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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压断树枝致车辆损坏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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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压断树枝致车辆损坏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年11月3日,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北京市某住宅小区,11月6日从外地出差回到小区时发现车辆损坏,询问物业公司得知11月4日下雪时树木倒塌,砸到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受损车辆共花费修车费15678元,由大地保险公司赔付。大地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天鸿物业管理公司及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天鸿物业公司答辩称:

  一、20**年11月4日北京市突降暴雪,该场暴雪是北京市历史上最早最大的暴雪。当天连夜的雨雪让枝冠茂盛的树木难以承受,造成道路上,小区内的大量树木树枝折断,或砸中停放的车辆,或阻断交通。这场暴雪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对于这场暴雪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二、天鸿物业公司已经将涉案小区的停车场承包给天鸿停车场公司管理。双方签订了《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将涉案小区的停车场承包给天鸿停车场公司管理,约定出现问题由天鸿停车场公司负责。综上,请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年11月4日,因遭遇雨雪天气,树木倒塌,造成宋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天鸿物业公司电话通知了车主,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天鸿物业公司提交了:(1)北京市昌平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一张,内容为受南下冷空气的影响,昌平区20**年11月3日夜间-4日早晨出现降雪天气过程,累计降雪量达10mm以上,达到暴雪量级。(2)天鸿物业公司提交了管理员日常巡视表,其中11月1日的巡视表记载修剪北区车位的小黄杨,10月22日的巡视表记载修剪南区乔灌木、修剪绿篱。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车辆停放于小区南区,均认可折断的树木为杨树。另查,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收取了宋某的停车费。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认可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

  法院审理认为,天鸿停车场系收费停车场,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与宋某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但其保管义务仅限于对于小区进出车辆的管理、保证道路的顺畅、车辆停放的秩序等,以保证业主车辆的安全。对于小区内因树木折断砸伤涉案车辆,大地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对小区树木也负有管理义务,以及因其未负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对车辆受损负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大地保险公司向天鸿停车场公司主张赔偿请求权,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养护、维修及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和环境卫生,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鸿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规定了天鸿物业公司应对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并已经按照协议向业主收取了相关费用,其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协议规定的委托管理事项。根据北京市昌平区气象局出具的证明,20**年11月4日的雪量达到暴雪级别,但本次降雪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属于难以预见、但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依据天鸿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管理员日常巡视表记载,其并未对位于南区受损车辆上方的杨树进行过修剪,对于小区树木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养护、管理义务。以致此次暴雪压断小区树木树枝,造成投保车辆受损的危害结果,对此,天鸿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其理应向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故大地保险公司向其主张代位求偿权成立。根据大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受损车辆修理费为15678元,本院据此酌情判定天鸿物业公司赔偿大地保险公司损失6272元,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树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地保险公司将天鸿物业公司和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均列为侵权主体,但天鸿停车场管理公司并非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树木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大地保险公司对天鸿停车场公司的赔偿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鸿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并未证明其没有过错,且法院审理查明其并未对位于南区受损车辆上方的杨树进行过修剪,说明对于小区树木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天鸿物业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降雪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雪花降落树枝并在树枝上逐渐垒积是一个清晰可见的过程,天鸿物业公司对树枝上的积雪及树枝的承压能力具有可预见性,但其疏于注意义务,导致树枝上的积雪超过树枝的承受能力而折断,对此,天鸿物业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在此律师提醒,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具有管理义务,一旦发生树木致人损害的案件,物业公司将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为此,物业公司不但要及时作好树木养护工作,还要保存好养护记录,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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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绿城服务细节之夏季车辆遮阳

  绿城服务细节之夏季车辆遮阳  为减少酷热给车辆带来的损伤和业主出行的不便,我们要求在日最高气温在30℃及以上时,为停放在露天的车辆提供遮阳服务。

  这仅是绿城服务标准里的一小项围绕业主的车辆,我们想了很多

  1、为方便有车业主的出行,我们在地下车库或项目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限行牌号及限行日期的温馨提示;

  2、当业主乘坐出租车到达园区时,我们门岗队员会为其记录出租车车号牌于温馨提示卡上,以防有物品遗落时方便找寻;

  3、遇到大雪天气,我们为停放在露天的车辆前窗加盖防雪隔膜,为业主雪后出行能及时清除车辆前窗积雪提供方便;

  4、节日期间我们向自驾外出的业主征集“爱心车位”,提供给访客免费停车,增加服务人性化。

  绿城服务标准制定是项漫长且踏实的工作

  近20年我们不断地注视、观察努力积累着让业主更幸福的服务细节

  最终这样的积累作为一套服务标准呈现出来

  例如:夏天人们打开露天的车辆门

  一股灼人的热气冲来

  于是我们要求

  在日最高气温在30℃及以上时

  为停放在露天的车辆提供遮阳服务

  仅仅是一个细小的差别

  却击中夏日业主出行最需要的痛点

  另外,在服务提供后

  我们通过收集业主的反馈、分析业主的需求

  不断进行思考和完善

  正是这种服务小细节的不断积累

  才最终成就了绿城服务的品质

  我们注重每一个细节

  我们相信,在这种持续积累过程中

  绿城服务将朝着“幸福生活服务商”不断迈进

篇3:怎样面对物业纠纷

  怎样面对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是困扰着许多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大难题。目前,国家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4年3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1996年3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共识和建议: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实施物业管理的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企业即物业公司。由于房屋产权属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并运用经济手段经营管理物业。业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物业公司则扮演了"大管家"的角色,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管理行为是企业行为。在管理内容上,物业管理企业除对物业进行养护外,还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即多功能全方位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执行的是"以区养区"、"以业养房"的方针,其管理经费除自筹以外,还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物业管理与住户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通过市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因而物业公司与房屋产权人和用人的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

  二、物业管理中,业主处于主导地位

  住宅小区的物业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开发公共物业的投资已全部进入了开发成本,摊入了商品房价格。商品房一旦出售,就意味着公共物业的财产权随同商品房产权的出让同时转给了业主。业主在支付商品房价格的同时也按一定比例承担了物业的价格,也就获得了物业的产权。业主也就是物业管理权的权力主体。业主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物业的效用和价值的义务。根据一般惯例,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房地产地方行政部门应会同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及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制定并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一经成立,就应是所辖物业的权力机构,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组织和联系业主的义务,并代表业主处理和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事宜。包括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决定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准、委托服务合同执行情况和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从而真正掌握物业管理的权益,维护个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业主委员会为权力核心,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在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业主的愿望与要求对物业实施管理。业主是"主人",物业管理者是"管家"。从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上来看,业主属于买方即需方,物业公司则应为卖方即供方。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所以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应依照合同有效约定。

  三、物业管理纠纷多种多样

  如今,小区的土地使用费是由业主支付的,公共物业的投资主体不再是国家而是业主。但业主对自己是物业产权主体的意识依然相当淡薄。有些已经觉醒的业主,开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因此引发物业管理纠纷。如业主停放在外的自行车丢失或家庭财产被盗,而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对住宅区的安全责任程度上的纠纷;物业公司擅自巧立名目,要求业主额外交纳费用而引发的纠纷;业主拖欠水、电费,物业公司拉闸停电、停水而引发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四、认真签订合同,避免纠纷产生

  物业管理纠纷是发生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产生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因此,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的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该合同是一个建立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原则基础上的实践合同。只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以合同为依据来确认双方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违约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有一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应当纳入到合同纠纷中,依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办法和处理程序加以解决。

  企业的一系列业务活动必须围绕企业的期望形象展开。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知名度与美誉度是任何一个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企业需要对目前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便为后期工作提供依据,明确发展目标。

  物业管理公司可对物业辖区内的业主进行物业管理价格、业务范围、服务内容、态度等方面的调查及接受业主们对服务管理优缺点的评价和如何改进方面的信息反馈。

  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来的发展,若企业不听取公众对企业形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企业形象,提高人员素质,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企业形象的调查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评价,如企业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精简,办事效率高低等;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如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有无创意,用人是否恰当等;对企业人员素质的评价,如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决策综合能力、协调能力等;对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如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

  3、对企业所处社会环境的调查

  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存亡,物业管理公司对社会环境的调查大致包括:

  (1)政策环境调查,了解国家近期的方针政策,物业方面的法规条例。

  (2)同行业调查,了解该区域内同行业的发展状况,优秀的管理经验及在公众中的形象地位。

  (3)社会问题调查,了解经济变动情况、人均收入情况、社会分配等一些会影响公众需求变化的问题。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归纳

  物业管理公司收集调查结果后,还要分析筛选,得出结论性意见,使未来的发展道路清晰明了。首先,必须确定企业的形象地位,企业的形象由知名度与美誉度构成。知名度是企业的名称、标记、产品被公众知道的程度、社会影响广度和深度。美誉度是企业获得公众信任、赞美的程度。

  物业管理公司对企业形象地位调查时应排除业主参与,以免知名度预测不准。其次,将综合调查中关系到公司形象的重要因素列表计分,以便清楚各项调查项目的程度。

篇4:物业项目车辆收费查岗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车辆收费查岗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车辆收费工作规范、流程和标准,避免

  2.0适用范围

  **集团下属物业公司各服务中心、管理处、项目物业部。

  3.0职责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查岗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1.2每月对公司各单位的查岗比例不少于30%。

  3.2各单位职责

  3.2.1项目物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查岗工作,并拟定查岗计划。

  3.2.2查岗责任人严格按查岗计划和本制度执行。

  4.0规定

  4.1查岗主要由物业公司所管项目采取重点抽查与全面抽查;白天与夜间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目的是以防各类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督促员工对认真履行职责。

  4.2查岗工作由公司男性员工完成,规定中如有查岗责任人是女性员工,则无需按本制度执行。

  4.2各岗位查岗频率

  4.2.1项目物业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客户服务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安管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3次;工程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

  4.2.2安管部班长每月不少于1次,并实行交叉互查方式查岗。

  4.2.3查岗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避免单人进行查岗,以确保查岗工作的客观和安全性。

  4.3查岗内容

  4.3.1主要检查各项目中夜班当值员工当值情况,杜绝着装不整、睡觉、打牌、下棋、喝酒或酒后上班、会客闲谈、脱岗、串岗、迟到、私自调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按规定巡查签到、值勤不文明等各种违规违纪现象。

  4.3.2管辖物业公共照明开关情况,检查是否浪费用电和是否还有可节省空间。

  4.3.2是否有按公司相关规定巡视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签到。

  4.4查岗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查岗人员要在现场立即给予教育和指正,在《查岗记录》上做好检查情况登记后让被查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查岗位的《值班日志》上签名和注明查岗时间。

  4.5被查人员对查岗人员所指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服,拒绝在《查岗记录》上签名确认或无理取闹的,查岗结束后在查岗工作报告上如实汇报情况,由项目物业负责人跟进处理。

  4.6禁止当值员工在查岗期间向其他员工透露查岗情况。

  4.7查岗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查岗负责人拟定《查岗工作报告》递项目物业负责人审阅。

  4.8项目物业负责人根据查岗工作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

  4.9项目行政人事工作人员根据批示内容跟进处理。

  4.10因查岗影响第二日正常上班的,要及时向项目物业负责人请示,经批准后可按批准时间打卡上班。

  4.11严禁向非查岗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透露查岗计划。

  5.0质量记录

  5.1《查岗计划及完成情况记录》WY/QR-WY-023

  5.2《查岗记录表》WY/QR-WY-024

  5.3《月度查岗工作汇报》WY/QR-WY-025

篇5:创优达标保安、消防、车辆管理项自检说明

  创优达标保安、消防、车辆管理项自检说明博盈**广场采用高科技智能监控系统实施封闭式管理。

  安装了红外线监控系统;广场内用围墙封闭;并为每个岗位的保安队员配备无线对讲机;对讲机与公司值班室和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广场安全和快速反应。大门设有进出岗亭,分西大门、南大门和写字楼大堂出口。写字楼大堂出口设有保安进行人员出入登记;南大门出口为大型车辆进出专用通道;西大门出口为车辆、行人进出通道,由自动伸缩门管理,实现人车分流。

  广场安全实行人防、机防、技防三结合,配备安保队员17名,实行3班4运转,分设固定岗和流动岗,门岗和监控中心设有固定岗,广场内设流动岗,24小时不间断对广场进行巡查。

  值班队员认真记录班上情况,认真登记进出车辆、公共设施完好等情况,交班时要详细记录并报告本班值班情况,领班认真负责履行交接班记录。发现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报告。严格实行值班经理和保安队长查岗制,每日不少于查岗5次,每日对每个队员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对不当班队员必须保证80%队员备勤,以防突发事件,确保广场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财、物安全。

  广场为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常年接受市公安局及保安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广场消防设施齐备,各项制度及火灾等应急处理程序完善,成立了全员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了多次消防演习。

  至今,广场未发一一次事件和偷盗现象及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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