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电信城商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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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城商户管理公约

  为加强新世界电信城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职权与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公约:

  1、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权利

  1)依法享有使用其租凭的商铺的各项法定权利;

  2)不破坏、不损坏、不影响物业建筑结构及外貌,以及不影响、不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的前提下,并经管理公司确认生,可对其名下铺面进行装修;

  3)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的公共场所的权利;

  4)有权就物业的有关事项向管理公司咨询;

  5)有权对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性意见和批评

  (二)义务

  1)必须探取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为划分经营区域,管理公司对物业经营区域划分为:一楼为左侧为品牌专卖、一楼右侧为手机专区,二楼左侧为钢琴专区、二楼右侧为配件世界、手机修理;三楼为摄影,租户必须严格履行该义务,以免扰乱物业整体规划及功能分布。

  2)一楼为左侧为品牌专卖,一楼右侧为手机专区,以符合本商场之规划,不听规劝者,视为违约处理。

  3)租户转让商铺时必须遵守、履行下列规定:

  ①向管理公司提出转让书面报告,并填写转让登记表,交有关合同影印件一份给管理公司备案;

  ②受让的新租户必须符合本商场的规划,并与管理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管理手则》

  4)按规定缴交租金、经营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5)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整。

  6)租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管理手册的第九章:装修管理规定。

  7)租户负责保管、维护所拥有铺面的设备、设施、天花、地面,如有损坏及时报知管理公司派人员维修。

  8)租户须按物业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早开、早收或迟开、迟收、甚至无故不开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

  9)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等;

  (2)私自占用或损坏通道、道路、停车场、楼梯等共用部分设施;

  (3)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空调和拒付空调费。

  (4)对内外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而下之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7)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等危险物品。

  (8)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施;

  (9)影响市容观瞻或新世界电信城形象的乱搭、乱贴、乱挂、乱放设立广告宣传品等;

  (10)利用商铺进行超出经营范围外的商业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2)商铺内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

  2、违章责任

  1)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各项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租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警告、扣罚、停电和停业整顿。以新世界电信城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2)租户不按规定缴交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3、管理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1)一般事项:

  ①管理公司享有各项管理权力。同时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②新世界电信城物业管理公司将被视为产权人之代理人,而且非个别代理,代表开发商的利益而开展各服务与管理。(包括对外宣传推广)

  2)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①从全体租户的利益出发,管理者有权对新世界电信城进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A.检查、视察权,必要时包括所有租赁范围的内部。

  B.每一个租户应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进行本专卖店的装修。管理者有权在装修期间进入商铺进行检查、指导;

  C.制定租户守则及其人必要的规章制度,共同遵守

  D.处理各项投诉www.pmceo.com协调各租户的纠纷;

  E.按规定收取各项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收水、电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

  F.负责保安工作,维护新世界电信城的正常秩序;

  G.消除及拆去任何防碍环境美观的违章搭建,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变更及损害,并向负责人征收因此发生的费用;

  H.其他需管理公司处理的事项。

  ②管理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A.保养维护化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B.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环境的美化;

  C.确保供水、供电、中央空调、通讯、消防的正常动作及设备的良好性能;

  D.做好环境管理。以车辆停放、保管、货物装卸的良好秩序;

  E.统一安排公共地方的宣伟广告申请及制作。

  3)管理者在下列情况下所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须对租户及使用者负责。

  A.因各项设备、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消防测试、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

  B.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C.加外界(市电、市自来水)所造成的停水、停电;

  D.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使其无法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其他原因。

篇2: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2003)

绵府办发 〔20**〕 32 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篇3: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46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强其购买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缴存。
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1000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缴存,也可以年内一次性或分次缴存。首次缴存时,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核定缴存额度,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批表》,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实行按月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额度缴存。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计息及支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归缴存个人所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对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来自:www.pmceo.com),在还清贷款后支取。
(二)缴存人死亡,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在继承人还清贷款后支取。
(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可以支取。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
(五)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可以支取。
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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