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X科技大厦业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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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大厦业户公约

  为了加强无锡**科技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户和使用人(以下统称业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全体业户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的规定。

  二、执行、遵守业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档和业委会委托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支援、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五、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障业户人身财产安全。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九、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十、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应当征得相关业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业户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业户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户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装修房屋前,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审核,经书面同意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定后方可实施;

  2.施工时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3.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

  4.对因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业户应当自行修复,不修复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修复,费用由业户支付。

  十二、业户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户应当配合。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相关业户维修、养护的,业户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业户承担。

  十四、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2.擅自在外墙安装护栏、空调、遮阳罩、招牌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

  3.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4.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5.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丢弃烟蒂、纸屑、垃圾等;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8.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9.侵占、毁坏绿地、花木、绿化设施和园林小品,污染水面;

  10.不遵守车辆行驶规定,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的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拒不修复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维修,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六、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得拒付。

  十七、违反本公约或有关物业管理制度造成其他业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八、其他增加条款:

  1.业户同意为求大厦统一及美观,决不更换入户配套之玻璃大门。

  2.业户同意遵守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约定。

  3.业户同意遵守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约定。

  十九、业户将房屋出租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户公约。

  二十、本业户公约自购房人签字后生效。

篇2:小区业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

篇3:大厦业户管理公约

  大厦业户管理公约

  为维护“EE”(以下简称本大厦)之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及公共权益,立公约人代表本户全体成员同意遵守左列住户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条款:

  第一条:交屋日后六个月内由昌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代为召开“管理委员会筹备会议”,由本大厦全体所有权人推选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在由管委会组织管理中心统一聘雇专业管理公司或管理服务人员管理。立约人应同本大厦其它所有权人依剧本契约书第十一条完成管委会之成立,并遵从管委会决议之事项及所订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大厦自通知交屋日起至管委会成立日之管理工作,同意由建设公司依据房屋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及本公约内容执行之。

  第三条:管理费之计算及收取依左列规定:

  一、依各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坪数、乘以管委会拟定经住户所有权人大会决议之每坪应收基本费用,为每月各该户应缴之管理费。

  二、为使管委会顺利运作,管委会成立时得向每户收取首月之管理费及相当于三个月管理费之管理基金(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公司代收并结余移交管委会之管理基金余额先抵充,不足额另行收取补足),无论迁入与否均应付款。管理基金系以户别为准,不考虑产权名义,产权名义变更时恕不退还,而自动转由新所有权人承受。

  三、住户应于每月一至五日按时向管理中心缴纳管理费,如有外出或出国请委托代缴或预先缴付。

  四、购买车位者应缴停车场清洁管理费,其每月应缴费用金额由住户大会议定之。

  第四条:为维护本大厦之景观,各住户需经常维护及保养屋宇内外。建筑物周围不得加搭影响外观之建筑物、铁窗或占用公共地方及未经核准之加建工程,否则管委会得报请主管机关拆除,其产生之费用,应由违约住户负担。

  第五条:分离式冷气依社区外观整体考量,统一规定位置安装为原则。

  第六条:本大厦内禁止经营工厂或其它非法之行业,或影响邻居安宁之行为。

  第七条:对于本大厦公共设施及花木绝对爱护,如有毁损愿予修复或赔偿。公共机械设备非经管理维护人员同意不自行操作。

  第八条:住户室内装潢时应依左列规定:

  一、不改变建筑外观、式样、原结构、各种管道、与他户相关之水、电、瓦斯干管及不违反政府法令规定。

  二、偕同装潢承包商负责人至管理中心登记,承包商负责人应填写切结书并附缴身分证影本及预缴装潢保证金新台币五万元整,并领取工作证,施工人员均需佩带工作证出入本大厦以利管理。

  三、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在此时间以外仅得从事不产生声响之工程。

  四、施工时不得大声喧哗或恶性破坏安宁。

  五、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积于公共通道,零料及垃圾并以袋装方式搬运,否则管委会有权迳行雇工清除,费用由保证金扣抵。

  六、每日工作结束前,需清扫所使用之电梯、楼梯及走道,并经管理人员检查认可。

  七、装潢完成时,未损坏他户或公共设施设备、未伤害他人、未遗留垃圾建材者,经住户及管理员签名后无息领回装潢保证金。如有上项损坏、伤害、遗留等情事,承包商应于领回保证金前修复、赔偿、处理,否则自保证金内扣除所需款额后余额领回,如不足抵扣承包商应予补足,并由住户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在管理员通知后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户内进行修理、清洁、更换公共设备管线,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管委会负责修复。前后左右邻居从事修缮,倘因工程技术需要时亦须同意相关人员进入本户施工,其因而产生之损毁由施工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本大厦公共设备如已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因安全问题需要汰旧换新时,经管委会决议后由管理中心按决议办理招标为之,其费用由全体住户按各户建物产权登记面积坪数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住户外出前请检查火烛确实熄灭。如发现孩童玩火或易燃物,应即劝阻或通知其家长禁止,以防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如发现可疑人、事、物迅速通知管理中心之管理人员,以共同维护安全。

  第十三条:发生火警时,除先行关闭电源及瓦斯开关,当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发现窃盗时,当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理员及邻居。

  第十四条:遵照政府规定申报户籍或临时户口。

  第十五条:垃圾依政府宣导方式分类包装妥当,于管委会议决之每日固定时间、地点放置之,以便收集清运。

  第十六条:为避免发生意外,不得饲养凶禽猛兽,如饲养赏玩性禽畜以不影响他人安宁、健康及公共卫生者为限。

  第十七条:与其它住户敦睦相处,守望相助。如有纠纷愿接受管委会之调停,决不诉诸暴力或其他足以影响安宁或有碍观瞻之行为。

  第十八条:不为左列情事:

  一、制造噪音妨害他户安宁。

  二、放任子女于公共空间涂鸦喧闹。

  三、穿着内衣、睡衣行走户外。

  四、放置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五、携带污秽或异味物品乘坐电梯。

  六、使用具有浓烟或臭味之燃料。

  七、占用公共空间堆置物品。

  八、于电梯内吸烟。

  九、祭祖拜神时在楼梯间、电梯间焚烧金纸。

  十、喜庆时在本大厦内燃放爆竹。

  十一、自阳台或窗口投掷垃圾杂物到楼下。

  十二、随地涕唾及抛掷废物。

  十三、于本大厦内聚赌酗酒。

  十四、将机车、脚踏车停放于公共通道、门厅、楼电梯间。

  第十九条:汽车停车场管理依左列规定:

  一、汽车停入格内不越线或不任意停放妨碍他人车辆通行,否则为维持通畅予以移动有所损坏,责任车主自负。

  二、停车位仅供停放车辆请勿堆放杂物,停车位以外之空间请勿任意停放车辆及杂物,否则即构成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或车辆等视同废弃物处理,违规使用人无权要求赔偿。

  三、为维持停车场整体之干净,洗车需用擦洗方式不得大量冲水。车主请勿自行叫人进入停车场洗车,应事先向管理中心登记,由管理中心统筹雇请专人服务之,以确保停车场秩序及整洁。

  四、如需修车技工进入停车场检修车辆时,车主请在场并请知会管理员,


以免损及他人车辆。

  五、检修停车场内各项设备需请车主暂移车辆时,车主应予配合,以免伤污车辆。

  第二十条:罚则

  一、住户逾期未缴管理费、管理基金或本公约所规定之其它费用者,管委会得采取左列措施:

  (一)在本大厦内发通告或张贴公告,公开欠缴住户之姓名。

  (二)按照欠缴费用附加月利1%。

  (三)必要及可能时截断欠缴住户之水、电供应。

  (四)经催告后尚不缴时,向该住户请求给付所欠数额同额之违约金作为部分管理基金。以上管理费、管理基金、其它费用及违约金均得由管委会就该住户之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户违反本公约之其它规定时,除应给付管委会因处理其违反公约有关事项所生费用(以单据为凭)外,并应给付该费用同额之违约金予管委会作为部分管理基金。以上费用及违约金亦得由管委会就该住户之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户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本公约并入其出售或出租合约内作为附件之一,并将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立同意遵守本公约之字据交予管委会。承租人如违反本公约,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家属如违反本公约,户长或立约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大厦各项管理相关事务,管委会得依需要另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俟本大厦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决议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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