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行政办事中心会议大厦房屋装修改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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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房屋装修与改造的管理

  房屋二次装修和改造主要影响到房屋结构、荷载的改变。不合理的装修和不科学的施工方法。直接危害到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同时,盲目选用不合适的装饰材料,还会破坏工作生活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物业公司在房屋的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对二次装修和改造的审批、监督、追踪和验收工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建筑面积较大,大楼内功能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会出现室内外二次装的需求。由于各区域性质的不同,对装修要求各有不同,装修时间也不可能统一,同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动火、拉接临时电源等特殊要求。为确保大楼建筑结构安全,保证楼宇外观协调统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大楼安全静谧的办公环境,达到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的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要结合甲方装修要求,严格参照执行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按以下的程序对房屋装修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1)装修申报

  需装修的用户应会同装修施工单位填写《装修申请表》并经甲方审批后,向物业服务中心递交甲方的审批意见、施工人员、时间、期限,使用机电设备的容量、装修施工方案、装修施工图纸(平面图、立面图、电气布线图、所有图纸加盖章),提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核后,用户、装修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

  公共场所的装修,应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用户向公安消防局防火科领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呈报表,经消防机关审批后报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再进行装修申报手续。

  施工队进场装修前。需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进场手续,递交有效证件。办理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领取施工马夹,凭证出入施工,保安员凭施工人

  员穿着的施工马夹、《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及身份证放行。

  (2、现场管理

  l、物业服务中心装修责任人员负责监管每一装修项目。

  2、物业服务中心监管人员每天进入施工现场检查二次以上,发现违章施工、违章用电、用火、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等,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处理。

  3、动火作业按消防管理程序办理,并由监管人员负责监督。

  4、对出入的材料、工具等由经查验放行,严格控制易燃材料进入大楼,确保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安全。

  5、严禁装修施工人员进入装修场所以外的办公区域,以保证物业各区域的安全和安静。

  6、保安员按巡逻时间,把装修现场作为一个重要巡逻点进行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表。

  (3)垃圾管理

  对产生的装修垃圾,集中堆放,并严格做到日产日清,绝不允许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也不允许堆放在影响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形象的任何部位(垃圾清运由施工队负责)。

  (4)装修验收

  l、装修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中心会同用户、施工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2、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物业服务中心严格督促其整改,否则将不准许启用,以确保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安全。

  3、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物业服务中心交回发放的施工马夹及《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4、对需延长装修期、增加装修范围的,需报甲方审批,再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篇2: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中医院水、电、管道、木器、房屋维修制度

  1、在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电源、线路、水、木、房屋的维修工作。

  2、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械,防止浪费,做到服从分配,主动热情,坚持三下(下收、下送、下修)做好医院后勤工作,为医院一线服务。

  3、负责做好全院、水、电、暖、家具、门窗、管道、木器、房屋、墙壁、路面、机械的检查装配维修工作。

  4、负责搞好院内绿化、卫生、氧气供应,用水的供应。

  5、密切配合医疗、教学、科研,定期深入科室和宿舍巡回检查,发现原因,及时维修,保证质量,对违章用电、水、材料要及时反映,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6、爱护医院内设施,修旧利废,勤俭节约。

篇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2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法〔20**〕10号)(以下简称《规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登记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并掌握有关内容。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二、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20**年7月1日起,本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区县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为保障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开展,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自20**年7月1日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的,由各区县登记部门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以及《规范》的规定直接办理,不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各区县应当制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对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为精简办事流程,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鉴于房改售房备案时房改部门已经收取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房改批复等材料,自20**年7月1日起,登记部门办理房改售房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上述材料。

  五、自20**年7月1日起,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六、自20**年7月1日起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再收取房屋

  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登记部门可以从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下载查看已经备案的测绘报告。对于无法查看的项目,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盖有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测绘报告,报告编号应与《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编号一致。

  七、各区县登记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统一使用各类登记用章。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专用章(区县名称):适用于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登记决定书》、《暂缓办理通知书》、《中止办理通知书》、《更正登记通知书》、《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二)其他印章:由各区县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自行刻制(印模附后)并按规定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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