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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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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0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02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2. 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4.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5.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6. 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7.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03消防安全培训

  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基本知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等;

  3.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和岗位,应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培训。

  0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05消防安全检查

  1. 开展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等;

  3.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4. 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06火灾事故处理

  1. 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3. 火灾扑灭后,应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 火灾事故处理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盟东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序号项目“z城”管理标准

  1)综合管理

  1.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每年组织2次有员工、业主或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3.设置消防安全宣传专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2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6.消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7.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每日巡查1次设备运行情况,保证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检查测试1次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的报警、联动控制、显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2).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每月抽查测试1次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的报警、警报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1次。3).备用电源每月检测切换1次主、备电源;每季度备用电源、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2.消防广播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消防专用电话、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扩音器、扬声器的联动、强制切换功能,并测试音量;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每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

  3.防排烟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的联动功能,核对风速;每年养护防2次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排烟阀等。

  4.防火分隔设施每月抽查测试1次防火门的启闭功能、防火卷帘的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电动防火阀的联动关闭功能;每年在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电控箱内部除尘1次;每年维修养护2次防火门附件,在门的转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

  5.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喷淋泵每月盘车1次,每季度检查1次润滑情况;每年养护1次室内、外消火栓。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每月测试切断正常供电1次,测量1次照度和供电时间。

  7.消防电梯每月检查测试1次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轿箱内消防电话。

  8.灭火器每日巡查1次灭火器数量、位置情况,每月检查核对1次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篇3: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6号)文件批转199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防潮型灯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

  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通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

  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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