后,补办手续。可用带薪年休假冲减。

  职工受伤后,符合国家有关比照因工负伤规定的,可比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五)事假、搬迁假

  假期分类项目事假搬迁假 享受范围当事人当事人

  请假手续

  及批准权限由本人提出理由及请假时间,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休息。

  一周以上的报公司人事部批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休息

  休假

  天数根据实际情况,按批准天数休息。1天

  假期

  待遇休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按所批准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视为出勤

  备注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

  确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可用带薪年休假冲减。

篇2:某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1条 在校住宿学生寒暑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备案。

  第3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内各部门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

  第4条 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

  第5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原则上要求集中住宿。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凡留校学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住宿自觉缴纳电费。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资格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7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系部值班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篇3: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2)

>  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

  为保障假期期间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生活及学习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寓运行成本,根据学生公寓假期工作实际,特对假期住宿学生做如下规定。

  1.假期住宿的学生须经院(部)统一核查、批准后在放假前一周内将名单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公寓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学院批准住宿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2.原则上只有大三学生或由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学生可以提出住宿申请。

  3.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准在校内住宿(20**年6月7日至8月26日)。批准住宿的学生须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调整宿舍;

  4.住宿学生由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临时证件,持证出入公寓。开学后将证件交回公寓中心,补证或证件丢失者,需交纳工本费;

  5.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容留外人住宿;发现无证人员住宿,每天收费20元,收费日期自放假之日是起计算;

  6.严禁留宿异性,严禁将床位出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7.住宿学生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8.住宿学生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相关证件,对人证不符或不能提供证件的,将予以清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假期期间水电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10.设施维护、维修按正常程序进行;

  11.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不能在学校住宿的,要及时通知院(部)辅导员,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12.住宿期间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严禁违章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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