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别墅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方案

7469

  别墅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方案

  1.管理目标

  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2.管理措施

  (1)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

  (2)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3)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积垢,无鼠、虫害发生,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

  (4)建立供电、供水的管理制度,供配电、供水系统配置人员24小时值班。

  (5)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定期保存。按工作标准时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工作正常。

  (6)消防系统设施齐全,完好无损,确保随时启用。

  (7)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设施、设备的各种问题。

  (8)制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火灾安全隐患。

  (9)给排水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按规定时间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等证齐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水池、水箱周围无污染隐患。排水系统通畅,汛期无泛水,地下室、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保证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0)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维护周到,公用管线统一下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道路、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大厦范围内的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篇2:党校宿舍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党校宿舍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为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宿舍楼的公共设备、设施,让各住户明确使用责任范围,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本规定已于***年七月十四日经党委会研究通过):

  一、楼梯内的用电开关、分户电表、铝制玻璃窗、纱窗等公用设施,各住户要爱护使用,除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或安装,如发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装配齐,(建筑安装一年保修期完毕止)此后的更换、维修费用由住户自负。

  三、各住户内的暖气管道,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不得随意拆动。发现损坏,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维修,若人为损坏,责任自负,维修费用自付。

  四、取暖季节,各用户不得随意从暖气片内放热水,如有违者,罚款100-200元。

  五、各楼梯口内的照明灯具由左右两户负责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动。如有损坏,及时联系总务处更换,费用党校负担50%,负责管理使用者负担50%。

  六、各住户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告知总务处派人监督安装,特别注意对楼顶防水层要爱护,如损坏漏水,由损坏者负责维修费用。

  七、楼梯口内的卫生由单元内各住户负责。(五层住户至四层,四层住户至三层,三层住户至二层,二层住户至一层,一层住户负责门前、户后)各住户要及时清扫,确保日日清洁。

篇3: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范本

  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范本

  甲方: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就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天津银行开立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款专用账户,以保证乙方顺利按时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好专项维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从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之日起比照商品住宅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率计息。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查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业务。

  第六条 甲方负责协调天津银行在全市各区、县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开发建设单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乙方对所提供原有住宅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和已发生维修费用的业主确认书等资料的真实、有效负有完全责任。

  第九条 乙方缴存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如业主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解释。如出现矛盾和纠纷,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妥善解决原有住宅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 年开发建设 区(县) 小区,因不能提供 ,现按

  第十二条 乙方 年开发建设 区(县) 道(路) 小区(号),共 套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元,其中已使用并经业主确认的专项维修资金共 元,未经业主确认的专项维修资金共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缴存无争议部分专项维修资金 元。

  第十三条 乙方对不能取得业主使用确认证明的专项维修资金承担补缴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分 次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 %, 元。

  (二)乙方在20**年 月 日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 %, 元。

  (三)乙方在20**年 月 日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 %, 元。

  (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和比例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缴存,并承担未缴存金额每日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仍应当全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应订立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