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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业主手册:停车场(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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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业主手册:停车场(库)管理

  花园小区业主手册:停车场(库)管理

  停车场(库)由物业公司设置专人服务,所有出入停车场(库)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物业公司所发出的车辆“出入证(卡)是车辆出入停车场(库)的唯一有效证件,一证一车,领证后请勿放置在车上,需妥善保管,勿借给他人。如不慎遗失,请立即挂失并交纳相关工本费补办。无车辆“出入证(卡)”或未交清停车费用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摩托车、自行车需停在停车场(库)的,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交付停车费。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库),禁止超高超重超限制车辆停放。

  请勿在停车场(库)内洗车、修车、加油或清理杂物。

  本停车场(库)按物业公司规定缴费,逾期未交纳停车费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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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3: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共用部份及约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项,本规约未规定者得授权管理委员会另定使用管理规则,以附件方式依附本规约实施并授权管理单位执行之,若有修改增加时,经委员会决议公告之即可。

  二、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有异动时,须取得资格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登记资料《以登记产权之权状或土地建筑物登记誊本》、以利建档及提供服务。

  三、区分所有权人将其专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时,该承租者或使用者亦应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资料《租约、借约或其他使用及检附身份证影本证明,未提出者,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进《搬》入。

  四、区分所有权人应在租赁《或使用》契约书中载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本规约之规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切结保证书。

  五、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在迁离本大楼时,应将迁往地址通知管理委员会,否则管理委员会不作任何转信等服务。

  六、地下停车场须按位停放整齐并停于停车格内,其车身不得超出格外亦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于公共走道及空间上、如有违反任意停放汽、机车时,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取缔,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则上锁并处罚款汽车新台币壹仟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罚款后始可放行,违规期间如因车辆遭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七、住户如有毁损公物者,需无条件负责,若属蓄意照价赔偿,毁损公物者,则需照价处以二倍之赔偿金若拒付赔偿金者管理委员会得依法律追诉其责任,各区分所有权人及关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住户之机车或脚踏车严禁停放于大楼管理室出入口或强行占用公共用地,须按规划停车位停放整齐,违者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上锁并处罚款新台币伍佰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后始得放行,违规期间如因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九、如住户于地下室停车场、公共用地、走廊、安全梯间、顶楼、机房等,任意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时,管理委员会有权迳公告三日后乃未清理时,即视同废弃物予于收取丢弃,该住户不得有异议,亦不得提出任何赔偿事宜。

  十、社区内严禁制造噪音,如有妨碍安宁情节产生,在劝告无效后,得授权管理中心向主管警政单位举发。

  十一、本规约中未规定之事项应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十二、本大楼公告栏设置于各栋电梯内及管理室入口中庭左侧旁,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各住户不得擅自张贴广告。

  十三、各区分所有权人购屋时,与皇建建设公司所签署之“比佛利山庄住户规约”视为本规约之附件,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约为主。《如本规约有抵触法令时,则以法令为主》。

  十四、各住户于装璜施工时应先签立“施工保证切结书”及缴交装璜保证金“贰万元”《现金或即期支票》,于施工完毕经确认无破坏社区之公共设施及装璜施工杂物清除干净后,予以无息退还。《以符合各项管制措施》。

  十五、台中市南区忠明南路七三O巷三十四号之门号、为本大楼管理中心之代表门号。

篇4: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7座以上客车、1吨以上(含1吨)货车不得在辖区内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2.5吨以上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小区。

  三、业主、客户拥有的车辆(人心所向轿车、7座以下客车、1吨以下货车)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自有车辆均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入储藏室内;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房屋装修户运送材料的超载车辆进入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车辆应严格遵守辖区交通标志提示文明行驶,不鸣号、限速在10km/小时以下。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学习驾车、修车、试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辖区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凉、踢打球等。

  十一、小区主、次大门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篇5: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


关于zz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

致:zz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维护及促进广州zz大厦停车场管理,保障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本人/本司现同意遵守《zz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内容。

广州zz大厦物业管理公司
楼 号单位
业户签署
年 月 日

zz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zz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停车场”)为私有车场,只有已获批准的车辆才可使用。车辆进入本停车场时,其司机将视为该车辆的合法拥有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代表,并已完全接纳管理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车场管理规定”。)

二、本车场之条例及守则于任何时间适用于任何在本车场范围之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及任何使用本车场之人士“以下简称“使用人士”包括驾驶人、乘客及其代理人)。

三、使用人士在车场内驾驶或停泊车辆时,必须遵守车场保安员之合法指示(无论在言语、书面或以符号符号均属有效)。

四、任何使用人士除非获得合法权力,不可干扰车场内之车辆。

五、管理公司将发给租用者月票车位的使用者一张停车场泊车证。此泊车证必须展示在挡风玻璃当眼处,以便本停车保安易于检核。管理公司保留拒绝没有张贴泊车证的车辆进入,泊车证乃本停车场的财物,如使用车位合约完满或本停车场要求,使用者均须退回给本停车场。如有遗失泊车证,使用者必须尽快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六、管理公司将向租用者发出泊车票一张,使用者进出本停车场时,必须正确登记,本停车场保安员将记录所有出入车辆的进出时间,并按此计算临时泊车费。

七、凡遗失泊车票或泊车证人士,本管理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调查证明。遗泊车票者,必须缴付二十四小时或按照该车辆实绩于本车场停泊的时间(取较高者)之泊车费。至于遗失泊车证者,本公司不会补发或提供任何补救之办法,而有关人士将被视作自动放弃使用本公司权利论。

八、泊车证只供已登记的车辆使用,如其它车辆将被拒绝进入,使用者不应把泊车证留在车辆内。

九、本管理公司将车辆交予任何出示车辆之停车收费票或泊车证,或提出任何足以令本管理公司满意之证据,证明其为车主或有权领取该车辆之人士而毋需负上任何责任。

十、管理公司有权向申请更换泊车证或更改泊车证的资料的停 车场使用者收取行政费用。现行正在发出泊车证一年内申请更换或补发者的行政费用为RMB 。而发出泊车证内要求更改任何资料者的行政费用为RMB 。管理公司有权毋须先通知调整此项行政收费。

十一、除非管理公司先同意,月租车位只准停泊指定之车辆。

十二、除管理公司人员指示外,所有车辆月租车位必须停泊在其租用的车位内。

十三、任何车辆均不可停泊在本车场的车道、出入口、以免堵塞其他使用者。

十四、任何使用人士不得于本车场范围上落物、拍卖及兜售或进行其他泊车以外之活动。

十五、管理公司保留对不遵守车场管理规定或者有关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的车辆扣押,该车辆之车主需要负责全部有关费用。现行的开锁费为RMB 。管理公司有权作出调整而毋需须事先通知。

十六、本管理公司有权留置或扣留于本车场范围之车辆,其配件及所载物品,甚至使用人士缴清积欠之款项目为止。如使用人士未能于十四天内缴付所有费用,本管理公司可将移走车辆、其配件及所载物品或以任何方式将其处置或出售,而毋须负上任何责任,于所得款中用以扣除所欠之款项(包括有关之法律费用)。于执行上述留置权或扣留权或出售权时,管理公司所载物品出售,同时车辆被扣留期间亦要缴交泊车费。

十七、管理公司保留拒绝任何车辆进入的权力。

十八、所有车辆必须正确停泊在车位白线内,并须遵守本停车场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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