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新园小区居民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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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园小区居民守则

  1.自觉维护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好,禁止在公共楼道、大厅、外墙等处摆放杂物和设置广告牌等。

  2.保持小区的外貌和房屋结构的完整,不得擅自钎凿楼宇的任何部分,不得乱搭建、张贴、未经申报批准不得私自装修。

  3.遵守深圳市卫生管理条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从楼上倾倒杂物、拨水,不准乱丢垃圾,不准饲养家禽。

  4.爱护区内花草树木,严禁践踏攀折。

  5.车辆停放有序,服从车管人员的指挥。

  6.严禁嫖娼、卖淫、吸毒、赌博、酗酒、打架、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

  7.严禁高空抛物,确保人身安全。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小区。

  9.讲文明、懂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谅互让。

  10.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

  11.服从并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12.业主有责任帮助、教育亲友和子女共同遵守签订的《业主公约》及管理处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责任由户主承担。

篇2:某镇居民清洁垃圾卫生公约

  zz镇居民清洁垃圾卫生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清洁垃圾能力,加强圩镇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净化清新的现代化城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圩镇环境卫生管理。圩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市容的美观和环境的整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防碍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三条: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要积极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圩镇区内主要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公共垃圾池,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划分卫生责任区,由各责任区负责清扫。

  第五条: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等场所,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街道市场各种摊点从业者的一切杂物扫清堆集好。

  第六条:沿街门店单位和住户,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美化、绿化、净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圩镇内的单位、住户的生活垃圾,按规定地点放置,严禁乱倒、乱堆、乱放。

  第一章征收卫生费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经营服务性许可收费、廉江市物价局《20**.6》制发的服务性收费有关项目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实行“人民圩镇、人民管理”及卫生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从圩镇机关单位、档口住户、个体工商户街道市场摊点中收取圩镇卫生经费,征收标准如下:

  1、居民住户月收卫生费5元。

  2、单位年征收卫生费标准见附表。

  3、经营档口的住户(含承包户)每户月收卫生费10-12元。

  4、在街道、市场摆摊者,污染环境卫生的禽畜牲物,收取卫生保洁费50-100元。

  5、固定饭店、酒家、宾馆每户月收卫生费20-30元。

  6、副食、百货,药材批发部月收卫生费20元。

  7、外来流动人员月收卫生服务费每人2元。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在街道、绿化带内、街边、墙角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坭的罚款50-100元。

  第十条:改建楼房屋宇拆灶开门、开窗等一切余坭杂物及一切生活废品,要自行搬走,严禁乱堆圩道,违者罚款50-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废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废旧物雨淋曝晒,防止废旧物品产生恶性气味污染环境,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单位、商店、住户等的积水污泥,禽畜粪便发出霉气味,污染环境卫生,经责令不改的罚款50-100元。

  第十三条:晚间十一点钟以后机械作业嘈杂声影响区域住户不能入睡,第二天不能正常生活工作的,经劝告无效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侮辱、谩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或阻挠防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饮食店、屠宰场等将污水直接排出街道的罚款200元,严重的限期停业整改。

  第十六条:抗交或不按时交纳卫生保洁费的,实行强制执行,并按其应交数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卫生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尽职尽责,收取卫生费要专款专用,并要经常保持街道路面整洁。

  二0**年八月三十日

  zz镇20**年度机关单位卫生费征收标准

  zz镇清洁垃圾工作责任书

  zz镇圩镇净化工作承包合同书

篇3: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专人保管制度。保管人由社区两委提名,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原则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社区报账员保管,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印章。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对于社区里的重大事项,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须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印章的使用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对。

  四、居民委员会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严禁借管理印章之机向群众“吃、拿、卡、要”。如有上述情况,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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